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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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开透明、安全高效、权责明确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所涉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中处置款物的程序。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公开拍卖或者其他适用接收方式回归社会。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建立涉案款物管理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涉案款物的管理原则、流程、岗位职责等,规范涉案款物的收取、保管、分配和处置等行为。

第八条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取
第九条涉案款物应当及时收取,并按照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涉案款物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涉案款物的收取以物证、证据和资料为主,并建立相应的收据管理制度,记录收入款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收入时间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收取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进行,收取的过程应当留下相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收取应当依法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有权要求见证和记录涉案款物的收取过程。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收取应当及时进行鉴定、估值和存储等处理,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款物的安全和无损失。

第十五条涉案款物的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保管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所保管的涉案款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涉案款物没有丢失或者损失。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和无损失。

第四章涉案款物的分配
第十九条涉案款物的分配应当依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按照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结果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涉案款物的分配应当合理、公正,做到权责相当,避免不当激励和不当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涉案款物的分配应当及时进行,分配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印分配过程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关和人员应当按照分配结果,及时将涉案款物交付给当事人,并经过当事人的认可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涉案款物的分配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登记制度,记录分配款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分配时间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涉案款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涉案款物经过分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如:公开拍卖、无偿捐赠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合法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涉案款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不得低价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涉案款物的价值。

第二十六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认可和签字确认,并建立相应的处置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处置款物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公开透明,做到信息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任何不公正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有权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涉案款物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和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者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涉案款物管理专门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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