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4年度原料、试剂及助剂用途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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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4年度原料、试剂及助剂用途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26
•【文号】环办函[2014]625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4年度原料、试剂及助剂用途
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的通知
(环办函[2014]6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证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发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等22家单位用于原料、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14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企业使用配额量见附件)。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使用配额组织生产,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我部报送2014年度四氯化碳使用和采购情况。

我部将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你单位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单位生产情况进行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度原料用途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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