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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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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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会龙,男,20岁(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宁晋县,小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保安班长,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4
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江海,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成云,男,22岁(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保安队长,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月31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46号
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会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会龙、原审被告人许成云,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
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害人温丽华于201X年7月10日到本市海淀区悦秀园小区应聘小区保安员,当日22时许,因其对该工作不满意,遂向被告人许成云提出辞职遭拒绝后准备自行离开,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等人
将被害人温丽华强行拦住并带回保安员宿舍。

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经预谋,
以被害人温丽华盗窃了被告人许成云钱财为由使用橡胶棍、拳脚对温进行殴打,致其头枕部、背部、左上臂、左前臂、左小腿等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且当场劫取其厦新牌A31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及人民币105元。

后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以被害人偷钱为由又向温的家属索要人民
币500元。

次日,在群众协助下,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人员解救。

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到公安机关投案。

现被抢手机及人民币300元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许
成云、赵会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2、被害人温丽华的陈述。

3、证人张凤群的证言。

4、证人王庆、郭彦平、白建斌的证言。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

6、赃物照片及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7、被害人温丽华被迫书写的交代盗窃许成云钱物的材料及其书写的求救字条。

8、领条。

9、抓获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温丽华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量。

据此,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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