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与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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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等与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76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述华刘洋艾明
【审理法官】邢述华刘洋艾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王某1;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
【当事人】张某王某1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
【当事人-个人】张某王某1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佟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佟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林娟赵丽赟佟颖
【代理律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本案事发时,王某1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鉴于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0:51
王某1等与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664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张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某3(王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薛丽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颖,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二十四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本案事发时,王某1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鉴于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742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
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邢述华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艾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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