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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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0.06.24
•【分类】其他
正文
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案例一
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仓储合
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因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商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金明商贸公司油库10个油罐内的混合芳烃进行查封,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金明商贸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34,055.132吨混合芳烃并赔偿损失90,987,837元。

2018年3月20日,中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明商贸公司先后被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天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开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分别在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进入执行。

同时,金明商贸公司、东莞市金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石化公司)、东莞市永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石化公司)因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贷款3亿多元无法偿还,也被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提交仲裁后由东莞中院强制执行。

由于执行标的涉及油库、输油管道、油码头等资产,东莞中院将其执行的涉中技开公司、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金明商贸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区域,人员密集,水陆交通繁忙。

由于部分油罐及储存的3万多吨混合芳烃长期被查封,疏于维护保养,安全隐患突出。

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被查封油罐常年处于承重状态,已出现地基下陷、管线锈蚀等情况,加之混合芳烃,属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面临夏季持续高温的影响,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组织两辆消防警车24小时待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状况。

东莞市委市政府督促东莞市安委办协调有关单位务必尽快妥善解决。

与此同时,由于各案查封的油罐互相重合和轮候,各申请执行人利益交织、互不相让,均主张对其保全财产享有优先提货权和优先受偿权,均不同意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申请解除查封。

但排除安全隐患又迫在眉睫。

如何既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又能依法妥善处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执行工作面前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妥善研究应对方案,决定要把安全稳定摆在各方利益诉求的前面,在这个原则下推进执行工作。

为此,连续三次召集东莞市安委办、东莞中院、东莞海事局、东莞港航局、各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召开协调会。

面对债权人的疑
问,广州海事法院指出,必须把东莞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债权人合法诉求必须服从经济社会公共安全整体利益,只有确保查封财产安全可控,才能维护各方共同利益。

同时,要求各有关协助单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事人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依法解除油罐查封,共同协商货物处置,妥善安排货物转移。

首先,摇珠选定或共同推选评估机构,立即由评估机构对各油罐存油的质量和价格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各债权人根据评估报告对各自主张的油品提供可靠担保,以担保换取提取首次查封油品的权利;第三,加快安排适航船舶运输,在安监、海事部门的监督下迅速提货;第四,各债权人提货后,其合法利益诉求通过各自提供的担保解决。

该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同意,并迅速进入提油程序。

2018年7月8日,3万多吨混合芳烃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全部安全转移,这一长期威胁当地安全的“定时炸弹”得以成功拆除。

执行法官马不停蹄,立即启动对三家被执行人资产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对四幅土地使用权、金明油码头、78个储油罐、输送油罐网、消防、环保、仓储配套设施的资产评估价为3.668亿元。

8月16日,法院在淘宝网发出网拍公告,吸引了1.7万人围观,两家竞买人经过440次出价,9月18日最终以5.66亿元人民币成交,溢价率高达120%。

由于执行标的以高价位成交,如何分配拍卖款,各方当事人表达了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提出各种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公司人格混同等诉讼,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疑难法律问题,广州海事法院一方面抓紧审理执行异议案件,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提出了银行抵押债权优先、按照各债务人财产构成分担银行债权后,余款在各自执行案下划拨或退还的分配方案,得到各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二、执行结果
七方当事人在法院提出执行方案的基础上达成了债权分配方案,最终在债权分配协议上签字认可,在收到各自款项后均向法院申请结案。

分配的拍卖价款连同各自提取的混合芳烃价值共执行到位7亿多元,四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均申请结案,余款1.3亿多元退回相关权利人。

三、典型意义
1.本系列案的执行与东莞当地的安全稳定结合、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结合、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结合,体现了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执行法院较高的政治站位。

2. 树立了涉危化物执行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保证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经济利益,当事人的局部利益服从人民的整体利益。

3. 本案的执行,在东莞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东莞当地安监部门、海事部门、港航部门、东莞中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密切配合,召开了多场协调会研究案情和执行方案,并对执行现场、运油船进行了联合安全检查,是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执行工作机制优势的充分体现。

案例二
宏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

一、基本案情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泽天瑞盈投资合伙企业与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远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广州海事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扣押被执行人帝远公司所属停泊于山东石岛海域的“帝祥”、“帝健”、“帝坤”、“帝盛”、“帝和”5艘船舶,后因债权转让,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宏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杰公司)。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扣押船舶进行处置。

经依法拍卖,“帝坤”和“帝盛”两轮以1.636亿元的总价、91%的平均溢价率成交,“帝和”轮以3100万元成交,这3艘船舶经扣押、鉴定、评估和拍卖后顺利移交买受人。

但“帝健”、“帝祥”两轮因受台风“温比亚”影响而搁浅,且正处于网拍竞价程序中。

一方面,申请执行人要求立即拍卖船舶,尽快偿还债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帝健”、“帝祥”两轮搁浅后是否受损不明,拍卖将可能给竞买人造成损失,并产生新的纠纷。

是否继续拍卖程序,如何处理执行中船舶搁浅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做好相应的执行风险防范工作,成为本案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广州海事法院一边联系当地海事部门了解船舶现场情况,一边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紧急会议,立即通报搁浅船舶的现状及存在的隐患,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海事行政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工作,加强对船舶搁浅可能造成油污损害等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同时立即向社会公开“帝健”、“帝祥”两轮遭遇台风搁浅的实际情况。

为保障所有竞买人获得公开透明的竞拍信息,在距离拍卖结束不到3小时的情况下,果断中止该两轮的司法拍卖程序。

同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到事故现场所在地石岛海事处召开协调会,配合海事行政机关后续工作,协调制定船舶脱浅施救和清污工作方案,查勘船舶发生油污状况及搁浅碰撞码头造成的损失,启动船舶重新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帝健”、“帝祥”两轮经施救后重新鉴定、评估和拍卖,其中“帝祥”轮以3600万元成交,而“帝健”轮在拍卖成交后移交之前又遭遇台风“利奇马”影响,导致移交前船体下沉,竞买人以拍卖公告记载的内容与船舶现状不符为由,提出撤销竞拍成交申请。

是否准许以及如何避免“帝健”轮进一步损失扩大,又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一个难题。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帝健”轮竞买人提出撤销竞拍成交申请,并退回其缴纳的拍卖保证金。

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宏杰公司与被执行人帝远公司通过协商,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船舶现状确定成交价,依法加快船舶处置进度。

后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共同与买受人签订“帝健”轮买卖合同,将“帝健”轮以现状150万元出售,现场移交。

最终,被执行人帝远公司所属5艘船舶均成功得以处置,成交价总计2.321亿元。

然而,债权分配又成为执行过程一个新的焦点。

该系列案的137名船员因帝远公司未兑现船员工资,于2018年12月向广州海事法院请求分配卖船款,由于当时仅有“帝坤”、“帝盛”轮拍卖成交,因此“帝祥”、“帝健”、“帝和”轮的船员无法参与到“帝坤”、“帝盛”两轮拍卖价款的分配程序中来,也就意味着以上船员必须等待各自服务的船舶拍卖成交后才能兑现工资。

时至年关,船员们心急如焚。

广州海事法院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诉求,本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快立、快审、快执”的原则,开启了绿色通道。

经反复向债权人释明风险和法律规定,耐心细心做工作,最终债权人同意在“帝盛”、“帝坤”两轮的拍卖款中一揽子解决帝远公司所有船员的拖欠工资问题。

2018年12月7日,涉案137名船员工资共计7,010,005元先予执行到位,船员赶在春节前送来锦旗写道“广州海事法院心系船员、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烟台打捞局完成对“帝祥”、“帝健”轮的拖带、清污工作后,主张救助人享有优先请求权金额826万元;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华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防波堤、养殖损失,数额近千万元。

针对救助人主张的船舶拖带、清污费用,以及船舶搁浅碰撞防波堤、油污损害养殖造成的损失问题,执行法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多次前往扣押地、维修地组织各方当事人查看现场和船舶现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维护救助人和受损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通过查明事实、核实损失,耐心寻求利益交汇点。

2019年4月16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协调会,申请执行人与烟台打捞局就“帝祥”、“帝健”轮搁浅后的救助费用达成一致;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华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同意以100万元“一揽子”解决防波堤和海产养殖的损失。

至此,债权分配涉及所有问题,经法院依法裁定,案件执行完毕。

二、执行结果
帝远公司的137名船员工资7,010,005元得以兑现。

前述5艘船舶连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他标的共执行到位近3.7亿元。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有序推进财产异地处置。

涉案五艘船舶均停泊在山东沿海港口,扣押、拍卖、看样及移交等程序需与当地海事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协调配合。

本案执行中有效解决了财产异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今后类案执行工作将产生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示范参考意义。

2.网络司法拍卖得到广泛宣传。

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帝远公司的四艘船舶的处置均通过网拍进行,吸引了大批网友围观和竞买人的激烈竞争,其中“帝坤”轮以1.001亿元成交价创造了广州海事法院拍卖价最高记录。

3.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民生,切实保护船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巧用执行和解制度,对船员工资予以优先执行和保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坚持依法执行,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诉求。

面对本案执行中陆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多部门沟通协调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体现执行法官工作耐心细致,制定执行方案依法有据,主持调解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案例三
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属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产。

立案后,广州海事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属以上房产。

由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迅速启动对查封房产的处置程序。

进入评估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由于门牌号更换,黄埔区港湾路未见有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的门楼号牌,现场显示的门牌号为黄埔区港湾路390、392、394、396号。

经向协助查封单位查询,房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均没有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变更为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的记录,也没有上述390、392、394、396号所有人为被执行人的记录。

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与上述390、392、394、396号的门牌号无法相对应。

调查中发现,上述390、392、394、396号均经多次装修改造重新分隔,难以辨别其内部结构和平面布局的原貌,也难以确认其原有各物业边界的准确位置。

经查询房管和国土部门,均无法提供法院查封的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的平面图以及可辨认的所在具体地段位置的相关图纸,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390、392、394、396号的原始平面结构图,以及显示其历次装修改造所致变化的相关图纸或记录。

对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财产处置程序,但被执行人的代管单位广州市黄埔乙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乙丰公司)坚持认为目前的房产不是执行标的,双方各执一词,并四处信访投诉。

为了打破执行工作面临的僵局,执行法官在做好当事人信访申诉工作的同时,开展了以下财产核实工作:1.调查取证。

向黄埔派出所调取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即为现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这一幢楼的书面材料。

2.现场听证。

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进行指认,找出存在的分歧并予核实。

3.走访调查。

找出与房产相关的案外人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认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一至三楼权属范围。

4.借助专业技术力量。

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协
商,推选出三方认可的14家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通过法院摇珠选定其中一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203、301、302房进行了实地测绘,并转绘出原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房,201、202、203房,301、302房图纸及面积,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

经专业公司实地测绘和转绘,最终确定本案查封的执行标的就是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现为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房产。

二、执行结果
我院将拍卖裁定、拍卖公告以及转绘图纸贴于黄埔港湾路390、392、394、396号,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价款24,995,461元,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本系列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查人找物难是解决执行难中所直面的一大顽疾。

在执行过程中,准确地查人找物是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的关键一环。

被执行人出于对生效判决的抵触、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对抗法院的财产调查和其他执行工作。

具体到本案,执行人员面临确定即将处置的财产是否为查封的财产、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为正确的执行标的的难题。

为了确保财产处置工作的准确性,避免执行工作给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执行员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多管齐下进行财产的核实工作,有效地扫除了阻碍执行的“绊脚石”,为及时、迅速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四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启公司)与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陆海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统启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属“陆海8号”轮。

2018年3月7日, “陆海8号”轮在淘宝网上予以公开拍卖成交。

3月16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陆海8号”轮买受人及申请执行人到现场进行交接。

但被执行人以没有收到拍卖裁定及该轮检验、评估报告为借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负责看管船舶的船员在被执行人的唆使下,拒不配合法院移交船舶,公然妨碍、对抗法院执行,经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导致船舶未能依法移交。

“陆海8号”轮是广州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在淘宝网上网络拍卖成交的船舶,按照法律规定,买受人交齐尾款后,法院应当于拍卖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现被执行人与看管的船员拒不配合船舶移交工作,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予以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针对被执行人反映文书未送达的问题,执行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同时再次书面通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移交船舶,告知被执行人如经通知仍拒不履行义务并抗拒执行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公司主要
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核实有关文书之前已经送达的事实后,针对被执行人和看管船舶人员抗拒执行的实际情况, 广州海事法院决定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强制执行安全、有序和高效,针对船舶停泊在珠海唐家湾附近水域登轮难的实际情况,以及排除妨碍、维护现场秩序复杂的特点,广州海事法院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方案,强调必须加强联动执行。

为此,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执行。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其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对执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公安局分别派出法警与公安干警前往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并做好各种应急预案。

2018年3月29日上午10时,参与执行的3家法院和公安机关共23名干警登上“陆海8号”轮执行移交任务。

该轮看管人员邱某以没有拿到船员工资为由继续阻挠交船,不予配合。

面对看管人员提出的诉求和辩解,执行法官认真倾听,向其讲解法律规定、风险和后果。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疑后,看管人员邱某最终表示同意配合广州海事法院移交船舶,带齐个人物品主动离船。

二、执行结果
“陆海8号”轮顺利移交给买受人,该轮拍卖所得价款71万元,先行拨付有关司法费用等后,余款569,439.82元经各登记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分配完毕。

三、典型意义
1.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

广州海事法院一直致力于创建破解执行难大格局,在执行大格局中特别注重与地方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协助执行,形成对被执行人有效威慑的执行联动体系。

本次强制执行活动,既威慑、
教育了被执行人和船舶看管人员,又维护了法律权威,保护了债权人及船舶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树立了跨地区、跨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联动执法的典范,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全面落实网络拍卖成交标的清场交付。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不交吉”网拍导致的风险隐患,广州海事法院注重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网络拍卖的不动产、动产,均全面落实清场交付。

“交吉”成为广州海事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一个亮点,深受买受人和市场的欢迎和好评。

对于阻挠交付的人员,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惩戒,确保网络拍卖的后续移交工作通畅无阻,赢得社会各方肯定。

案例五
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与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宁波绰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绰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绰易公司、太海公司及案外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公司),3方一致同意,由太海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其合法持有的盈峰公司的锁定期为36个月的全部股份及权益(对应持股数34,132,074股)转让予申请执行人。

因太海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绰易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后,向太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太海公司未履行。

执行法官迅速对执行标的物具体信息和执行方案进行研究。

上述34,132,074股证券中,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中显示,被执行人持有的34,132,072股为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无限制流动证券(证券简称盈峰环境,证券代号000967),登记质权人为盈峰公司。

经总对总证券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多股未冻结/质押的盈峰环境股票,可供执行余下的2股。

由于本案的执行标的是上市流通的证券,而且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要完成执行标的的权属转移,需要先解除质押登记,然后按照证券过户的要求将权属从被执行人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但是解除质押登记后,该批股票处于无限制流通的状态,存在被流通交易的风险。

如何保证该批股票不被交易流通,既符合证劵账户管理的程序,又能做到解除质押与过户转让无缝对接,成为执行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执行法官迅速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了解其协助执行的相关业务流程,并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规定,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

执行方案计划在第一个交易日将
34,132,072股质押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再将证券及其红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将2股未质押证券及红利过户;第二个交易日领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但整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风险点,即从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到过户所需要的几个小时时间里,证券处于未冻结状态,可能会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冻结而无法完成后续过户手续。

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户当天表示放弃2股未质押股份的执行,以简化不同类型股份办理过户的手续,并当场修改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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