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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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采购、销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对外投资、资产转让与质押、融资、对外借款、维修、保险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第六条.合同统一归综合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拟订与评审
第七条.合同如有国家规定的格式化文本,应使用格式化文本,没有固定的格式化文本,合同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负责拟订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文本的拟订流转程序如下:
1.一般合同文本由授权的经办人自行拟稿。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2.无需评审的合同文本拟稿完毕后,经办人填写《合同流转单》,部门负责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则转至分管副总。

分管副总对合同文本审核
并签署意见,同意的则可转至经办部门按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办理签订手续;
否定的则发回经办部门修订。

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3.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文本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

文本拟稿完毕后根据审批权限呈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

4.需要进行评审的合同文本拟稿完毕后,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填写《合同评审表》,将合同文本一并交合同评审部门或合同评审小组评审。

各部门审核意见签署在
合同评审表上,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

5.经过评定,各方无异议通过评审的合同文本,由分管领导签注同意的意见后方可按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办理签订手续。

6.具体的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行使签约权。

授权签约的,必须持有法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签约人本着对公司负责、
对本职工作负责的原则,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授权范围或非经授
权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一零条.合同签订审批权限:
1.对外投资、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抵押公司资产、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如
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签
字。


2.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合同(包括采购、销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维修、保险等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签字。

第一一条.合同文本经过流转审核,或经过合同评审无异议的,呈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核准签字,方可加盖公司合同印章签订。

第一二条.合同签章生效后,合同与合同流转单或合同评审表一起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分送财务部保存原件一份,经办部门暂留合同原件(只有一份原件时,留存复印
件),综合管理部备案保存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第一三条.合同签定后,合同涉及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

在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撤销、解除等
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第一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包括监督合同涉及各相关责任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撤销、解除等重要事项,监督经办部门依上
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第一五条.有关合同订立、变更、撤销、解除等事宜使用印章,以合同流转单或评审表的签字为准,无需另行遵照公司有关印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一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履行不能或履行将产生较大损失,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循法律规定,事先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
并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或免除责任书面材料(法定免责除外)。

第一七条.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同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八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报批和备案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一九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零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一致书面意见,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但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一条.因合同相对方原因致使合同变更、解除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
定,或提请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三条.合同纠纷由经办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和经办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

第二四条.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五条.在处理纠纷时,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

第二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包括公司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二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发货、送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八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公司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九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章合同资料的管理
第三零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

第三一条.合同签章生效后,财务部保存原件一份,经办部门暂留合同原件(只有一份原件时,留存复印件),综合管理部备案保存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合同履行完毕
后,经办部门须将合同原件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三二条.有关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

第三三条.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三四条.合同的借阅需履行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准将唯一原件借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三五条.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原件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六条.合同经办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七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拟订、修订与解释。

第三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附:《合同流转单》
合同流转单
备注:不需要评审的合同,按此单流转。

经办部门经办人日期备注
合同名称
合同性质○重大○一般是否需要评审○是○否合





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日期
部门经理
分管副总
法律顾问
总经理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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