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体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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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体概要
一.日本政体起源
日本“开国”后,随着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激化,以下级武士改革派为中心掀起尊王攘夷运动,不久发展为轰轰烈烈的倒幕维新运动。
1868年倒幕维新派发动政变,推翻了德川幕府,成立明治天皇(1867~1912在位)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
明治维新是日本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历史转折点。
明治政府在“戊辰战争”(1868~1869)中取胜后,在“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和“殖产兴业”三大口号下,实行一系列改革,以图彻底废除幕藩封建割据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同时提倡向西方国家学习,发展资本主义,力图摆脱不平等条约带来的半殖民地危机,以把国家建成一个独立自主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
19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发生了反对专制政治、争取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权利的自由民权运动。
在群众斗争的压力下,明治政权向君主立宪政体演变。
1885年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
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1890年实施)。
1890 年开设国会。
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体制-近代天皇制从此确立。
近代天皇制实质是地主资产阶级专政,属资产阶级政权范畴。
二.日本政体结构
1.天皇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
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
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
新宪法的这些规定,
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
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
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
它直属于总理府。
2.国会
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于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
它仅对天皇起"赞助"作用,权力非常有限。
战后,"帝国议会"改为"国会"。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参两院组成。
两院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其定额由法律规定。
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但众议院提前的解散时,其任期随之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半数。
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但在紧急需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国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为期约150天)外,如经任何一议院全体议员1/4以上要求,内阁必须召开集临时会议。
在众议院被解散和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日起30天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国会会议均公开举行。
国会两院分别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各议院选举产生。
两院分别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的议事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委员中进行的。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
凡法律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院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
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
往往通过两院协议会来解决)。
预算案、条约、协定等经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国会(主要是众议院)有权对内阁的施政方针等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用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总辞职。
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议员480席,参议院有议员252席。
3.内阁
日本的内阁是明治维新以后,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1885年根据天皇的敕令开始建立内阁,其下属行政机构称"省"(相当于我国的部)。
此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属于天皇,内阁仅仅处于"赞助"地位。
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议院内阁制"。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
内阁是行政权的主体,一切负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之下。
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而不能是现役的武官。
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他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
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组成的,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当然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中任命的。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缔结条约;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恢复权利。
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行为提出建议和承认;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召开国会;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等。
内阁还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官,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
内阁行使行政权,集体向国会负责。
当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了信任案,而此后10天内众议院又未被解散,则内阁必须总辞职。
当众议院总选举后,首次召集国会时,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然后向国会重新选举内阁总理,由新任总理组阁。
内阁的组织机构由总理府及其下属外局(包括各委员会和各厅)、12个行政省以及内阁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和人事院等组成。
日本现任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1人、各省大臣(相)12人以及各厅、局长官9人组成。
三.日本明治维新
1.事件背景
在19世纪的亚洲,日本处于最后一个幕府——德川幕府时代,掌握大权的德川幕府实行的苛政,激起了大量农民的起义。
同一时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手工业或手工工场。
作坊内出现了“雇用工人”制,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商人、特别是金融高利贷商人的力量逐渐增强,商人们感觉到旧有制度在制约着他们的发展,开始呼吁改革政治体制。
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大名(地方领主)、武士,与要求进行资产阶级改革的商人们结成政治性联盟,与农民一并成为“倒幕派”的骨干力量。
1853年,美国殖民主义者率领舰队来到日本近海,要求与德川幕府谈判。
1854年,日本与美国签订了神奈川《日美亲善条约》,同意向美国开放下田和箱馆(函馆)两个港口,而不仅局限于长崎,给予美国最惠国待遇等。
由于接踵而来的一系列不停等条约的签订,德川幕府再度成为日本社会斗争的目标。
2.具体经过
在地方上具有维新思想的藩主们(长州、土佐、萨摩等藩),开始结成军事联盟,以对抗幕府军队的讨伐,并尝试与天皇接触,寻求倒幕行动的“大义”。
1867年,新上任的明治天皇向倒幕派送去了许可倒幕的密诏。
1868年底,明治天皇颁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废除幕府,并命令幕府将军德川庆喜“辞官纳地”,将一切权力重新归于天皇。
与此同时,倒幕派组成了新的政府,用以对抗江户幕府政权。
德川庆喜为了转移矛盾,假意将政权归还天皇,却拒绝交换兵权与土地。
倒幕派不甘于取得这样的成果,当得知德川庆喜从大阪发兵时,新政府以萨摩、长州藩的军队为主力,在京都附近展开激烈战斗,经过三天的战事,新政府取得重大胜利。
旋即新政府派遣东征军攻打德川幕府的最后据点——江户。
德川幕府最终献城投降。
不过在日本东北地区,以会津藩为首组成“奥羽越列藩同盟”,继续反对新政府。
由于当地农民纷纷起义,新政府军进展顺利。
1868年11月,东北地区的叛乱被评定。
幕府海军将领榎本武扬率八艘军舰和幕府残兵逃至北海道,并在1869年1月建立“虾夷共和国”。
同年6月,在新政府军的进攻下,榎本武扬投降。
因1868年为农历戊辰年而被称为“戊辰战争”的内战结束。
3.具体措施
第一,在1869年6月,明治政府强制实行“奉还版籍”政策,将日本划为为3府72县,建立中央集权式的政治体制。
第二,改革身份制度,废除传统时代的“士、农、工、商”身份制度,将过去的公卿诸候等贵族改称为“华族”,大名以下的武士改为“士族”;为减轻因“奉还版籍”
而连带的财政负担,废除了封建俸禄。
第三,提倡学习西方社会文化及习惯,发展近代教育。
第四,引进西方近代工业;改革土地制度,废除原有土地政策,许可土地买卖,实施新的地税政策;废除各藩设立的关卡,撤消工商业界的行会制度和垄断组织,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4.历史意义
经过明治维新而富强的日本,利用强盛的国力,逐步废除了与西方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摆脱了沦为殖民地的危机;在1895、1904年分别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中击败昔日帝国清与俄罗斯,成为称雄一时的亚洲强国。
但其改革遗留了许多问题,如天皇权力过大、土地兼并依然严重等封建残余现象,与日后发生的一些列日本难以解决社会问题相互影响,使得日本走上了侵略扩张的道路。
四.明治维新和中国戊戌变法的区别
1.从内部条件和社会背景上。
第一,日本实现近代化的条件优于中国。
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两国封建社会内部都已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在19世纪中叶,这两个国家都还不具备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充分的社会经济前提。
只是由于遭到西方国家的殖民侵略,日中两国才被迫将“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任务提上自己的历史议事日程。
由于日本经济发展的普遍水平略高于中国,因此它实现近代化的条件也比中国更有利一些。
第二,日本幕府统治与清
朝统治虽然同样面临严重的危机,但情况有所不同。
在明治维新前,日本幕府统治已成为众矢之的。
其危机主要体现在:一是日本存在着猛烈而持续的农民起义和市民暴动,它有力地冲击着幕府的统治和腐朽的封建制度。
二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和分化也日益激烈。
旧的统治阶级——武士等级,不仅在其上层存在着尖锐复杂的矛盾,日益贫困化的广大下级武士对上层的不满情绪也发展到“恨主如仇”的严重程度,一部分武士甚至向资产阶级转化,这就使幕府陷入极端孤立的地位。
此外,强藩的离心倾向也越来越大。
1864、1865年幕府两次发兵征讨长州藩,标志着幕府与强藩的矛盾也已公开化。
而日本封建制度因其僵化的土地所有制和封闭式的社会结构,不但无法调节这些矛盾,本身也陷于瓦解。
而中国戊戌维新时却没有出现这样的形势。
自从1864年欺骗利用。
在统治阶级内部,掌握清政府大权的满族贵族,对外向外国侵略势力投降妥协,勾结起来共同绞杀中国人民革命;对内则向汉族地主实行让步,依靠曾国藩、李鸿章为首的军阀官僚镇压农民起义,办理国防外交,使清朝封建政权暂时得以维持。
统治阶级内部虽然有洋务派、顽固派以及帝党、后党之争,但总的说来守旧势力还很强大。
2.从力量对比上。
在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能否实现近代的社会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旧的统治阶级营垒中是否能分化出一支革新的力量以及这支力量的实力情况。
在日本明治维新时,幕府的势力已经十分脆弱,陷于极端孤立的境地。
维新势力以中下级武士为核心,抬出天皇为旗帜,与反幕府的强藩相结合,既有基地,又有军队,广大农民和市民也积极参加和支持反幕武装,因此组成了强大的维新阵营,一举推翻了幕府旧政权。
中国的情况则不然。
由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官僚结成的“四位一体”,同现存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学又是它们的共同思想准则。
而且,这股反动势力还有强大的外国侵略势力的支持。
因此,在这个具有特殊凝聚力的统治营垒中是很难分化出与之相对抗的革新势力的。
如中国的维新势力仅以有资产阶级倾向的士大夫知识分子为核心,依靠没有实权的皇帝,联合少数官僚。
既没有基地,也无兵权、财权,“与守旧党比,不过千与一之比,其数极小”(严复语)。
因此,守旧势力一反扑,维新势力顷刻瓦解。
3.从政策措施的实施上。
日本幕府统治被推翻后,明治政府发布命令,采取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改革措施,如奉还版籍(1869年)、废藩置县(1871 年)、
改革封建身份(1869至1873年)、废除封建俸禄(1876年)、地税改革(1873年)、教育改革、殖产兴业、修改不平等条约,最后制定宪法(1889年)、召开国会(1890年),使日本成为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中国的“百日维新”中,尽管光绪帝也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变法诏书,但由于资产阶级维新势力并未掌握政权以及守旧势力的强大,根本不可能实施。
4.从国际环境上。
日本明治维新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末,当时世界还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夺取殖民地的高潮也尚未开始。
而西方列强在东亚侵略的主要目标是地大物博的中国,加上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特别是中国太平天国运动对西方列强力量的牵制,都为日本明治维新提供了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
日本维新派本身也比较注意外交斗争策略,尽量利用英法、英俄之间的矛盾。
而中国戊戌维新已经到了19世纪90年代末,世界资本主义已经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列强通过争夺殖民地的高潮已经基本上把世界瓜分完毕。
中国成了列强在东方争夺的“惟一富源”,出现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这时帝国主义列强绝不愿意中国成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国际环境对中国维新运动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