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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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1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
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102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上海市完善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完善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
件。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或审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三、农户证明材料。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或审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及农户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附表: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年度
纳税人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代码:金额单位:元(保留角分)
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自留保费1农险保费收入合计(1=3+13)
2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