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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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心理档案的管理,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心理档案是记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辅导活动及心理干预措施的
重要资料,对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学校心理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安全保密:确保学生心理档案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三)科学规范:遵循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及时更新:根据学生心理状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心理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心理档案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心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心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心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负责心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三)对心理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对心理档案进行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五)对心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内容
第六条心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班级、联系方式等。
(二)心理健康状况:心理测评结果、心理咨询记录、心理辅导活动记录等。
(三)心理干预措施: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心理信件、心理日记、心理绘画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由心理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录入心理档案。
第八条心理辅导员在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心理档案。
第九条心理辅导员在实施心理干预措施时,应详细记录干预过程和结果,并及时更新心理档案。
第十条心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心理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保密与使用
第十一条心理档案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传播或泄露。
第十二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班主任、心理咨询师等因工作需要查阅心理档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心理档案的使用仅限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心理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心理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