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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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工作证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证管理。
三、工作证制作与发放
1. 工作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应包含员工姓名、照片、部门、职务、工号、
发证日期等信息。
2. 新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工作证,并在办理手续时收取押金。
3. 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4. 员工工作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按原价赔偿。
四、工作证使用与保管
1. 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工作证,以便接受公司内部及外部检查。
2. 员工不得将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冒用他人工作证。
3. 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证交回人力资源部,未交回工作证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4. 工作证遗失或损坏,员工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部,并按原价赔偿。
五、工作证回收与销毁
1. 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收回其工作证,并进行登记。
2. 工作证回收后,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回收的工作证进行销毁,确保公司信息安全。
3. 销毁工作证时,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
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1)不按规定携带、使用工作证;
(2)将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
(3)冒用他人工作证;
(4)遗失工作证未及时报告;
(5)损坏工作证未及时赔偿。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提请公司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1)故意损坏、丢弃工作证;
(2)未经批准,擅自回收、销毁工作证;
(3)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