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新规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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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百茜/黄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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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新规和亮点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具有重要地 位。
《民法典》中合同部分包含3个分 编,共526条,可以说是《民法典》分则 各编中的“重头戏”。
那么,它具体体 现了哪些新规定和亮点呢?
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快件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案例】徐某通过某APP在网上购 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 并会在3日内将商品送达徐某手中。
然 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手机的快递 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整 车货物全部损毁。
徐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徐某应向物流公司索赔。
那么,徐某究竟该找谁索要赔偿呢?
【说法】《民法典》就网络交易 中的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 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 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 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 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 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 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就交付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 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 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本案中,在徐 某和卖家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手机损 毁的责任应由卖家承担。
出现情势变更,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案例】2019年9月,许某借给龚某 1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
现在,许某因妻子所患精神病病情加 重、女儿患有血管瘤需要尽快手术,所 需医疗费达30万元,于是请求龚某提前 偿还欠款。
那么,法律会支持许某的请 求吗?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 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 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 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借款合同 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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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异常变动,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 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法律 对许某要求龚某提前还款的请求会支 持。
高利放贷,借款人可拒付高额利息
【案例】2020年12月2日,赵某因家 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陈某想借10万 元,陈某提出借款月利率为3%。
赵某虽 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 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陈 某的条件。
赵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陈 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说法】《民法典》第六百八十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 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是 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的禁止 性规定。
何为高利贷?目前尚无明确规 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 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约定 月利率为3%,其年利率高达36%。
而经 查阅,2020年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3.85%,以四倍计算,受司法保 护的上限为15.4%。
因此,届时赵某应 当按年利率15.4%向陈某支付利息,对 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以拒付。
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优先
【案例】2018年10月,韩某为朋友 李某向张某借的8万元提供担保,但没有 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
现在借款期限 已到,李某无力向张某偿还借款,张某 就要求韩某还钱。
那么,张某有权直接 要求韩某还钱吗?
【说法】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
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 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到
期时,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
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人
还钱。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
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
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 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韩某应
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该借款
纠纷未经法院审判和强制执行之前,张
某无权要求韩某替李某还钱。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也不得停水、断电
【案例】王某家住某小区,鉴于
小区物业服务跟不上,卫生又差,王某
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
由于物业公司对
其反映置之不理,王某就以拒交物业费
来“抗议”。
此时,物业公司拿出了杀
手锏,声称如果再不交物业费,就对他
家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
那么,物业
公司能以停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吗?
【说法】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
突出问题,《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 定。
如: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
九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人
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
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主应
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
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
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 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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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
你应当知道的遗产继承新规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 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 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糾纷也越来 越多。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 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基础 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们 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与《继承法》相 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的变 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遗产继承人范围拓展: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也可作为继承人
【案例】林某(女)的伯父既无父 母、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 一的弟弟即林某的父亲也于早年死于车祸。
林某的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
那么,林某可以继承 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 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没有兄弟姐妹 或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被
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 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 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 案中,业主王某有按约定足额交纳物业 费的义务。
如王某不履行交费义务,物
48农村酬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 式解决,但无权对王某家采取停水、断 电等措施。
如果因物业公司强制停水、断电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安徽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