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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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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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四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

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设备和节能收益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

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采用该类型开展节能改造工作。

(二)节能量保证型。

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也可由双方共同提供,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承诺节能量。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项目业主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赔付全部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

在合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可以选用以上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模式进行。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
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一)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具、给排水、电梯、机房以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审计,有较大节能空间的;
(二)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空气能、地热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四)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由物业主管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等安装工程,或对新建建筑实行能源托管。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大中修时,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由公共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系统主管部门等统一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执行现行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等凭证;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账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和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六)按合同约定,做好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工作。

第九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二)提供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方案须满足原有设备技术要求及新增设备必须与原有设备兼容);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项目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等;
(五)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能量认定;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公共机构在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技术改造方案、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申报。

市级公共机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在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的同时,应同时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评估报告、初步改造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等。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并将汇总表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改造过程中,市、县区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核,改造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申请、采购、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的审核和拨付。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由公共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应重点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资金保障、收益分成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以及信息保密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并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应用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施工工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二十条基准能耗是指经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计划实施单项节能改造且具备准确计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准能耗和节能量可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准能耗按照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能源消费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基准能耗。

(一)已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基准能耗由改造前近2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费量确定;
(二)已正常运行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基准能耗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费量确定;
(三)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能耗基准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基准能耗。

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

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等)、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推算实际的节能量。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的节能数据,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

第二十五条核定基准能耗时,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基准能耗调整规则(包括用能设备增减、人员增减、用能设备运行时间变化、供冷面积的变化、空调室内温湿度设置变化、设备容量的变化、工作时间、气候因素、节能运行管理措施等)。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同步建设节能监测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并作为节能量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若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后续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其他类型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后,在合同存续期内,其他用能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由公共机构按照改造前的实际能源费用申报预算。

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公共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有关费用;项目涉及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的,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公司后形成的节能年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为推动节能工作,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中结合单位节能成效,总体按节能收益的10%、70%比例分别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节能实施单位,用于开展节能工作,经费按预算审批程序提报。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移交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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