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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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服务质量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
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载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一)尊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定责定损作业,向委托方提供公估报告。

(二)及时、全面告知保险当事人定责依据及定损结果。

(三)保险当事人接受定损结果的,应由保险当事人签字确认损失确认书。

(四)保险当事人不接受定损结果的,应与保险当事人积极沟通,告知保险当事人其他处理渠道。

五、保险公估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保险消费者。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作业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载。

附:财产险类理赔所需资料
一、财产险索赔资料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4、损失清单;
5、出险当天资产清单(或会计帐、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受损财产购进发票;
7、受损财产维修发票或收据,维修证明,工程预算表;
8、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证明;
9、其他的与索赔相关的资料。

二、责任险索赔资料
(一)公众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法院的裁决书或者仲裁书;
4、法医鉴定书及医院证明、医院发票;
5、财产损失清单及发票等;
6、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函件;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二)雇主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法医鉴定书及医院证明;
4、雇员月工资标准证明;
5、误工费及医院发票等;
6、受害人向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函件;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三)产品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财产损失清单;
4、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
5、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鉴定书;
6、误工费及医院发票等;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事故责任人名单、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5、医疗事故鉴定书、损失清单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资料(如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护理资料、护理记载等);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五)旅行社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和游客出具的事故经过
4、事故责任人名单、有关导游资格证明
5、医疗鉴定书、损失清单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资料;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8、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六)中小学校责任险索赔应提供的单证
1、保险单、批单等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损失清单;
4、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经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
5、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补偿协议原件;
6、受害人签收的赔款收据原件;
7、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相关理赔证件资料获得的机构:
1、病历、门诊、医疗医药费等在施治医院获得;
2、有关诉讼单证在相关法院获得;
3、盗抢证明资料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获得;
4、死亡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伤残鉴定书、抚养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在事故调解时向受害人索取;
5、火灾相关的有关损失及责任认定在消防部门获得;
6、有关气候方面资料在气象部门获得;
7、人伤方面资料在相关医院调查获得。

三、国内货物运输险索赔资料
1、保险单、批单等正本原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货物损失清单;
4、商业发票、购销合同、发货人出货记载、货物调拨单;
5、运输合同或协议、运单和货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
6、货物交接验收记载、收货人货物入库记载;
7、事故处理报告或交警、海事部门的事故报告;
8、修理费用估价单、残值处理协议和处理发票;
9、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来往函电;
10、其它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资料或文件。

四、海洋货物运输险索赔资料
1、保单正本原件;
2、索赔申请书或索赔委托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索赔函以及第三者的回复函;
5、货物损失清单;
6、商业发票、购销合同、发货人出货记载、货物调拨单;
7、运输合同或协议、运单和货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
8、货物交接验收记载、收货人货物入库记载。

五、工程险索赔资料
1、保险单、批单、保费发票等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格式,被保险人填写);
3、失清单;
4、程投标书;
5、工日志;
6、理日志;
7、工组织设计书;
8、工进度表;
9、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10、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或消防局出具的火灾证明;
11、其他能证明损失原因、损失程度及单价的文件资料。

注:1、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被保险人的公章,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须签名并按手印。

2、被保险人如提供虚假的索赔资料,保险人查实后,有权拒赔或者追回已付的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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