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脱嵌到嵌入――卡尔-波兰尼社会思想引论(打印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脱嵌到嵌入
——卡尔·波兰尼社会思想引论
一、导言
一.问题
匈牙利籍学者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1944年发表的经典著作《大转变》(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为人们认识市场经济、理解两百多年来的西方历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洞见。
在他看来,市场经济远不是如新老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人类经济活动自发演进的产物,相反,依靠价格机制进行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完全是人们为了适应机器大生产的需要而人为建构的结果。
随着劳动、土地和货币作为虚拟商品(virtue commodities)纳入市场体系,后者成为独立于社会其他部分的自主系统,人们的经济活动不再是嵌入于(embedded)社会之中,而是脱嵌于(disembeded)社会之外。
不惟如此,由于劳动和土地分别意味着人和自然,而人和自然是社会的物质构成要素,所以这两者的虚拟商品化意味着社会反过来从属于市场,市场社会由此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然而,市场社会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无法承受的风险和退化(degradation)使得它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引发了旨在保护社会的反向运动(counter-action)。
这种反向运动不断地侵蚀和破坏市场经济运转的机制,使得市场社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进一步推动反向运动的积累和发展。
最后,市场经济的各大制度机制一一崩断,法西斯主义浮出水面,试图收拾残局。
可以说,在上述的《大转变》与波兰尼后来的研究中,包含着对人类社会的历史与本性、对现代性、对人类的当下处境的深邃而独特的思考。
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接下来新自由主义的弊病在其流行中的暴露,波兰尼的思想逐渐走出了阴影和迷雾,越来越成为人们重新思考历史和现实的重要参照。
然而,对波兰尼思想的已有研究远远不能与当下的这种需要相匹配。
为数并不很多的已有研究主要表现出两种倾向:一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波兰尼提出的三种经济整合模式(models of transaction)[即互酬(reciprocity)、再分配(redistribution)和市场交换(exchange)]的界定,以及对其中某种模式(主要是再分配)的应用前景的考察上,或者与此相关,把精力花在对形式经济学(formal economics)与实质经济学(substantive economics)之间的争论上,这是一种技术化的倾向1;另一种倾向与之相反,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它们把波兰尼对市场经济的尖锐批
1当然,这并不是说波兰尼的经济整合模式分类理论以及形式经济学与实质经济学之间的划分不重要,相反,它们在波兰尼的整个思想中占有极大的分量,不过,展现这种分量需要与已有讨论完全不同的理论语境,这正是本文所尝试提供的。
判作为自己反对资本主义和全球化的教条化的理论武器,把波兰尼作为某种意识形态象征,就像哈耶克被自由主义者作为自己阵营的象征一样2。
与历史上一些重要的社会思想家(比如马克思、涂尔干,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包括韦伯)所遭遇的情况类似,上述两种倾向的产生很可能源于对波兰尼思想发展的一种人为的割裂式理解,即把他到写作《大转变》时为止的思想与他到美国大学任教之后的思想截然分开,并根据论者自己的倾向作取舍:或者认为前一阶段的思想是真正独立而富于原创性的、而后一阶段则是由于向美国意识形态和学院制度的妥协而丧失了真正的问题意识;或者认为只有在后一阶段才摆脱了过分的意识形态偏向、从而在翔实的材料基础上开发出有价值的学术思想。
在本文看来,虽然在去美国前后波兰尼的研究风格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但他的问题意识是始终如一的:《大转变》远不是意识形态宣传;而波兰尼在北美的经济史和经济人类学研究更不是“思想淡出、学术凸现”的表现。
本文的目标,就是对波兰尼前一阶段与后一阶段的研究取得通贯的理解,为达此目的,首先要对经济行动的“脱嵌”过程进行深入的考察,我们将区分若干个面向,尽可能细致深入地分析“脱嵌”过程的社会学意义。
二、预备概念——“嵌入”
要想对经济行动的“脱嵌”过程进行考察,可能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嵌入”。
“嵌入(embededness)”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波兰尼在《大转变》中提出来的。
不过,正如有的论者所言,虽然此后波兰尼在社会科学界、特别是经济史和人类学领域取得了影响,但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直接提到他、公开讨论他的人并不多(Stanfield, 1986, 20-1; Lewis, 1991),所以,现在提到“嵌入”概念,人们更多地是想到了格兰诺维特,正是后者的一篇经典性文章《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Granovetter, 1985)使得“嵌入”概念在社会科学界无人不知。
然而这种广泛的运用也造成了混乱,读过波兰尼的书和格兰诺维特的论文的人都能够明显地感受到,两个人对这个概念的用法,虽然似乎有某种联系,但更明显的是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最近举行的一次关于“嵌入”概念的讨论会(Krippner, Granovetter, etc., 2004)中,面临严厉的批评,格兰诺维特只得坦白承认,虽然他在那篇文章开头的文献讨论中提到了波兰尼的《大转变》,但是“嵌入”这个概念是他早在读到波兰尼之前就想到要用的,而写这篇文章时,他其实已经忘了波兰尼到底说了什么,所以这个概念在他那里的用法与波兰尼的用法并不相干,而且由于后来这个概念被用滥了,“试图要涵盖几乎任何东西,因而也就毫无内涵”,所以他自己早已经不用了。
由此可见,格兰诺维特版的“嵌入”概念应该被抛弃,正如克里普娜(Greta Krippner)虽严厉却中肯地批评的,格氏和新经济社会学对“嵌入”概念的使用,仍未脱离将经济与社会相分离的窠臼:当他们用社会视角研究经济过程的时候,他们抛弃了市场的领域;反过来,在他们那里,市场则是没有任何社会内涵的、理论上自主存在的实体(entity)(Krippner, Granovetter, etc., 2004)3。
2同样,这也不意味着不能反对市场经济或者经济全球化,只是说不能不顾历史环境的改变,在意识形态争论中不加反思地把波兰尼的话作为的标枪和子弹,甚至作为防弹背心。
3有趣的是,在读到克里普娜的批评之前,笔者从社会理论的角度也给出了一个殊途同归的
所以,这里对嵌入概念的讨论,我们还是打算回到卡尔·波兰尼。
遗憾的是,在《大转变》中,波兰尼极少提到“嵌入”,而是把嵌入状态作为自然的状态而不加界定,直接讨论脱嵌的过程。
然而我们为了讨论层次的清晰起见,还是要从他的整体论述中离析出嵌入状态到底为何4。
在最明显的层次上,嵌入状态意味着劳动力和土地尚未商品化,仍然与人们的生活浑然一体5。
劳动力是人的生命、人的生活的一部分,它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自己和家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而且具有丰富的社会和文化层面的涵义。
也就是说,人的劳动是同他的整个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是嵌入状态的第一个层面。
而土地呢:
经济功能仅仅是土地的许多至关重要的功能中的一种。
它为人的生活提供稳定性;它为人提供栖息之所;它是他生理安全的条件;它也是风景和季节。
设想他的生命中没有土地,就像设想他出生时没有手脚一样。
(Polanyi, 1944, 178)
换言之,土地的经济功能也是与它满足人的需要的其他功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波兰尼还进一步言道:“劳动形成生活的一部分,而土地仍然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和自然形成一个紧密链合的整体。
()”包括劳动在内的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与自然紧密联系成一体的,这是嵌入状态的第二层面。
嵌入状态的第三个层面可以从第一个层面引申出来。
既然劳动不仅仅有经济义涵而且有社会和文化义涵,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是交织在“诸如亲属关系、邻里关系、职业关系和信仰关系”等等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因为这些意涵只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才能生发、体现出来。
以上我们根据《大转变》对嵌入概念进行了非常简单的、初步的探讨,这种探讨的目的并不在于给出一个严格、清晰的定义,而在于让读者对这个概念有个基本的认识,以便我们下面进行有关脱嵌的讨论6。
二、脱嵌的过程与表现:经济与政治的分离
按照波兰尼的理解,西方十九世纪文明在二十世纪的崩溃,就是建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的努力所造成的后果。
由于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是以劳动力、土地和货币的虚拟商品化为基础的,所以,根据本文前一部分对嵌入的界定,
批评,见(刘阳,2005)。
4在《大转变》中,波兰尼对嵌入的有限讨论集中在第六章,这里是对这些讨论的梳理和概括。
5波兰尼所说的虚拟商品有三种——劳动力、土地和货币,不过在这里讨论何为嵌入状态的时候,我们只论及前两者。
尽管只有到了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出现之后,货币的虚拟商品化所包含的巨大风险才显露出来,但是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它已经具有虚拟商品的性质,所以我们把它暂时排除在关于嵌入状态的讨论之外。
6实际上,对嵌入的讨论本身就是本文的主要任务之一,见本文第三部分。
我们也可以说,西方十九世纪文明的崩溃是“脱嵌”过程所造成的后果。
然而,正如西谚所云,罗马城不是一天可以毁掉的,我们必须考察最终产生如此巨大后果的过程是怎样一步步展开的。
基本上,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经济与政治逐步分离的过程。
一、从绝对主义国家到法治国家
由于受到以“人类历史发展五阶段论”为代表的粗俗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国内学界对“绝对主义国家”这个概念不甚熟悉,一方面有人会把“绝对主义”与西方学界所说的“专制主义”相混淆,以至于把“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误译为“专制君主制”;另一方面,人们对西方社会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过程不甚了了,也没有足够的兴趣去了解“绝对主义”这个概念。
对前一个误区的澄清超出了本文的范围7,而就本文的目的而言,对作为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过渡的绝对主义国家的探讨,却具有基本的重要性。
在典型的封建主义的环境里,不管是乡村里的农奴还是城镇里的手工业学徒,都生活在经济与政治水乳交融中,一方面,他们向领主或者行会师傅贡献自己的劳动或劳动产品,另一方面也由于自己对后者在人身上的依附而获得政治意义上的庇护和社会意义上的照料和人格交流。
用安德森的话说就是“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本来的定义应是:经济与政体的有机统一体……农奴制作为榨取剩余价值的机制,在村社这个最小的分子中将经济剥夺与政治法律强制融为一体”(安德森,2001,6)8。
封建主义中政治经济紧密结合的状况在绝对主义王权出现之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前的封建共同体单位(庄园、行会)中的政治功能逐渐退化。
作为这种退化的补充,这些单位在经济上得到巩固,这种巩固的最明显体现就是罗马民法、特别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复兴(安德森,2001,7;12-3)。
不过,封建共同体单位中政治功能的退化并不意味着在整个社会里,经济和政治都已经截然两分了。
实际的情况是,政治功能虽然在社会基层单位淡化,但却在社会秩序的顶峰——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那里集中起来。
再次借用安德森的话说,经济剥夺与政治法律强制基本联系的解体,并不意味着后者在社会中消失了,而是成为后者向社会体系的王权巅峰集中的前提条件(安德森,2001,7)。
这样,我们可以说,在绝对主义王权国家里,经济与政治的联系在社会基层趋于解体,但在社会的最高层——君主王权那里,却集中起来并获得了更高层次的统一。
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当然可以说成经济剥夺与政治法律强制在更高、更间接和更有欺骗性的层次上勾结在一起了;然而如果用相对中立化的“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这种统一则是社会成员摆脱次级群体强制、得到公民身份,直接从国家那里得到承认和保护的过程(张静,2001;涂尔干,2001,65-9;Tilly,
7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刘北城为佩里·安德森(安德森,2001)所作的中译序,本文对绝对主义国家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以这本书中的论述为基础。
8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西方知识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安德森比较严格地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所以我们应该注意淡化他著作中诸如“榨取剩余价值”、“经济剥夺”和“政治法律强制”这样一些概念的价值评判色彩。
笔者引用这段文字的目的,只是在于作为封建社会中经济政治紧密不分的证据。
1994)。
不过,我们这里关注的问题要具体一些,那就是,在绝对主义王权那里,经济与政治的统一是怎样体现的。
总体而言,这种统一体现为“现代国家逐渐将经济问题纳入到国家治理的范围内,原来属于私人范围的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的问题,开始成为公共问题”(李猛,2002,19;亦参见福柯,)。
在这里,安德森的话值得大段引用:
赫克谢尔(Hecksher)的名言是:“国家既是重商主义经济政策的主体又是其目标。
”其最具典型意义的建树是法国的皇家工厂、受国家管制的行会以及英国的特许公司。
前者(是)在中世纪合作关系的发展无须加以评论;后者使政治经济秩序相混合,其程度连亚当·斯密都感到吃惊。
因为重商主义正是代表了封建统治阶级的信念,这个统治阶级既适应了一体化市场的需要,又保持了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所谓“丰饶的考虑”与“力量的考虑”统一体的基本看法……按照重商主义理论,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强盛,政治要不断地介入经济运行过程中……重商主义理论(Montchrétie, Bodin)则是强烈的“主战派”,强调战争的必要性和利益所在。
反之亦然,发展强大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成功地推行征服性的外交政策。
9(安德森,2001,21)
作为绝对主义王权在经济和外交方面的体现,重商主义始终将经济政策与政治考量放在一起。
对外,为了在本国积累起财富,重商主义鼓励货物的出口、严格禁止贵重金属的出口,并大搞殖民扩张;对内,则一方面为了在财政税收方面强大起来,另一方面为了打压地方共同体、加强中央集权,而努力消灭“地方保护主义”,扫除流通障碍,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市场(参见Polanyi, 1944, 65)。
与常识看法相反,国家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市场的努力大致达成之时,并非公共权威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功成身退之日。
波兰尼对这一情势作了非常有启发性的回顾和分析(Polanyi, 1944, chp. 5; 另可参见尘盐,2005)。
在漫长的传统文明社会里,交换(exchange)10所赖以发生的场所一直有地方市场(local market)和远程贸易(foreign trade)两种。
这两种交换体制是截然分开的:一个提供日常用品,一个提供奢侈品或稀有的必需品。
两种交换体制都是非竞争性的:在地方市场上能够提供的物品虽然别的地方也能产出,但由于这些物品要么太笨重,要么太容易损坏或无法保鲜,无法克服空间的障碍而与本地产品形成竞争;远程贸易所能提供的物品虽然能够克服空间障碍,但由于产地的特殊性而没有与之竞争的生产者。
在中世纪后期的西欧,商品经济(远程贸易)获得发展,但是作为远程贸易和地方市场载体的城镇为了自己不致解体,极力维护两者的截然区分,这使得包含竞争因素的地区市场(internal market)与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的自发形成成为不可能。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中,绝对主义王权采取了后人称之为重商
9引文中“(是)”为引者为了引文的通顺所加。
10众所周知,由于波兰尼提出了著名的三种经济整合模式的区分,这里的交换(exchange)并不是通常宽泛意义上两种物品占有权属的相互变更,而是特指纯粹为满足物质需要而进行的“tansaction”。
参见(Polanyi, 1944, chp.4 &5; 1977, chp.3&4)
主义的政策,力促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不过,城镇规制市场贸易的权力(也就是安德森所说的政治法律强制)虽然上交,它们在市场竞争和由竞争导致的垄断下发生解体的危险却并没有消失。
现在应对这种风险的任务落到了国家的身上:“对经济生活全方位的规制,只是这一次是在全国而不是在市政(municipal)的范围上,成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Polanyi, 1944, 66)。
规制针对的对象是供给方和需求方中的那些不负责任的竞争者。
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新形成的全国市场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是竞争性的,但在其中占优势的仍然是规制这样一种传统的特征,而不是竞争这样一种新的因素。
(同上, 66)
小结上一段的讨论:绝对主义王权的兴起,打破了封建社会中经济与政治在社会基层单位水乳交融的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相反,两者在社会的最高层次——国家的层面上更紧密地统一起来,这个统一的表现就是重商主义。
在重商主义政策下,无论是打破不同地域和种类的市场之间的壁垒的努力,还是对新形成的全国市场的全方位规制,都体现了经济与政治的紧密结合。
在波兰尼看来,正是绝对主义王权那经济不分离于政治的原则,使得英国都铎王朝和前期斯图亚特王朝在圈地运动中有了区别于后世英国政府的良好表现:
国王和他的议会,内阁大臣和他的主教们都在为公共福利以及事实上社会的人和自然的实质而与这些暴行(指圈地运动——引者)做斗争。
几乎没有丝毫间歇,一个半世纪以来他们都在于人口减少做着斗争,从1490年到1640年。
(同上,35)
王权和法官们的艰苦努力,使得圈地这一难以避免的社会运动趋势展开的速度有所放缓,从而使国王统治下的人民虽经受苦难,但却避免了灭顶之灾。
不幸的是,“……未来是属于国会和立宪政体的国家的。
君主统治的政府被一个阶级的政府所取代……”(同上, 38)。
这样一个“阶级的政府”就是后世所谓“法治”的政府。
“法治”即依法而治(rule of law),依法而治的国家即“法治国(a rule of law nation, Der Rechtsstaat)”(陈新民,2001,37)。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中共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来,学术界对法治概念的探讨就方兴未艾,不过,由于本文的特定目的,我们不对这个概念的当下义涵多作纠缠,而是试图再现它在被广泛实践时的理论和现实含义,在此基础上,我们想阐明,从绝对主义国家到法治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
西方的法治主义思想有两个传统,一个是英国的法治(rule of law),另一个是德国的法治国(Der Rechtsstaat)。
尽管许多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和康德,都或明或暗地提到了法治思想(高鸿钧,2000,3),但不管是
在英国还是德国,对法治理论的明确和系统的阐释都是在十九世纪11。
1885年,英国法学家戴雪(A. V. Dicey)出版《英国宪法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在这本法学名著中,戴雪提出英国宪法具有三大特征:一,国会在法律上拥有无权威,甚至可以称之为国会主权;二、国会主权之下有接续体系,即国家依法而治;第三,强大的宪法惯例的存在(陈新民,2002,41)。
在接下来的章节里,戴雪给出了著名的关于法治的定义:第一,首先,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在普通法院前证明其违法,否则不能遭受财产或身体上不利的处罚;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英国人不论地位或阶级,皆需臣服于普通法律,并接受普通法院的管辖;第三,英国宪法是英国各法院由个案判决所累积的成果,所以是法院所保障之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之来源(陈新民,2002,41;亦可参见高鸿钧,2000,3)。
在德国,并没有出现一个戴雪式的人物提出权威的法治理论,作为学术界有关探讨的基础,不过,综合起来,德国的法治国思想有如下几个特点(陈新民,2002,28-31):一,强调实际制订出来的法律规范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工具(即法律实证论的色彩浓厚);二,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在司法方面,虽不如英国强调司法独立,但是发展出行政诉讼制度,以达到对行政权运作约束的法治化和司法化;第三,在思想资源方面,重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说而轻卢梭的人民主权说。
从本文的主题来看,上述法治概念的意义为何?美国当代批判法学家昂格尔为我们提供了合适的理论框架(昂格尔,2001)。
在他看来,完全意义上的法律12有四个性质:公共性、实在性、普遍性和自治性(昂格尔,2001,46-51)。
上文戴雪的法治三原则中的前两个与法律普遍性有关(同上,51),第三个跟法律自治性有关13;德国法治国概念也大致是这样的,法律实证化和立法与行政的分离,实际上都是指向法律的普遍性。
问题来了,很明显法治时代的法律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那么怎么不见戴雪强调公共性与实在性?答案是这两个性质从前的法律已经有了,只有普遍性和自治性才是法治时代的法律新出现的性质。
这种从前的法律就是所谓的官僚法(Bureaucratic Law)。
将这种性质的法律称为官僚法是因为它“专属于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和他们的专业助手的活动领域”,而且,与普遍存在的习惯法不同,这种法律不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政府有意制订的(同上,48)。
在昂格尔看来,官僚法之具有公共性,源自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其之具有实在性,则是由于社会共同体自身的解体(同上,55-61)。
实际上,根据上文对从封建主义到绝对主义这个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官僚法出现所依赖的这两个社会条件恰恰是对绝对主义王权兴起过程的精彩描述!
11大陆学界对法治理论脉络的梳理鲜有细致且系统者,幸好台湾学者陈新民有相关专著《德国公法理论基础》在大陆出版(2002),本文接下来对法治概念的探讨皆本自该书的前两章(“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国家的法治主义——英国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与德国法治国(Der Rechtsstaat)之概念”)。
陈先生是留德博士,德国公法学专家,他的有关探讨在汉语学界应该享有较权威的地位。
12昂格尔对广义上的法律的定义相当宽泛,这里所说的“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在他的分类里即“法律秩序(legal order)”。
有关他对法律的分类,下文还将述及。
13这一点是笔者自己的理解,这个原则其实是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特殊性,而英国普通法的实践最有力地体现了法律自治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