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语文下册 第一单元 第4课 苏珊 安东尼 关于苏珊 安东尼素材 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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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珊·B.安东尼
苏珊·B.安东尼(1820—1906)生长在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开明的公谊会教徒家庭。
她曾经教过小学。
身为一个独身妇女,她强烈地意识到妇女需要个人和经济上的独立。
她曾积极投身于纽约的禁酒运动和废奴运动。
1851年,她见到正在抚养一大群孩子的伊利莎白·凯蒂·斯坦顿。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安东尼能够到外地进行演讲和组织工作,而斯坦顿却只好待在家里照看孩子。
她们代表妇女的权利,成了工作中的伙伴。
她们终身保持这一关系,而她们的这种关系决定了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进程。
在1872年的总统大选中,安东尼带了一群纽约州罗彻斯特的妇女到那些投票地点参加投票。
因为当时妇女投票是非法的,所以她被逮捕并遭到起诉。
安东尼于1873年6月被传讯。
在此之前,她前往纽约北部的大部分地区进行以下的演讲,说明剥夺妇女的选举权是不合理的。
她最终被判有罪并加以罚款。
但她拒付罚金,而且也没有人向她索款。
她在演讲中争辩说根本就不需要宪法修正案“给”妇女以选举权,因为1868年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就讲到:“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者”均为合众国之公民,且享有一切公民权。
她坚持认为,既然妇女是这里提到的人们和公民,她们就完全有权投票选举。
我因犯有所谓的没有合法选举权而擅自参加本届总统选举的罪名而遭到起诉。
我今天晚上所要说的就是要向你们证明,我这样做不仅没有犯任何罪,而仅仅是履行了我的公民权。
这些权利是国家宪法保证给我和所有美国公民的,也是哪一个州政府都无权加以剥夺的。
我们的民主共和政府是以它的每个成员在立法和执法中享有发言权和选举权这一自然权利观念为基础的。
我们认为政府的职权是保证它的人民享有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我们不再相信政府能够赋予人民以权利的那一套老教条。
谁都不会否认在组织政府之前,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如果有一百到一百万人加入了一个自由政府,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出卖自己的自然权利,他们只是希望通过所规定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互相保证捍卫他们对这些权利的享有。
他们一致同意不再使用野蛮的手段,而是通过文明的办法来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
《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以及许多州的宪法和准州的基本法都一致提出要“保护”人民行使上帝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这些章法都没有装出自己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权利的样子。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这里并没有暗示政府的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的权利之上,或者哪一部分人所享有的全部平等权利可以被剥夺。
这里明确指出的是所有的人,如那位公谊会牧师所言,“所以也是所有的女人”在政府中的发言权。
《独立宣言》在第一段这里肯定了每个人参加投票选举的自然权利;理由是如果选举权被剥夺,“被治理者的同意”又何以产生?……妇女们对这种形式的政府感到不满,因为她们被课以捐税而不准选举代表;她们被迫遵行她们从未表示同意的法律;她们被判处徒刑和处决却没有一个由她们同等地位的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她们在婚姻中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劳动收入及对孩子的监护权——她们这一半人口完全听凭另一半人口的任意摆布。
这直接违背了这个政府的缔造者们在宣言中所体现的精神和文字要求。
宣言中的每一项都是基于人人享有平等权利这一不可更改的原则之上。
在这些宣言面前,所有的国王、教皇、牧师和贵族全都降为平民百姓,全都在政治上与出身最低贱的臣民和农奴同站在一样的地位;在这些宣言面前,男人们也同样失去神赋的治理权,而在政治上同妇女们站在一样的位置上。
通过宣言的实施,各阶层等级间的界限将被取消,所有的奴隶、农奴、庶民百姓、妻子、女人全都从被奴役的地位站起来,登上平等的政治大舞台。
联邦政府的宪法在序言中写道: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为美利坚合众因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是我们人民,但不是我们男性白人公民,也不是我们男性公民,而是我们全体人民,在当时成立了这个联邦。
我们组织这个联邦,目的不是给什么人以自由的幸福,而是保证人们安享这些幸福:不是仅仅向我们中间的一半人和我们后代的一半人,而是向全体人民——男人和女人,确保这些幸福。
如果一方面向妇女们宣传她们所享有的自由带来的幸福,而另一方面却拒不让她们得到选举权——这个民主共和政府所提供的惟一能够获得幸福的途径,那么,这就是地地道道的嘲弄。
……
当我在1871年要求(查尔斯·萨姆纳参议员)就像他为黑人所做过的那件事一样,宣布合众国宪法有权保护妇女的选举权的时候,他递给我一份他在战后重建时期的全部演说稿,并且还说:
凡是在我写有“种族”和“肤色”的地方,你都写上“性别”,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我为妇女们所能作出的最好的也是最有力的辩护。
毫无疑问,妇女享有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我也绝不投票要求第十六条修正案向她们保证这一权利。
我曾经不得已投票赞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若不是因为当时的情况紧急,我是绝不会这样做的;我会坚决要求通过法律上的程序,对原宪法保护全体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权力加以证实。
然而,当时那些刚获得自由的奴隶不能理解,也没有金钱和时间去等候这些缓慢的法律程序。
妇女明显在很大程度上具备这些条件,所以我认为她们还是应该诉诸于法庭,并通过它们成立美国大宪章以保护共和国的每个公民。
但是,朋友们,当我根据萨姆纳议员的意见于去年11月到投票点履行我的公民选举权的时候,法庭不等我上诉就先把我给告了,告我犯了非法投票罪。
……
如果一个州把性别规定为一种限制条件,它将势必造成整整一半的人民被剥夺公权。
这样做就等于通过一项剥夺逃犯或死囚的政治权利的议案,即一项溯及既往的法律,所以它就是违背国家的最高法律。
根据这一性别规定,妇女和她们的女性后代都将永远得不到自由所带来的幸福。
对她们而言,这个政府根本就没有经被治理者同意而产生的任何合法权力,因此,这个政府也就不是一个民主政体,也不是一个共和政体。
它是世界上所有政府中最丑恶的贵族政府。
人们也许可以容忍由富人治理穷人的富翁寡头政权,由有学问的人治理没有学问的人的文人寡头政权,乃至由英国人治理非洲人的种族寡头政权;但是,这种性别寡头政权却使得每家每户中的父亲、兄弟、丈夫和儿子成为骑在母亲、姊妹、妻子和女儿头上的寡头;它注定所有的男人为君主,所有的女人为臣民;它使全国上下家家户户中的成员变得不和睦甚至反目为仇。
……
请大家注意,在所有的章法中都使用男性代词“他”和“他的”,它表明这些规定和条款本来只是针对男人而言的。
如果你们坚持法律文字的这一表达方式,那么,我们就要求你们一定做到前后一致,正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这就是要求你们免去妇女为政府交纳的捐税,妇女犯法而不治其罪。
因为税法中没有“她”和“她的”,所有刑法中的情况也一样。
就拿我被指控所违反的民权法来说,它所用的代词都是男性的,而且大家也知道它是专门为了限制那些图谋不轨的男人参加选举而制定的。
其中写道:“如果有人明知他自己没有合法的权利而故意参加投票”,……我坚决认为如果政府官可以像这样窜改这些代词而对妇女课以捐税、加以罚款、关押和处决,那么他们就有责任变动这些代词以保护我们的选举权。
……
虽然在国家和州宪法中不偏不倚地用了“人们、人民、居民、选民、公民”这些字眼,但是在战前人们对这些字眼是否属同义词还一直持有不同的见解。
然而,不论在旧制度下,这方面有哪些值得怀疑的地方,在已经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第一个句子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
任何人,几在合众国发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其所居住之州的公民。
其中的第二个句子解决了全体公民的平等地位问题: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现在剩下惟一要解决的问题是:妇女是人们吗?我不相信任何反对我们的人有胆量说她们不是人们。
既然是人们,那么妇女就是公民,任何州都无权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她们的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因此,如今许多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规定和条款就像每一项歧视黑人的规定和条款一样都已经被废除了。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种特权吗?我相信所有被剥夺公民权的前叛乱分子和前州的犯人都会赞同说,它不仅是一种特权或豁免权,而且还是一种舍此别无他权的权利。
先要享有选举权,其他东西自然全。
这是政治训谕。
……
无论法律博士们对于“人民”和“公民”在原有宪法中是否同指一种人的问题,以及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是否包括选举权的问题上存在多么严重的分歧,公民选举权的问题已经在第十五条修正案中得到彻底解决:“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倘若公民不曾享有公民权,州政府又何以拒绝或剥夺之?结论只有一个:选举是公民的权利;而且种族、肤色和以前曾服劳役等具体情况一点也不影响“不得拒绝给予或剥夺公民选举权”这一着重强调句的分量。
……
但是,如果你们一定坚持认为第十五条修正案强调制止“因种族、肤色及以前曾服劳役”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句话是承认合众国或任何一个州政府有权根据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人的选举权,那么,我可以向你们证明根据我们政府的本义和各州政府的许多法律,我正为之辩护的那一阶层的公民是包括在“以前曾服过劳役”这一条款之下的。
先来讨论已婚妇女和她们的合法地位。
何谓奴役?“奴隶的身份。
”何谓奴隶?“一个被剥夺劳动所得的人;一个服从他人意志的人。
”根据乔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以及南方诸州的法律,黑人无自身监护权和支配权。
他隶属他的主人。
他若不顺从,其主人有权对他施加管教;这黑人若不愿接受管教而逃走,其主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将其追回。
根据这个联邦南部和北部几乎每一个州的现行法律规定,已婚妇女无自身监护权和支配权。
妻子隶属丈夫;她若不顺从,他可以适当施加管教;她若不愿接受这一适当管教而跟他“散伙”出走,丈夫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手段将其带回。
你们瞧,这个小字眼“适当的”就是妻子的保留条款。
而且一旦受气的丈夫用“九尾鞭”对她施加管教或者派大猎犬执行他的强制手段时,这一保留条款无疑要受到僭越。
再说奴隶无权享有自己的劳动所得,他属于他的主人;奴隶无权监护自己的子女,他们也属于他的主人;奴隶无权起诉和被起诉,也无权上法庭作证。
他若是犯了罪,要起诉或被起诉的却是他的主人。
有几个州设有专门的法规,允许已婚妇女有权享有遗产、遗赠财物以及在外工作所得,也允许她们有权就这些财产的问题起诉或被起诉。
但是,没有哪一个州保证妻子享有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的平等权利。
从道理上说,既然绝大多数已婚妇女不曾
出外工作赚得分文,也不曾从父亲的遗产中分得半个子儿,那么可以说,她们自从结婚的第一天起直到丈夫死去的那一天为止,身上从无一文半子,除非丈夫为了寻开心才让她带上一点点。
……
难道还要别的什么来证明妇女们低下的奴役地位才能让她们得到第十五条修正案中的那些保证吗?我认为没有选举权而侈谈自由是对这个共和国的妇女们的嘲弄,这与新英格兰的演说家温德尔·菲力普斯在前一次战争结束时宣告说没有选举权而侈谈自由对刚获得解放的黑人来说是一种嘲弄是完全一样的。
有哪一位男的敢反对我的这种看法吗?我承认在内战以前,使出生在国内和国外的人成为奴隶以及剥夺他们公权的那种权利经一致同意已经交给州政府,但是,由内战和重建法规所定下来的一个重大原则是,国家政府拥有最高权力,它将克服来自几个州政府的干预而保护合众国公民的自由权和选举权。
而且美国人民还一次又一次地肯定绝大多数支持林肯和格兰特的人民所赢得的这一原则。
在前两届总统选举中的一个问题是: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是否应该被看成为不可动摇的民心?结论是必须这样看待它们,同时国家政府不仅有权而且还有责任保证全体美国公民充分享受并自由行使他们的各种特权,并且在任何州政府企图对此加以拒绝和剥夺时能够对它们加以保护。
自从这两条修正案得到通过以来,我们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所提出的每一个论点和所进行的第一项行动都是基于合众国宪法的这一正确阐述。
我们还将于明年五月在纽约举行庆祝女权运动二十五周年的活动。
我们不再请求立法部门和国会给我们以选举权,但我们要呼吁各地妇女行使起她们被遗忘的“公民权”。
我们请求选举检票员收点每个美国公民的选票,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
我们呼吁美国政府特派员和法警逮捕那些拒绝收点美国公民选票的检票员而留用那些履行职责收点选票的检票员,因为这是特派员和法警的责任。
我们要求陪审团在审案时对那些遵纪守法投票的美国公民和那些在选举时收点这些选票的检票员作出“无罪”的判决。
我们要求法官作出公正无私的法律裁决。
凡是在有可能的地方,请记住萨姆纳说过:“根据国家宪法,尤其是根据修正以后的宪法,阐释的真正标准是:凡是有益于人权的就是符合宪法的;凡是违反人权的就是不符合宪法的。
”我们就是按照这一方法为选举权而斗争的。
我们的斗争是和平的,然而又是坚持不懈的。
我们将一直斗争到我们获得全胜,斗争到全体美国公民,男的和女的,都同样被承认为这个政府中平等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