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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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代孕行为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系别:人文社科系
专业:法学
班级:T762-2班
学生姓名:**
学号:20070630232
指导教师:成继平
论代孕行为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一、课题的来源和研究意义
1.课题来源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不仅诞生了作为无性繁殖的克隆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兴起了借助于人工受精的有性繁殖方式,而代孕行为,正是伴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繁殖方式。

然而这种在医学上发展起来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了包括法律后果在内的一系列广泛影响。

鉴于此,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但是非法供卵供精和代孕生子的“地下”交易依然活跃,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的权利屡遭侵犯,地位也模糊不清。

利用法律禁止代孕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利于整个社会水平的提高。

只有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价并予以正确的规制,才能在减少纠纷发生的同时引导代孕行为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2.课题研究意义
代孕行为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行为,既可能成为福音也可能造成伤害,因此对于应否认定代孕行为合法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从充分利用代孕行为的有益性的方面来看,确定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并加以法律规制这一课题的意义在于:第一,探讨代孕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为我国日后代孕行为合法化的立法提供基础;第二,保护当事人(包括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明确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的关系并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对代孕行为的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希望能够积极引导代孕行为向合法的方向发展,以达到在保证科技成果的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课题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研究代孕行为的基本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合法性分析而将代孕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中,并对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建议,充分利用代孕行为为人类造福。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代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众多,主要分歧在代孕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在此基础上
主张对于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也有不同。

国内对代孕行为的研究随着科技与伦理冲突的激化而逐渐升温。

一部分学者认为代孕行为不应合法化,理由在于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部分学者由此认为代孕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或是违反了公共利益而无效的行为。

例如梁慧星先生把代替他人怀孕的所谓“代理母”协议划归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中的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而肯定代孕行为合法性的学者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对代孕行为合法化持赞成态度,理由在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状,因而其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更新,这样代孕行为在法律上即应存在其合法化的依据。

另一类学者认为代孕行为本身即为合法行为,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为代孕行为合法化提供了依据,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是代孕行为存在的基础;而根据《宪法》的规定代理孕母也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在肯定代孕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

对于法律规制,则有完全禁止和限制开放两种观点。

完全禁止是以否认代孕行为合法性为基础而主张禁止代孕行为,限制开放则以肯定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为依据而主张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后进行开放。

对于代孕行为,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悬殊的态度,并且为此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则。

在英国,实际上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但这树立在自愿、无偿的根底上。

假如在代孕进程中触及到金钱往来,那么将遭到法律上的制止,包括那些专门为代孕单方牵线搭桥的商业中介行为,也会在英国遭到制止。

美国的状况要更为复杂一些,虽然早在1981年就通过了承认代孕合法性的法案,但还是有多个州并不认可代孕这种行为。

而在承认代孕行为合法化的得克萨斯州、佛罗里达州等地域,目前还在尝试关于代孕行为停止专门的管理。

在各个次要国度之中,印度关于代孕行为的规则显得最为宽松。

他们非但承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在2002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商业代孕行为的存在。

我国台湾省曾以卫生署行政命令对代孕加以禁止,但随着社会争议的加剧,1997年6月台湾新署长上任后表示要参照国外经验研讨代孕合法化的立法程序,并于1997年底在行政和立法院进行审议,初步承认了非商业性代孕行为的合法性。

香港生殖权利临时管理局也曾在1997年提交了有关代孕母亲的条例案,允许非商业性有遗传关系的代孕者。

由此可见,对于代孕行为的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停留在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

四、研究思路
代孕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存在着法律与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冲突,因此规范代孕行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课题从代孕行为的概说入手,着重分析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中各个要素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从而找到代孕行为合法化的依据,并依此提出规制代孕行为的合理建议,以求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内。

五、研究的方法和条件
学习和研究国内学者们关于此课题的理论成果,搜集有关各国对于代孕行为的态度和规制,有选择地对国外及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采用文献检索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综合归纳和系统科学方法等研究方法来提出对于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六、论文写作大纲
第一章代孕行为概说
1.1代孕行为的产生
1.2代孕行为的概念
1.3代孕行为的分类
1.4代孕行为的现状
1.4.1国外对于代孕行为的规定
1.4.2我国对于代孕行为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代孕行为合法性分析
2.1代孕行为合法化争论(合法与不合法)
2.2代孕行为合法化分析
2.2.1代孕行为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委托方、受托方、公共利益的角度)
2.2.2代孕行为合法化的现实依据(社会现实、国外立法等)
第三章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
3.1制定规制代孕行为的法律
3.2代孕行为主体的法律规制(资格条件)
3.2.1委托夫妻应具备的条件
3.2.2代理孕母应具备的条件
3.2.3其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3.3代孕合同的法律规制(合同的成立条件与内容)
3.3.1代孕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3.3.2代孕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及其他相关内容
3.4代孕子女的归属及地位(权利、法律地位等)
3.4.1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3.4.2代孕子女的权利
结束语
七、进度安排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上旬
准备阶段:收集资料,选定论文题目,公布课题;
2010年12月中旬——2011年1月上旬
开题报告:依据选定的课题和收集的资料完成开题报告,为开始写论文做准备;
2011年1月下旬——2011年4月上旬
论文初稿:根据开题报告的要求和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完成论文初稿;
2011年4月中旬——2011年5月上旬
论文修改、定稿: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仔细审查初稿,进行相应修改,并最终定稿;
2011年五月下旬对论文进行验收、评阅;
2011年6月上旬论文答辩:认真准备,做好毕业答辩
八、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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