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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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控制表
公文管理规定
、目的
为实现公司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

各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三、名词术语定义
一)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
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
接有序的工作。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部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
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机关的公文由党群部门归口管理,其公文处理参照本规定进行。

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收文的承办和有关发文的起草、会签、校对等工作。

机要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和处理。

二)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安全。

五、公文种类
一)公司常用公文包括以下种类:
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知。

适用于发布、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3.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4.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5.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6.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7.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8.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9.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司常用各类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文件式公文。

适用于重要公文以及普法性公文。

2.信函式公文。

适用于一般性且非普法性公文,主要用于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或者两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使用。

3.便函式公文。

适用于临时性事务文书,用印但不编文号。

4.特殊形式公文。

如:适用于公司内部向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反应情况、答复询问和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及处理办法的呈批、呈报件等。

六、公文格式
一)公文一般由份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
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二)对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
机密”、“秘密”、“核心商秘”、“普通商秘”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密级前
不得添加单位名称,保密期限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如“普通商秘^ 1年”,保密期限
与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最长期限一致的,可不标注。

三)对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四)对于发文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行政机关之间联
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党的机关或党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
文字号。

对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单位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函件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横线下方右侧。

六)对上报上级单位的公文,应在横线上方左侧标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
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七)对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况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中
可使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

公文标题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

对转发文件的标题,当被转发文件的文种为“通知”时,应省略转发通知中
的“通知”
;当被转发文件的文种为其它文种时,可保留一级。

主送单位应为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

对主送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统称。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主送单位过多导致首页无法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单位移至版记。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附件
只有一个时,不编顺序号。

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格式、文字等要求与正文相同。

特殊情况下附件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需要另发的,应在附件说明处标注。

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被批转、转发、印发的内容不按附件处理,在公文正文中不加附件说明,直接在正文后另页编排,首页不标注“附件”及顺序号。

(十一)对公文应当标注发文单位署名,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联合发文的所有发文单位均应依序逐一署名。

其中,对“纪要”等特殊文种,不署发文单位名称。

(十二)公文除以“纪要”和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对联合行文,应
当加盖所有发文单位的印章,主办单位的印章排列在前;对联合发文的盖章顺序,应与文头单位排
列顺序相同。

(十三)对成文日期,应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其中,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任免文件以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

对日期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编虚号。

十四)版记一般包括分隔线、抄送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1.抄送单位应当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

对抄送单位名称,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标准化统称。

2.印发机关应为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为发文单位的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对没有设立专
门文秘部门的发文单位,发文单位即为印发机关。

印发日期即为公文的送印日
期。

3.对信函式公文的版记不标注分隔线、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如有抄送单位,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版记处标记主送单位时,标注抄送单位、主送单位,标注方式同文件式公文。

十五)对公文页码的编排,当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信函式公文首页编排但不显示页码,从第二页开始标注。

(十六)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十七)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 型,左侧装订。

七、行文规则
一)公司行文规则应当遵循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凡党和国家的法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制发文件。

凡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得再发文。

(二)对行文关系应依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行文。

特殊情况下必须越级行文的,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除党政联合行文等特殊情况下外,原则上不得党、政交叉行文。

三)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可联合行文。

对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

上下级单
位不得联合行文。

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原则上不联合行文。

(四)向上级单位行文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应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2.文种可使用“请示”、“报告”或“意见”。

3.“请示”应一文一事。

对下级单位报来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领导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
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向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公司系统内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共同的上级单位。

2.文种可使用“函”、“意见”或“纪要”。

3.公司各部门、单位之间有关协调、沟通事项,可通过工作联系单等方式商洽工作。

(六)向下级单位行文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对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本单位的上级单位。

2.文种可使用“决定”、“通知”、“通报”、“批复”、“意见”或“纪要”。

3.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

(七)行文中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行文。

(八)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应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呈批、呈报件”。

对呈批、呈报件应遵循以下规则:
1.对呈批、呈报件不得同时分送两位及以上领导阅批。

根据需要呈请多位领导阅批的呈批、呈报件,应依次呈批,不得并送。

顺序一般为呈批、呈报件起草部门分管领导、其他有关领导(按职务排序)、公司主要领导。

2.呈批、呈报件须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会签有关部门。


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呈批、呈报件中注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

3.呈批、呈报件作为公司内部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除人事任免、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等涉密等级较高的事项外,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呈批,各部门不得径送公司领导。

八、收文办理
一)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初核、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
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收文处理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公司收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呈批、分办,本部各部门收到对公司的来文后,应及时送办公室登记。

接收公文时,办公室应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
可签收。

收文登记应采取统一编号。

涉及国家秘密和有特殊要求的文件,单独编号,纸质流转。

2.对下级单位报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初核。

初核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应
由公司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规范。

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应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范但需要公司办理的急件,可先通知承办部门办理。

3.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公司领导阅批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4.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部职能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文件,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5.各部门收到的文电,都要先经部门负责人阅批,再交承办人办理或传阅。

凡涉及其他部门
或单位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办理。

6.凡属公司领导和各部门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组织传阅,有关部门不得积压、也不得横传。

7.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

8.绝密和有特殊要求的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公司收文按下列规则办理: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
集团公司及部门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公司主要领导及其他公司领导阅批。

2.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由办公室呈送公司主要领导阅批。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文件,省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文件,集团公司及部门一般
文件,业务往来单位重要文件,由办公室呈送公司分管领导阅批。

分管领导根据需要转请主要领导
阅批。

4.公司各单位有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经济事件、重大法律事件、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由办公室即时呈送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各单位一般事项公文,由办公室根据本部部门职责分送有关部
门提出批复意见,由公司下文批复或由主办部门直接答复。

5.业务往来单位的一般文件,由办公室根据本部部门职责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重要文件呈送公司分管领导阅批。

6.外单位会议、会见、培训等公务活动通知,由办公室按相关原则呈批、分办。

7.除上述六款之外的来文,由办公室根据本部部门职责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对公文传递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对公文的传批、传阅顺序一般应按照公司领导的排序,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
向后送阅。

如公司领导出差(访),注明后依次传递。

2.在公文传批、传阅过程中,公司领导批示有关部门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
毕后再转相关部门;对时限紧急的,应由办公室另送承办部门先行办理、文件电子流程继续传批。

3.涉密文件传递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4.对节假日接收的公文,急件由公司值班室负责联系办理。

5.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兼职公文处理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

对有关公文的收发、传递等,办公室联系各部门指定人员处理。

(五)公司办公室负责本部公文督办工作。

确定督办件后,对收文办理到呈批(报)、正式回复并归档的全过程进行督办管理,并对公文督办结果进行通报。

对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紧急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
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及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办结。

六)对公文办理,应遵循下列时限要求:
1.上级单位交办的公文,一般应在两周(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有具体时限要求
的,从其要求。

2.各部门会签公文,最迟不超过3 个工作日,逾期需提前与主办部门协商,否则将视为同意。

3.公司各单位请示需公司批复的事项,承办部门从收到文件之日起,一般件两周(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急件7 天内办结,特急件5 天内办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遇特殊紧急情况,可先予以口头答复。

4.外单位的一般公文,承办部门根据来文时限要求办结。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公文处理时,须事前在公文处理系统中
设置外出授权,以免造成文件滞压。

九、发文办理
一)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拟稿、会签、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
程序。

二)公文拟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

2.一切从实际出发,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公文形式恰当,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人名、单位名称、地名、数据和引文应当准确无误。

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括号。

使用简称时,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
简称。

使用英文字母缩写时,应先用中文全称,并注明英文缩写。

7.文稿中不得引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的内部讲话;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规的未定稿
作为拟文的依据。

8.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9.正文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 ”
,第四层为“(1)”。

其中第一层标题使用黑体字,第二层标题使用楷体字,第三层
和第四层标题使用仿宋体字标注。

当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时,第二层序号可使用“(一)”或
“ 1. ”。

10.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
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2.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三)转发上级单位和其他部门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上级单位和其他平级单位的正式文件,经发文单位同意后,可根据需要予以转发。

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

2.转发涉密文件应标注相应密级,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公文会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拟制公文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会签有关部门,
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公司公文审核实行二级核稿制度。

公文审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等。

2.语言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是否准确;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数字、层次序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等。

3.体例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文种使用是否恰当,各要素标识是否正确等。

4. 在公文审核中,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拟文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部门领导确认,核稿人员应当进行复核。

(六)公司各部门报送公司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2. 必须经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审签。

部门第一负责人外出期间,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授权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3.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4.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七)公司公文签发应遵循以下规则:
1. 主送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及内设司局,省级党委、政府的公司文件、公司函,事关公司全局
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干部任免文件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公司党委文件、公司党委函
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

其他公司文件、公司函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报主要领导签发。

发文内容如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应送协办部门分管领导核签,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发。

2. 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受公司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核签后送公司领导签发。

如涉及公司其他领导分管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批请公司相关领导核发或报请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3.凡涉及面小而又需要以公司名义办理的具体事项,经批请公司领导授权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

4.其他经请示公司领导授权签发的文函,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

八)公文印制应符合下列规范:
1.公文的印制份数根据文件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

主办部门需要增印公文,
须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2. 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初校,办公室复校。

初校应消灭漏字、多字、
错字等差错;复校应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并依照原稿对全篇内容再次校核,
同时对公文格式、排版清样等进行检查。

校对人应签署姓名。

改定的清样,由办公室审定后付印。

印制好的文件要做到无缺损,版头鲜明,套印准确,裁切整齐,无脏污、倒头、多页、缺页、白页、错页等质量问题。

3.具体格式要求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T9704--2012 )。

九)公司公文发送应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公文传输系统或以信件邮寄形式发出。

十)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集团公司总部档案管理制度》、《** 电力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定期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十、公文管理其它有关要求
一)对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份数和发送范围。

二)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办
公室主任)批准。

对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上级单位批准。

对复印、汇编的公文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对公文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戳记。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应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三)在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
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定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决定。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
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公文被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或相关权力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
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五)对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

办公室
负责公司涉密文件销毁工作。

销毁涉密文件,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六)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
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七)对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支持性文件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 集团公司总部公文处理办法》(*** 规章〔2012〕121 号)
一)本部收发文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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