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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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
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皖政办秘[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
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报送时效,决定自2010年2月份起,在全省17个市中各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突发事件信息直报试点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直报,是指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或比较敏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向省政府直接报告,同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仍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信息直报内容。
信息直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影响范
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直报时限。
对直报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直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并实行续报制,直至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三)信息直报方式。
信息报告以书面和网络报告为主(电话:************ 2601374,传真:************,或通过党政专网邮箱*****************),遇
有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时,可先用电话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承担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是信息直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工作领导。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守报告工作。
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确保值班室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运行良好,不断完善信息报告的手段,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效率。
(三)完善报送规程。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上报。
(四)拓宽信息渠道。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队伍,不断拓宽信息来源,扩大覆盖面,确保所有需要上报的信息都能及时准确上报。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信息直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试点县(市、区)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试点县(市、区)名单
合肥市长丰县、淮北市相山区、亳州市涡阳县、宿州市埇桥区、蚌埠市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凤台县、滁州市全椒县、六安市金安区、马鞍山市当涂县、巢湖市和县、芜湖市镜湖区、宣城市宣州区、铜陵市铜陵县、池州市石台县、安庆市桐城市、黄山市黄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