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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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激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
第二章奖励制度
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
(一)评选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
(一)根据教育教学成绩,给予相应的奖金;
(二)为优秀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
(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章罚戒制度
第七条罚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第八条对以下行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经提醒仍无改进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损害教师形象。
第九条对以下行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经多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损害教师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奖惩制度由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罚戒,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奖惩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