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体检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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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为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体检对象
1. 全体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及临时聘用教师。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教职工纳入体检范围。

三、体检组织与实施
1. 学校成立教师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体检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常规检查;
(2)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血常规、尿常规等生化检查;
(3)胸部X光、腹部B超等影像学检查;
(4)心电图、肺功能、骨密度等特殊检查。

4. 体检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教师。

5. 体检费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学校承担。

四、体检结果处理
1. 体检结果由学校教师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通知教师本人。

2. 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按规定申请复检。

3. 对体检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五、保障措施
1.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体检工作的宣传,提高教师对体检工作的认识。

2.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体检档案,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完整。

3. 学校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监督,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4. 学校应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
病的发生和发展。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相冲突,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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