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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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一、破产清算是怎样的流程
法律常识:
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七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登记债权,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
四、资产处置;
五、清偿债务;
六、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结清公司债务,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较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破产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法律常识:
破产的方式有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与清算的原因、程序、组成成员的不同。
公司的清算是有营业期限的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出现散伙的情形,而破产清算是资不抵债,因此才会倒闭。
当两者在清算的时候,是需要对员工工资的一个结算。
一、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一)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三)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四)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较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较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关于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条件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法第7条第3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据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公司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其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状态;其三,须有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即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
但目前立法对清算组不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尚无制裁后果的规定,在实践中,清算组经常怠于履行法定申请破产义务,而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提出破产申请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提出破产申请,我国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行的是申请的立法模式,无人提出申请,法院便无法受理破产案件,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会出现障碍,公司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为弥补这一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上的重大立法缺陷,笔者认为,破产法或者公司法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赋予公司债权人对解散清算行为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目前公司清算尤其是普通清算主要在公司的控制下进行,公司或清算组乘解散清算的机会转移、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急需加强债权人对解散清算行为的监督,必要时可设立类似于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代表机构,强化对清算人的清算行为的日常监督,同时应给予债权人对恶意清算中的公司及时提起破产清算的权利。
二是鉴于法院指定的强制清算组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优势,应赋予其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以防止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破产申请不作为。
三是强化公司清算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清算组或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较后一项工作。
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较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
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
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
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
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
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由清算组根据利益较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
五、破产清算是什么
法律常识: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