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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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
(三)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四)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六)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