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爆破工序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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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
矿井爆破工序操作步骤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爆破管理,规范员工爆破操作,确保矿井安全,请采掘区队认真按此操作步骤进行爆破作业。

1、班组长向放炮员布置爆破任务后,放炮员应计算爆破任务所需要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携带好放炮器、放炮器钥匙、瓦斯检定器、放炮母线、炮棍等专用器材。

2、领取炸药和雷管
当班爆破作业人员开完班前会,穿戴好劳保服后,在放炮员带领下,携带炸药、雷管箱到炸药库凭放炮员IC卡领取爆破物品,并认真核对炸药数量、雷管编号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再分别装箱上锁,爆破工在爆破物品四联单领用栏签字确认。

3、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装在牢固的专用雷管箱和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内或用手运送。

(2)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运输主斜井专用矿车运送入井;特殊情况需从副斜井运送炸药、雷管时,不得乘坐人车,要沿梯上下并注意避让人车吊座。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密集的时间段,沿副斜井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平巷人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乘一列车。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要分别乘坐一部人车,中间间隔一部空车。

(5)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4、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爆破人员视线范围以内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

(2)炸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置于箱内。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分开存放,不许混放一处。

(3)严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得坐在雷管箱和炸药箱上。

(4)放炮器、瓦检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5、打眼
爆破工根据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炮眼布置图所标尺寸进行打眼;严禁私自改变炮眼个数及布置方式、技术参数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6、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3)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
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4)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签或竹签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一个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5)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6)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而定。

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炸药箱内,清点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7、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风量不足或无风时不准放炮。

(2)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装药前和放炮前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得装药放炮。

(3)炮眼内出现涌水异常有压力水、煤岩松散、透老空、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情况时,不得装药放炮。

(4)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有片帮冒顶的危险的,不得装药放炮。

(5)未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任缺一人时),不得装药放炮。

8、装药
(1)装药前,瓦检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瓦斯、通风等情况;班组长汇报工作面支护、顶板等情况;调度室确认各项工作达到安全规定后,下达装药命令。

(2)装药前,用掏勺或压风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3)用炮棍(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4)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骤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和黏土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30cm左右的黏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充填黏土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使用黏土炮泥,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煤粉、炸药包装纸等)。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黄泥,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掉在炮眼外边。

9、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

(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3)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4)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0、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次装药分次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1、设警戒:
(1)连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拉好警戒绳,放炮员为警戒人员之一。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将爆破区域所有人员撤离到警戒区外,亲自将各警戒人员送到警戒岗位,确认各警戒完全到位后,再同放炮员一起检查工作面情况。

(2)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规定,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各司其职,不得一人多岗。

(3)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挂好警戒牌。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被贯穿工作面的所有工作。

放炮前要在即将被贯通的工作面外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直至贯通。

贯通处两头放炮前都要检查瓦斯。

(5)各采掘爆破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转弯后不少于150米的规定。

(6)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警戒线之外。

12、检查及处理
在连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连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没按规定设好警戒的。

(3)放炮母线长度不足的。

(4)设备设施未进行掩盖和撤出的。

(5)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的。

(6)分次装药分次放炮时,崩倒的支护未补齐的。

13、连线
(1)严格执行谁连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连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2)工作面布置的炮眼一般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根脚线在未和放炮母线连接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接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3)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4、放炮
(1)放炮点巷壁用喷漆标明“放炮点”字样,并悬挂“放炮点”牌板和爆破说明牌,规范填写相关内容。

(2)爆破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
放炮员汇报装药、连线等情况;班组长汇报工作面支护、通风、警戒设置情况;瓦检员汇报瓦斯、煤尘、通风等情况;调度室综合各方面信息、确认安全可靠后,向班组长和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2)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3)放炮员连接好放炮母线与电雷管脚线沿路检查路线时,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4)到达放炮点,经请示调度室同意放炮后,班组长将放炮牌交放炮员,命令放炮员放炮;放炮员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吹第三次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将放炮器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等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15、炮后检查
(1)班组长、放炮员随身佩戴机械手表(不得佩戴电子表、手机等)以掌握爆破后等待时间;爆破后,班组长、放炮员带头到爆破点查看爆破效果和检查隐患情况,必须等足15分钟待炮烟散尽方可进入;进入后随时注意顶帮情况,发现危岩立即处理,发现放炮崩落支护立即修复补齐,并保证通风正常。

(2)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情况无误后,班组长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以下情况:工作面状况、隐患治理等情况;瓦斯、通风、安全设施等情况;放炮效果、有无残炮等情况。

矿调度室在确认各项工作达到安全可靠条件后,向班组长下达撤除警戒恢复作业命令。

(3)通电后若没有爆炸,放炮员取下放炮器钥匙,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并扭结短路,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待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4)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5)若确属瞎炮,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处理,当班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

16、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30cm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手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7、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18、在本班放炮完毕、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必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离警戒,收回警戒绳和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安全情况。

19、收拾整理好工用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出井。

20、清点未用完的电雷管、炸药,分装分运出井,交回临时炸药库,履行好交接手续。

21、出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器检查维护好备用。

22、本操作步骤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按照《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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