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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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扬尘治理工作遵循“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原则,实行“谁
产生、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源头控制
第四条各类施工工地、拆迁工地、道路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物料堆场等场所,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采取喷淋、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第六条拆迁工地应采取洒水、覆盖、围挡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拆迁过程中产
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长时间堆放。
第七条道路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等场所,应采取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第八条物料堆场应设置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污染。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
扬尘产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扬尘污染治理意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末端治理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相关项目施
工资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
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