保理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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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出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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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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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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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方是一个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一定的应收账款;
2. 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能力;
3. 丙方希望通过保理融资来满足其资金需求。
基于上述情况,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信任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1. 保理融资:指乙方根据甲方出让的应收账款向丙方提供融资资
金的行为。
1.2. 出让方:指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子公司
1.3. 应收账款:指甲方与其客户之间产生的已确定的债权。
其金额
和履行时间已经过内外部核查的应收账款。
1.4. 融资款项:指乙方根据应收账款的转让向丙方提供的融资资金。
1.5. 保理服务费:指乙方向丙方提供保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应收账款转让
2.1. 出让方承诺其出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的债权,不存在虚假交易或未来交易。
2.2. 出让方应配合乙方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
件和资料。
2.3. 出让方应确保应收账款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其他
担保。
2.4. 乙方有权不接受虚假或纠纷较大的应收账款,并有权追索已支
付的融资款项。
第三条融资款项和利息
3.1. 乙方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向丙方提供融资款项。
3.2.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融资款项应当不低于应收账款金额的90%。
3.3. 融资款项的利息由丙方根据约定时间内的使用天数和利率计算。
3.4. 利率可协商确定,若无约定,则按乙方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条保理服务费
4.1.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保理服务费率为融资款项的一定比例。
4.2. 保理服务费在融资款项支付时一并扣除。
4.3. 保理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和调整等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第五条还款和差额结算
5.1. 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乙方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5.2. 若丙方发生逾期还款,则应支付逾期费用。
5.3. 若应收账款金额与融资款项存在差额,差额在还款时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均应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出现本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无法协商一致,争议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条合同变更
8.1. 未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释。
第九条本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9.1.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9.2. 本合同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各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9.3. 各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管辖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合同生效地,合同解除和纠纷解决地为仲裁机构所在地。
(以下无正文)
各方确认,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事宜,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并进行友好合作。
特此确认并在本合同上签字。
甲方(出让方):
乙方(保理公司):
丙方(融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