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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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
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即要交资源 税,又要交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必须清楚二者在计 算时的差异: (1)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算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计 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计税依据为初级应税资源产品 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增值税为价外税,其销项税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不合增值税的销售额 即: 销售额=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单价(不含增值税) (2)资源税应以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果是 加工矿则需还原成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 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 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 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每千克或每克 拉0.5—20元
每吨2—30元 每吨0.4—60元 每吨0.4—30元 每吨10—60元 每吨2—10元
四.资源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 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10元/吨;液 体盐资源税暂减按2元/吨。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一)举例分析 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
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70%, 售价1200元/吨。 (4)移送加工煤制品原煤1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 算应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即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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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基本概念
一.资源税概念:
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 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资源税税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 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三.资源税税率
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税率 销售额的5%— 10% 销售额的5%— 10% 焦炭 其他煤炭 每吨8—20元 每吨0.3—5元 每吨或每立方 米0.5—20元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五.资源税税务筹划方法 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通过企业自身估计的实际综合 回收率或选矿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进 行比较,选择比例高的核算方法式,可以少缴纳资源税。 2.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纳税人如有兼营不同 税目的产品或减免税项目的产品,一定要单独且准确的核 算,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运 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5.2011年新增——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 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 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 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 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 ( 二)、筹划分析: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 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 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 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 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 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
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 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 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5000+2000+1500+(100+80)/0.7]*0.5=4378.6 (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的资源,要以自用水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 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 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不用缴纳增值 税。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 纳增值税,只需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