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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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表明的是为什么要立法,或者说制定这部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社会目标。
立法目的贯穿整部法律制度设计的始终,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围绕立法目的来设计,并为立法目的服务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据此,本条明确了4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互相联系,层层递进,集中展现了《安全生产法》的价值和目标。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直接的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只能持续加强而不能有任何削弱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处
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其中具有基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就是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立基本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确立具有共性的制度和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的新表述,原来的表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应当着眼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局限于加强监督管理。
而且从这部法律本身的内容看,除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外,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立法目的难以涵盖和统率大多数条文。
因此,这样修改符合实际需要,与安全生产法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的定位相称,也符合其自身内容的内在逻辑。
(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目的。
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来衡量的,不发生或者少发生事故表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反之则表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取得实效。
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体制、机制方面设计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办法,使事故发生率和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断下降。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多发的态势尚未根本扭转,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固有的风险以及人类认知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局限等因素,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是不现实的,只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条规定既表明了制度建设努力追求的目标,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核心目的或者说根本目的。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归根到底是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造成严重损害,必须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这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始终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制利器。
(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原来立法目的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单位重特大事故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进程,也会严重干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形象。
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不仅仅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更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新表述,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进一步表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就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
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安全是个大概念,除生产安全外,还包括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这些方面的安全与生产安全性质不同,管理的制度、方法、手段也有很大不同。
本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是为了将生产安全与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区
别开来,也就是说,本法只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安全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
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对特定领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做出灵活处理
在明确本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同时,本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些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
比如,消防安全涉及社会各类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预防和扑救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援也有明显不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都属于流动过程中的安全,其中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又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不能完全适应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同时,这些领域的安全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明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是适用除外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安全生产法》在这些领域的适用,只是明确相关法律
优先适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具有共性的制度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是这次修改时
增加的。
增加“特种设备安全”,是考虑到特种设备安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管理已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增加“核与辐射安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核与辐射安全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包括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在内的安全,都不同于常规的生产安全。
二是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管也与一般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较大差异,其安全监管实行独立监管、直接监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和全天候监管。
三是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等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有重大变化的一个条文。
本条原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重申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补充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内容。
这些修改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体现了全新的理念,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动写照。
(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
目的。
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也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
以人为本是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见物不见人”等错误倾向提出来的。
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推进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见物”也要“见人”,既要重视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加,又要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
潜能和幸福指数。
只有自觉地坚持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体现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实现科学发展才能具有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最根本利益,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
这一理念首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要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工作安排和实施等必须紧紧围绕并服从服务于这一根本要求。
同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含义,也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没有安全发展也就谈不上科学发展。
因此,安全发展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地位。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多次明确提出应当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从法律上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更好地落实和体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使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为完善,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
1安全第一。
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求和价值目标,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
安全第一,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发展生产关系的问题上,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2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试错”,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类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这一方针事关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重心,要求各个方面时刻居安思危,关口前移,从平时、从细微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
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之一,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
会力量,群防群治,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等文件中也进一步做了强调和重申。
实践中,安全生产工作也是按照这一方针执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这已经被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所证明。
《安全生产法》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因此,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如前所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
制,也要首先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这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根本和核心。
2职工参与。
一方面,职工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安全生产首先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
保障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主人翁作用。
另一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职工积极配合,承担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等义务。
没有职工的参与和配合,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政府监管。
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职工参与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作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得到切实遵守,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除患。
这是保障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4行业自律。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重要社会自治力量。
对安全生产工作来说,行业自律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5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充分发挥包括工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将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上述五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五位一体的安全生
产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性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关键是坚决贯彻实施,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
因此,本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生产
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确保安全生产,最根本的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这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条着重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
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安全生产有人管、有人负责。
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
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抓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和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最直接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上述规定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
时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
2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所需要的各种必要条件,包括设施、设备、场所、环境、技术等方面。
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可能保障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持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
件,而且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能力,加大投入,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保障水平。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这是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个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有利于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
通过作业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有利于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可以有效预防控制风险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
施工等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作为“十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