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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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第一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第一
批)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培训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及2014年新增培训机构经各地财政部门评估、审核,已予确认,并已备案。

为确保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全疆范围内相互得到认可,现将正式备案的2014年度(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委托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自治区会计学会联合三家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
分不得少于24学分,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方可给予登记。

各地财政部门要对在自治区公布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培训成绩予以认可。

各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培训之前要向财政部门报培训基本情况(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授课教师、培训人员等),经财政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杜绝和制止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入市场,引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

设有网校培训的各地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效率、确保培训质量。

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对各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新增培训机构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度(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第一批)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度(初、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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