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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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
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农卫[2011]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1.2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

(琼卫农卫〔2011〕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6号)要求,现将全省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的准入条件。

(一)村卫生室应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乡村医生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对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

(二)村卫生室应具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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