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单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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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集体单位无产权证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
甲公司(买方)与乙单位(卖方)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单位将其位于某市某区
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出售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款项,但乙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随后,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单位办理产权过户,但乙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单位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案情简介
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 2016年5月,甲公司与乙单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单位将
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出售给甲公司,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6年6月向乙单位支付了房屋款项,共计200万元。
- 甲公司支付款项后,乙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纠纷产生及处理:
-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乙单位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手续繁琐、费用高昂等理由推脱。
- 甲公司认为乙单位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单位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过户手续。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1. 法院审理:
-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甲乙双方,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 甲公司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
付款义务。
- 乙单位承认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事实,但以房屋无产权证、手续繁琐等理由
辩称其无法履行合同。
2.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款项,乙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 考虑到乙单位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原因主要是房屋无产权证,法院判决乙单位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甲公司名下,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四、案例分析
1. 合同效力:
-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
- 乙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无产权证房屋的买卖:
- 无产权证房屋的买卖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方应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因房屋无产权证而导致的纠纷。
五、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单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法院依法判决乙单位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无产权证房屋时,应谨慎行事,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因房屋无产权证而导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