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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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障水产养殖生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水产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水产养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水产养殖生产安全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养殖场(户)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 养殖场(户)应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养殖活动。
2. 养殖场(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法规,遵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3. 养殖场(户)应加强养殖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4. 养殖场(户)应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 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6. 养殖场(户)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7. 养殖场(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措施
1. 饲料安全管理:确保饲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2. 养殖环境管理:保持养殖场所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3. 水质管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水质污染。
4. 设备管理:定期对养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电力安全管理:加强电力设施维护,确保电力供应稳定,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 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养殖车辆安全行驶。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养殖场(户)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 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事故处理
1. 养殖场(户)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
2. 养殖场(户)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水产养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