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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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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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61号)精神,按照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式和机构
(一)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
成立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的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组(以下简称协调推
荐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水产总站等部门为成员(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职责是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
(二)组织进行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
成立市技术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
市技术工作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科研所会同市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协调推进组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本部门相关管理或技术骨干参加。
技术工作组负责制定《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提出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指导方案;负责全市技术培训;审核和实地指导县(区)和森工红线划定,核实评估和空间落地;跨市、县(区)及森工与所在行政区的衔接协调;跨市域衔接协调;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汇总,报告编制。
聘请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对红线划定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行审核、论证。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培训。
1.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2.制定印发《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明确划定范围、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各项技术要求。
3.对相关县(区)、部门的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级层面确定红线初步范围。
1.市相关部门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类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资料数据,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资料数据。
2.定性分析,定量评估。
对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其他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判别核定严格管控空间边界,纳入初步红线范围。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类功能区规划,确定评估单元、选择评估类型和方法、数据处理和模型运算,评估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纳入初步红线范围。
3.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分析技术,对禁止开发区、其他保护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进行空间叠加和综合分析,形成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初步结果图。
以高精度遥感影像和地理国情普查数据为底图,将初步结果图与底图进行叠合,进行聚合处理。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类功能区规划和
专项规划相衔接。
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初步范围和空间格局分布指导方案。
(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完成红线划定、核实评估和边界落地。
1.市技术工作组提出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指导方案,指导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2.各县(区)结合市指导方案,以县(区)行政区为单元,组织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根据区域内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其他各类保护地区划,充分与各类规划、区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定,确定红线空间和边界落地。
充分与森工辖区和相邻行政区进行衔接与协调,形成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完成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图。
3.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市技术工作组进行充分的技术指导,协助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核实评估和空间落地,帮助协调市有关部门和森工系统相关工作。
4.市技术工作组汇总编制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和技术报告。
(四)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上报与审核。
1.各县(区)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2.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市技术工作组和专家组,对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技术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
3.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意见修改完善,必要时经多次反复,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由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报批发布。
1.在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工作组进行汇总,进一步判别核定红线与各类区划、规划、重要区域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做好跨县(区)、行政区与森工跨市域衔接,进行聚合和扣除等技术处理。
按照注重红线空间连续性、生态系统完整性、管理可行性的原则,确定红线边界,绘制红线空间分布图,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2.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编制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和技术报告,建立台账数据库。
3.市政府将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并根据省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六)开展勘界定标。
各县(区)根据国家制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以高清正射影像图、地理国情普查成果、
地形图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为辅助,调查红线各类基础信息,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
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形成红线勘测定界图。
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
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推进组、技术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提供按职责管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的相关规划;提供各保护区或功能保护区的范围、主导功能和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数据;对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
(二)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会同组织协调推进组工作;会同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材料;会同审核生态保护红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性;会同提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会同提供能源开发相关规划。
(三)市规划局。
负责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及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负责完成各部门提供资料的地理空间基准一致性处理,红线底图制作;配合组织技术工作组工作;配合完成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红线核定和基础信息采集、红线综合制图与成果集成工作、红线图件质量审核工作。
(四)市财政局。
负责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管。
(五)市国土资源局。
提供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提供省级以上地质公园范围及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提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有采矿权、探矿权的空间边界;审核红线与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提供已批准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范围、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数据;审核红线与已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七)市水务局。
提供水源涵养区、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的位置、范围、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提供上述相关区域规划、区划,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审核红线与相关规划、区划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八)市农委。
提供重要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提供全市土壤类型分布数据;审核红线与相关保护区域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九)市水产总站。
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
(十)市林业局。
提供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国家级公益林、保护林地等相关规划;提供上述各类保护地的范围、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提供土地沙化和荒漠化敏感区范围、图件和基础数据;提供全市森林资源分布数据库;审核红线与相关保护区域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
提供重点保护草原区域的范围、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数据;审核红线与相关规划和保护区域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提供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区域范围、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审核红线与保护区域的协调性;审核相关确界落图。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提供公路建设规划;审核红线与交通路网建设规划的协调性。
(十四)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提供旅游发展及景区规划;审核红线与旅游发展及景区规划的协调性。
(十五)市统计局。
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十六)市气象局。
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十七)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负责完成森工管理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确界、核实评估、空间落地,与所在县(区)行政区衔接、叠加,汇入所在县(区)行政区红线范围。
提供森工管理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重点公益林等相关规划;提供上述及其他应划入红线的各类保护地的范围、功能及功能区划分、图件等资料和矢量数据。
审核森工管理区域及与所在县(区)行政区衔接、叠加的红线确界落图。
(十八)市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十九)各县(区)政府。
是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参照本工作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和技术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核实评估和空间落地,与本行政区内森工辖区衔接、叠加,完成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立标。
四、进度安排
(一)2017年11月底前。
市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协调推进组、技术工作组和专家组;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工作培训会议,对市直相关部门、县(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工作部署和技术培训;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按时提供资料、数据。
(二)2017年12月底前。
市、各县(区)和省同步进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市技术工作组在生态功能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范围,提出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指导方案。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采取委托、合作、招标等方式,确定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县(区)组织完成实地调查和核实、红线空间确定和边界落地工作,市技术工作组对各县(区)红线划定、核实评估和边界落地进行指导。
12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三)2018年1—3月。
市专家组、技术组对各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各县(区)根据市审核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各县(区)政府报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四)2018年4—6月。
汇总、修改、完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和技术报告,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6月底前,市政府将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
(五)2018年7—12月。
根据省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批准,2018年12月底前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六)2019—2020年。
组织、指导各县(区)完成本行政区,并审定、汇总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研究制定相应配套管控政策。
附件:
1.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组名单
2.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组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组名单
组长:董高峰副市长
副组长:王树春市政府正处级督查专员
于海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海燕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商国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若胜市财政局副局长
时永辉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张东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丁日光市规划局调研员
杨青宝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董玉慧市农委副主任
李侃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晓辉市畜牧兽医局首席兽医官
李臣市林业局副局长
何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佟德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郑昌宝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
张洪林市统计局副局长
林丽娟市水产总站副站长
梁伟群市气象局副调研员
谢永玉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副局长
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海燕和于海涛兼任。
附件2
双鸭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组联络员名单
毛莉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刘俊富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科长
陈锦峰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邸国臣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
郑维岳市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侯贵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处主任
王英吉市交通运输局规划科科长
张益清市农委生产科科长
张涛市水务局水资源办公室科长
王洪涛市林业局资源科科长
李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队长
XXX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所长
王洪波市统计局能源科副科长
梁伟群市气象局气象台副调研员
王旭市畜牧兽医局草原科科长
于静市水产总站渔政科科长
宋兆绪双鸭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科科长——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