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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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
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安全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坚持
“以人为本、科学管理、责任到人、依法行政”。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
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各处室主任、
年级组长、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落实。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
理工作。
第七条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防
中毒、防欺凌、防校园暴力、防自然灾害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变化,预防心理问题引发的意
外事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消防制度、食品安全制度、交通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完善校园监控系统,加强校园巡逻,确保校
园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中毒、校园暴力等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学校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