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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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它是国家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规划和利用以及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已经八年,城市规划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但是,在城市规划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改变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权限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破坏了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而且还造成了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此,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在起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国发(96)18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地城市的相关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类似条款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认真审议,认为《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体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本《办法》起草、审议经过
(一)认真开展调研。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是从1995年上半年开始的,为了使起草准备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先后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赴广州、深圳、珠海、海口等城市进行考察调研。

在充分吸取外省、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的实际,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认为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并立即着手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草案。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政府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抽调人员,专人负责,合署办公。

在完成初稿后,将《办法》草案印发市建委、计委、市容委、土地、环保、园林、房地产、建管等部门以及市辖四区一镇、三个市属开发区共27个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局分别召开了几次协调会,由上述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办法》草案有关条款作了认真仔细地修改,数易其稿。

1997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认真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反复论证、认真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后,市人大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立即对《办法》草案进行初审,先后召开两次论证会,邀请市直有关部门、县、区、镇分管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论证。

本《办法》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使《办法》更加完善。

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在充分肯定制定本《办法》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提出了许多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在条文和结构上比较大的修改、调整就有30多处。

四、《办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大、中城市要建立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
级管理体制,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健康、有序的进行。

”鉴于以上规定,结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在《办法》的第三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这样既符合《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96)18号文关于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精神,也为县、区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条件。

(二)关于严格“一书两证”的发放和审批问题
依法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关键。

为确保有关部门依法行政,避免建设单位不必要的损失,常委会在审议中对越权审批发证作出禁止性规定,《办法》草案除明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外,并专列一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第五十二条)。

同时,对今后凡越权审批核发的“一书两证”一律无效,由此而开工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

越权审批部门应赔偿建设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关于规划管理和执法监督问题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很多委员就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审议,认为目前政府机关和有的领导违法干预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是造成城市规划难以实施的重要因素,积极建议要加大对城市规划监督的力度。

在《办法》条文中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如第八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城
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又如第九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

《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又如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三是加强了社会的监督,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依法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四是加强对城市规划法律程序上的监督,《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

”《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越权审批,玩忽职守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

(四)关于对临时建设工程管理问题
对临时性建设工程的管理在我们合肥市有过不少教训,如有的临时性建设工程不是随建设工程的竣工而拆除,而是长期保留,有的将临时性建设工程建成了永久性建筑,建设项目竣工后出现了买卖、交换、租赁、转让等现象,这些临时建设工程的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既给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也不利于城市创建工作。

《办法》作了三条规定,一是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对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须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是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买卖、交换、转
让、抵押,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了临时建设工程因种种原因变成了永久性建筑。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处罚问题
我们在审议中认为,对各种违法建设实施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处罚,是保证城市规划得以实施的重要措施,是制止违法建设的主要手段。

因此,我们在《办法》中对处罚的对象、执法单位和个人、处罚批准权以及处罚对象的权利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并用原则。

既体现了严管重罚,也体现了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罚的原则。

处罚的幅度,法律有规定的要服从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力求与大法相一致,使之更趋合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是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符合合肥市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说明当否,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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