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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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分析
1 演证与论证
在《新修辞学》导论部分的最终,佩雷尔曼指出:“现代规律变成了对于数学科学所使用的演证(demonstration)1的讨论。
这种进展的一个后果就是限制了现代规律的论域,由于全部被数学家所忽视的东西都与它不相关。
规律学家应当通过一种论证理论(a theory of argumentation)2来完善以上述方式获得的演证理论。
在此,我们就是致力于通过分析人文学科、法律和哲学所使用的证明方法(the methods of proof)来建构这一理论。
我们将考察广告客户在报纸上、政治家在演讲中、律师在辩护状中、法官在判决中以及哲学家在论著中所提出的论证。
”([14],第10 页)在正文第一节的开篇,他进一步指出:“通过将论证与经典的演证概念,更准确地说,与局限于考察演证的证明方法(demonstrative methods of proof)的形式规律相对比,可以更好地了解论证的特点以及论证讨论所固有的问题。
”([14],第13 页)这里,涉及证明、演证和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
佩雷尔曼所说的“证明”与一般所说的“推理”同义,在《修辞学王国》中他就经常用后者来替换《新修辞学》中的“证明”一词。
在他看来,证明至少有两种详细形态,其一是主要在数学领域中使用的演证,其二是主要在人文学科、法律、哲学等领域中使用的论证。
究其理论来源,演证与论证的区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与论辩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的区分。
按佩雷尔曼之见,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与
《后分析篇》中对前者的讨论构成了形式规律的基础,但现代规律学家忽视了他在《论题篇》、《修辞学》、《辩谬篇》中对论辩推理的讨论,未能意识到这种讨论的价值。
事实上,正是对论辩推理的讨论,使得“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形式规律之父,而且是论证理论之父”。
([13],第1 页)依据佩雷尔曼的概括,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析推理处理的是真理问题,具有非个体的、有效的、必定的、纯形式的、演证的特点,而论辩推理的对象是可证成的看法,它以普遍接受的看法为前提,不具备分析推理所具有的那些性质。
([13],第1–3 页)受到笛卡尔理性观念的影响,近代以来的规律讨论致力于追求自明性、必定性,使得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析推理成为规律学家关注的核心。
尤其是自19 世纪以来,“在数理规律学家影响下,规律学局限于形式规律,即对于数学科学所使用的证明方法的讨论。
其结果便是与纯形式领域无关的推理被全部排斥在规律之外”。
([14],第2 页)简言之,作为规律化身的现代规律仅仅关注演证,而完全忽视了对于论证的讨论。
演证与论证之分,虽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推理和论辩推理之别,但佩雷尔曼还是从适用领域与讨论方法两个方面对演证与论证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对象层次上说,两者适用领域不同。
在演证的现代形式中,演证是根据从前确立规章进行的演算,讨论对象是纯粹数学领域。
证明(演证)的目的是以为‘真’的前提,而导出事物之自明性,依廖义铭之见,证明(演证)导出的事物自明性乃具有强制力,听者必需接受之,不予接受则不理性。
([28],第309
页)演证使用被假定为完全无歧义的人工语言,运用演绎的推理形式,并把公理作为演证的前提。
在数学演证中,公理并非争辩的话题,数学家把公理作为真理、自明的或简洁假设,在使用公理时,并不需要考虑听众是否接受它们。
([13],第9 页)
论证是用来促成或增进他人对争议命题的遵从,讨论对象是社会生活实践领域,“论证的目的是一个人基于听众的假定和充分遵从的论题,令他人确信(convince)一个确定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12],第11 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论证使用日常语言,运用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合情推理以及类比推理在内的多元推理形式,论证的前提必需为听众所遵从。
在新修辞学中,论证的前提包括:涉及现实的前提和涉及偏好的前提,前者包括事实、真理与假定,后者包括价值、价值位阶与更可取的论式。
([13],第23 页)在多数状况下,我们并非如数学那样进行演证,而是进行辩论,诸如法律、道德、哲学等人文科学领域,其范围超出演算确实定性,具有非强制性特征,它们属于牢靠、合情理及或然的领域,演证的方法对它们来说并不适用,只能运用权衡和论证的方法。
可以看出,现代规律的形式化并不具有普适性,必需用非形式领域的讨论方法作为补充。
其次,从讨论方法看,演证讨论具有较强的先验性,论证讨论则主要是一种阅历的讨论。
演证是现代规律的讨论对象,形式化是现代规律的基本工作方式。
一方面,形式化的理论成果通常表现为各种规律系统。
在佩雷尔曼看来,形式系统是反映数学推理的产品,它与合理的证据不相关,
规律学家可以随心所欲规定形式系统的人工语言、确定使用的符号及其组合,并给出系统中无需证明即被视为有效的表达式(即公理)和变形规章。
形式系统的有效表达式、相同有效性的其他表达式根据规章进行推理,形式公理系统通过选择符号与规章来避开怀疑和歧义,并使演证具有强制力。
([14],第13 页)另一方面,形式化使现代规律更为亲睐形式论证(即演证),即便那些以自然语言为载体、消失于社会生活各领域——如哲学、法律、评论、广告等——中的各种非形式论证,现代规律也主见对其进行形式化的讨论。
一般来说,“推理的题材与阅历有关,强调自身表达的推理原则适用于任何题材、在范围上囊括一切,凸现的正是现代规律及其论证理论试图超越任何来自阅历的限制,以确保论证讨论的普遍主义立场。
”([27],第33–35 页)形式化工作方式所表达的这种普遍主义立场,从为思维立法的角度暴露消失代规律在演证讨论方面所具有的先验主义倾向。
在新修辞学看来,论证的语言具有歧义性,必需根据详细语境来确定语词的意义,即使在相同语境中,不同听众也可能会给予相同语词不同意义;论证的前提必需根据目标、语境和听众的不同有取舍的选择涉及现实的前提或涉及偏好的前提;论证的听众是一个完好论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论证的起点也是论证的目的,并能牢靠地检验论证的理性品质。
相异于演绎系统所包含的有效推理形式,新修辞学通过对真实论证的归类与分析来说明论证类型及其结构,使得后者具有明显的阅历基础与应用价值。
在论证中,论证语言的使用、论证前提的选择、论证听众的建构以及论证结构的运用,都受到详细语
境的影响和制约,它们都与详细阅历相联系,这一特点直接彰显了论证讨论的阅历性。
简言之,无论从适用范围还是从讨论方法看,演证与论证均存在明显的区分。
不过,“假如我们把规律视作对全部类型的推理的讨论,很自然地,在形式规律中进展起来的演证理论应当辅之以一种论证——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论辩推理——理论。
”([13],第 4 页)在佩雷尔曼看来,“形式规律是一种演证规律,非形式规律是一种论证规律。
”([12],第11 页)这就是说,尽管演证与论证在新修辞学的视域中互相区分,但二者并非彼此隔绝,二者存在着某种联系,即二者作为证明或推理的两种类型,都属于广义的规律讨论的对象——演证是形式规律的对象,论证是非形式规律的对象。
演证与论证之间看似对立却又彼此联系的关系在所谓“准规律”论证中有着颇为充分的反映。
接下来,笔者就进一步分析准规律论证“似规律而又非形式”的特点。
2 准规律论证及其特点与种类
在新修辞学看来,规律学在近代以来越来越局限于形式的领域,规律学家通常用形式有效性或保真性来评估演证的好坏,但有效的或保真的演证往往难以在实际应用中劝说他人。
另一方面,以自然语言为载体、消失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论证虽然高度重视自身的劝说力或确信力,但后者往往难以通过形式规律的检测,即不具备所谓的形式有效性或保真性。
尽管如此,演证与论证之间并非完全隔绝,毫无联系。
在笔者看来,作为论证的一个子类,准规律论证集中反映了演
证与论证的区分与联系,折射出形式规律与新修辞学——作为论证规律的非形式规律——所具有的辩证关系。
在新修辞学中,“准规律论证”是指论证构成要素之间的连接给人的印象具有规律性,以规律或数学的方法描述论点和论据,论证者会产生错觉,认为这些要素之间关系犹如规律或数学论证中前提和结论的关系一样具有强制力。
([16],第272 页)在分析谓之“准规律”的缘由时,佩雷尔曼指出“我们将要考察的论证声称具有肯定确实信力,其程度取决于它们与规律或数学形式推理的相像性。
不过,对这些论证加以分析可以立即揭示它们与形式演证的不同,只有尽力削减或规范论证的非形式特性,才能使这些论证看起来是演证,这就是为什么称它们为准规律。
”([14],第193 页)这两段引文并没有明确阐述准规律论证的性质,不过深化的分析发觉,理解准规律论证概念的关键是要把握论证的“准规律”性质。
在这里,“准规律”中的“规律”指形式规律。
“准规律”中的“准”一方面反映了此类论证各个要素间的联系方式与数学推理(演证)——形式规律的讨论对象——相像,谓之“似规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种论证的结构不能归结为演证的形式(通常所说的“规律形式”,即后文将提及的巴斯和克雷伯的“形式2”),谓之“非形式”,其确信力也不能由形式有效性来担保,即其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具有保真性。
概而言之,准规律论证具有“似规律而又非形式”的性质,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就前者来说,削减或规范准规律论证的非形式特性,可以使其与演证在结构上更为相像,这种相像性是听众心理相像的外在
化表现,它不仅说明论证与演证的联系,也促使佩雷尔曼信任,形式推理源自于一个简洁化过程,仅在、限定系统之内和特定条件下才有可能,既然存在可以辨识有效性的形式证明,准规律论证的劝说力源自与已为大家接受推理模式的相像性。
([14],第193 页)在格鲁斯(A. G. Gross)看来,这种相像性纯属虚幻,粗略的检查即可发觉它们并不满意形式有效性的检测。
迪尔瑞恩(R. D. Dearin)也表达了相同的担忧,他说没有必要把准规律论证还原为形式结构,并且这样做会产生不全都,在这种状况下,必需使用准规律论证之外的其他论证形式。
([3],第78–94 页)依佩雷尔曼之见,相对于形式规律或演证规律,准规律论证缺乏严格性和精确性好像是一个规律缺陷,只有在一个人声称提出规律演证时,指责其使用有规律缺陷的论证才合情合理。
并且论证者支持论题的理由与演证不同,准规律论证也并非是正确或不正确演证的例子,而是更强或更弱论证的例子,如有必要论证者可以用其他类型的论证予以支持。
([13],第53 页)基于与形式规律推理或数学推理的相像性,佩雷尔曼熟悉到准规律论证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虽然心理的相像性受到诸多诟病,但是不行否认听众基于心理的相像性把前提的遵从转移到结论是形式化思维在论证中的表达,也说明演证与论证之间、形式规律与新修辞学(非形式规律)之间并非只有区分、对立,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某种联系。
就后者而言,准规律论证具有与形式规律推理或数学推理相像的形式,不过,在结构上并未到达形式规律推理或数学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或保真性,两者在论证结构上是“似”而非“是”,也就是说,
准规律论证结构上是非形式的。
准规律论证所使用的多义、歧义或模糊的自然语言、可接受的前提、非形式推理方式等非形式特性从不同侧面彰显论证的开放性和语境依靠性。
假如说准规律论证与形式规律推理或数学推理形式的相像性从心理视角为论证与演证的连接供应了桥梁,那么准规律论证的非形式特性则彰显论证与演证的区分。
依佩雷尔曼之见,把一个论证转化为严格的演证,人们必需定义使用的语词、消退歧义以及避开对论证予以多种解释的可能,虽然非专业人士简单为准规律论证的外表迷惑,但是形式规律专家能够立即辨识论证与严格演绎的不同。
([13],第53 页)
综上所述,从演证与论证的关系看,一方面,准规律论证在语形上类似于演证或数学推理、形式推理;另一方面,此类论证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其结构又不能归结为规律形式,其确信力难以由形式有效性或保真性来担保。
就此而言,准规律论证这种“似规律而又非形式”的特点,集中表达了演证与论证、形式规律与新修辞学之间既互相区分又彼此联系的关系。
3 准规律论证的结构重建及评估
宽泛地说,规律是对推理、论证等思维形式的规律结构的讨论。
就演证而言,形式规律通常是运用形式化来刻画其规律结构,它通过构造形式语言(初始符号和形成规章),以不加定义的初始概念和不证自明的公理作为动身点,根据规律推理规章推导出其他定理,来构造公理系统。
由于形式规律只讨论思维的形式,而不考虑其内容,在非形式规律消失之前,运用形式化的方法刻画论证的规律结构时,必需
把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符号化,把论证翻译为规律公式。
这种形式化方法是否适用准规律论证?或者说准规律论证能否形式化?依佩雷尔曼之见,相对于现代规律意义上的“形式”而言,包括准规律论证在内的论证不能被形式化,在他看来“人们可以尝试使用某些预设条件把论证还原为概率演算,在某些状况下,此类条件被认可,但是,这总是假定使用的概念是全都的。
当哲学基本概念消失不全都时——如现实、自由、正义和美德——对我来说这种还原好像不行能。
哲学家尝试使用论证技巧提出与社会、普遍性相关的人的合理性视角,对我来说,这种视角好像不能还原为最可能,这也是最初哲学是自由产品的缘由。
”([12],第14 页)
我们认为准规律论证能否形式化的关键是要明确“形式”一词所谓何意?在《从公理到对话》([2])中,巴斯(E. M. Barth)和克雷伯(E. C. Krabbe)区分了三种“形式”:形式 1 来源于柏拉图的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传统的三段论规律是形式的,由于它是词项规律,而词项可以很自然地理解为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所提及的诸形式的名字。
另一方面,当今几乎全部的规律都是非形式的(informal/not-formal),由于它们不行能被构造为一种词项规律;形式2 指现代规律系统中所理解的句子或命题的形式,在这种意义上大多数现代规律都是形式的;形式 3 指那些根据某些规章被调整(regulated)或系统化(regimented)的程序,就此而言,非形式规律也是对论证形式的讨论。
([2],第14–19 页)可以看出,以现代规律为代表的形式规律以及当佩雷尔曼说论证技术不能形式化时,都是
在形式 2 意义理解“形式”一词,在此意义上准规律论证是非形式的,并不能被形式化。
形式 3 所理解的“形式”与图尔敏侧重程序的形式性(formalities)类似([31],第56 页),在这种意义上,准规律论证也有其形式结构,可以被形式化。
不难看出,对准规律论证之结构的这一理解,集中反映了此类论证所具有的“似规律而又非形式”的特点。
如何评估论证(包括准规律论证)确实信力?4在新修辞学中,佩雷尔曼并没有明确论及该问题,不过,以“听众”为中心的新修辞论证理论说明论证合理与否的评估标准与以往有别。
如前所述,广义的证明包括演证和论证,在演证的现代形式中,演证是根据从前确立规章进行的演算,一个演证是否符合规章是其正确与否的充分且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个正确的演证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一个错误的演证在形式上是无效的,换言之,形式规律评估演证的标准是“有效性”或“演绎有效性”;在新修辞学或者说非形式规律消失之前,评估论证的方法被深深嵌入形式化的烙印,将论证翻译为形式语言,然后借助牢靠性标准加以评估,即“人们通常认为,一个好的论证就是一个牢靠的的论证,而论证到达牢靠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前提真实且推理形式在演绎上有效。
”([26],第27 页)在新修辞学或非形式规律视域下,论证和听众交织在一起,不行分割,论证的目的为了听众,论证的品质取决于听众,且听众的特性也会影响论证者的行为和论证模式。
([14],第23–26 页)赫里克(J. A. Herrick)认为佩雷尔曼的听众特别重要,能牢靠地检验论证的理性品质。
([10],第197 页)
福斯(S. K. Foss)、特拉普(R. Trapp)明确地指出,普遍听众(The universal audience)是区分论证好坏的标准或规范。
([8],第89页)可以看出,新修辞学评估论证合理与否的标准是普遍听众。
5 即一个为普遍听众遵从(adherence)的论证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针对如何刻画准规律论证的结构、如何评估准规律论证确实信力问题,笔者将在下文立足于巴斯和克雷伯所说的“形式3”,借鉴有关论证型式的当代讨论成果,重建准规律论证的形式结构,提炼相应的批判性问题以对其确信力进行评估。
按当代有名非形式规律学家、论证理论家沃尔顿(D. N. Walton)的理解,“论证型式(argumentation scheme)是论证中所使用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模式,而论证则被用于日常言语交际,在其中一方努力使另一方接受4在[14] 中,佩雷尔曼区分了论证的劝说力(persuading)和确信力(convincing),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关怀结果的人来说,劝说力赛过确信力;二是对于关怀遵从一个论证理性特征的人来说,确信力比劝说力更重要。
二者的不同进而表现为论证适用对不同类型听众的效力,即对特别听众有效力的论证具有劝说力,获得普遍听众遵从的论证具有确信力。
第一个方面为多数人具有,不过它是非理性的,也为佩雷尔曼所极力反对,质言之,佩雷尔曼重视“理性”在处理问题时的作用,不过这种“理性”不同于笛卡尔意义上的形式理性或肯定理性,而是介于情感和肯定理性之间的一种理性,即其他所谓的“情景理性”,它能够为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各种决策、伦理行为的合法性供应证成的理论根据。
可以看出,佩雷尔曼提倡的“理性”详细
化为普遍听众的遵从,而获得普遍听众遵从的论证是合理的且具有确信力。
一个有争议的结论。
在某些场合,论证型式刻画的是演绎的和归纳的推理模式,但更为典型的则是在刻画那种可废止推论,即那些有助于在不确定和学问匮乏的条件下得出似真假设的启发手段。
”([15],第2 页)沃尔顿讨论了几十种常见的论证型式,如诉诸专家看法、诉诸范例、诉诸无知等。
论证型式的提出与如何刻画论证的形式结构有关,而论证型式配套的批判性问题则具有如何评估论证的功能。
([17],第46–132 页)简而言之,在一个特定的对话中,假如论证者对听众所提出的批判性问题均作了确定的回答,那么该论证就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