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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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沪农委[2009]199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沪农委[2009]199号)
各区县农委、商务委、财政局,市和区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农药连锁经营规范发展,提升本市农药连锁经营水平,保障本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现就扶持本市农药连锁经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药连锁经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发展农药连锁经营,实行农药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有利于加快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农药营销网络;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销售农药的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农药安全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食用安全;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规范农药的售后服务。
各级农业、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药连锁经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工作。
二、明确农药连锁经营扶持条件
本市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进行扶持:
(一)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设有配送中心,在本市拥有20家以上直营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农药连锁经营网点均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连锁经营网点不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四)基本建成电子管理信息系统,连锁经营比较规范,并为农民及时提供安全使用农药和农技咨询服务。
(五)建设诚信体系,实行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农药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建立农药经营网点信用档案。
(六)拥有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具备便民服务能力,能正确指导农民购买、使用农药,传播先进适用技术。
农药连锁单位总部负责对所属连锁经营网点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提升连锁网络设施水平
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加强农药配送中心建设;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采购、配送、仓储、核算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构建农药网络信息平台,方便农民查询相关信息。
四、支持农药连锁经营单位销售政府补贴农药
支持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在连锁经营网点设立政府补贴农药销售专柜,并推行虚拟化货币农药补贴模式,促进政府补贴农药销售和农药补贴发放信息化。
五、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在连锁经营网点申请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配合
所在区县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六、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鼓励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加强与农业技术部门的合作,聘请农业技术人员与本企业技术人员组建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在连锁网点开展坐堂服务,为农民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与培训等,帮助农民掌握病虫草害防治和安全用药技术;开展巡诊服务,为农民免费上门指导,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产品安全。
七、明确对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的扶持标准与内容
明确对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的扶持标准: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20家-30家连锁网店的农药连锁经营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本市已拥有30家-40家连锁网店的农药连锁经营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对在本市已拥有40家以上连锁网店的农药连锁经营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农药连锁经营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拓展连锁经营网络。
包括改善农药配送中心设施,扩建、改善采购、配送、仓储设备,配备销售政府补贴农药专柜,新建和改进农药网络信息平台等。
(二)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农药可追溯信息系统,开发专用软件、制作和使用可追溯标签、建立农药销售档案;建立和完善农药补贴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专用软件、配备专用读卡机、打印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为农民制作IC卡,采集相关信息等。
(三)配合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按照区县要求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配置废弃物收纳桶,并按要求完成回收工作。
(四)积极开展为农服务。
定期举办技术培训、坐堂服务,经常为农民开展上
门技术服务等。
八、规范连锁经营扶持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发展报告、建设规划、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等申请材料;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检查核实。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认定。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连锁经营单位申报材料核实情况,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农药连锁经营扶持对象及扶持资金。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60%扶持资金给农药连锁单位,一年后对扶持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拨付余下扶持资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贴。
扶持资金纳入当年市农委部门预算。
九、建立农药连锁经营扶持的退出责任追究机制
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终止政策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收缴国库。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并在三年内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3年内不再符合本扶持意见认定条件的;
(三)因经营农药质量问题被查处;
(四)因经营农药质量问题发生农业生产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农药产品的;
(六)未落实经营安全措施与制度,造成连锁经营网点人员伤亡;
(七)扶持资金实际使用与审核批准的使用计划严重不符的。
十、推进农药连锁经营扶持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农业、商务、财政部门要把扶持农药连锁经营、规范农药经营,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着力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药连锁经营的意义、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农药连锁经营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促进农药连锁经营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工作主动性,及时沟通情况,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服务农药连锁经营,及时帮助解决农药连锁经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加强监督,有序推进。
在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发展过程中,各级农业、商务、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促进农药连锁单位依法,、规范、诚信经营;加强扶持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扶持资金发挥实效;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