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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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四)时效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归档、保管。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归档
第四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支票、汇票、收付款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三)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凭证、辅助凭证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要求:
(一)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排列。
(三)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填写《会计凭证归档登记簿》,登记归档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四)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保管
第六条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存放,确保查阅方便。
(二)会计凭证的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查阅:
(一)查阅会计凭证应填写《会计凭证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内容等信息。
(二)查阅会计凭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三)查阅会计凭证应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销毁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销毁程序:
(一)销毁前,应填写《会计凭证销毁登记簿》,登记销毁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二)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销毁凭证的完整、准确。
(三)销毁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销毁后,应填写《会计凭证销毁报告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在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计凭证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制度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四)时效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归档、保管。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归档
第四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支票、汇票、收付款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三)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凭证、辅助凭证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要求:
(一)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排列。
(三)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填写《会计凭证归档登记簿》,登记归档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四)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会计凭证归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对归档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对归档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确保归档顺序合理、清晰。
(三)对归档的会计凭证进行编号,确保归档凭证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保管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一)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存放,确保查阅方便。
(二)会计凭证的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查阅:
(一)查阅会计凭证应填写《会计凭证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内容等信息。
(二)查阅会计凭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三)查阅会计凭证应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销毁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的销毁程序:
(一)销毁前,应填写《会计凭证销毁登记簿》,登记销毁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二)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确保销毁凭证的完整、准确。
(三)销毁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销毁后,应填写《会计凭证销毁报告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计凭证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制度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