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GW 技术标准 燃气加臭 工作手册 G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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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资料网
Technische Regel
Arbeitsblatt G 280-1 August 2004
Gasodorierung
DVGW 技术标准
工作手册G280-12004年8月
燃气加臭
ISSN 0176-3490
Preisgruppe: 6
©DVGW, Bonn, August 2004
DVGW Deutsche Vereinigung des Gas- und Wasserfaches e. V.
Technisch-wissenschaftlicher Verein
Josef-Wirmer-Straße 1 – 3
D-53123 B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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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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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Nr.: 00 733
燃气加臭目录
前言 (5)
0.序言 (5)
1.适用范围 (5)
2.标准参考 (5)
3.术语 (7)
3.1 定义 (7)
3.1.1 标准状态 (7)
3.1.2 嗅觉强度 (7)
3.1.3 可察觉的界限(气味界限) (8)
3.1.4 警示气味等级 (8)
3.1.5 加臭剂浓度 (8)
3.1.6 K 值 (8)
3.2 专家 (8)
3.3 专业人员 (8)
3.4 嗅觉强度的确定 (8)
3.5 加臭和臭味遮盖的叠加作用 (9)
4.加臭剂的基本要求 (9)
5.常用加臭剂 (9)
5.1 加臭剂类型 (9)
5.2 加臭剂特性数据 (9)
5.2.1 无硫加臭剂 (9)
5.2.2 含硫加臭剂 (9)
5.3 实践中的重要特性 (10)
5.3.1 密封与膜片 (10)
5.3.2 管道 (10)
6.安全措施.........................10 6.1 加臭剂的使用.. (10)
6.2 运输 (11)
6.3 存储 (11)
6.4 防爆和防火 (11)
7.加臭技术 (12)
7.1 加臭设施 (12)
7.2 加臭方法 (13)
7.3 建筑部分的要求 (13)
7.3.1 材料 (13)
7.3.2 加臭剂储罐 (13)
7.3.3 加臭泵 (13)
7.3.4 注入喷嘴 (14)
7.3.5 连接管道 (14)
7.3.6 密封 (14)
7.3.7 管道连接方式 (14)
7.4 建筑措施 (14)
7.4.1 安装空间 (14)
7.4.2 通风系统 (15)
7.4.3 电器设备安装 (15)
7.4.4 注入喷嘴和注入管的安装 (15)
7.5 压力保护 (16)
7.6 加臭剂的投加 (16)
7.6.1 加臭剂投加的调节与控制 (16)
7.6.2 监控与检查装置 (16)
7.7 检验和试运行 (17)
8.必要的加臭剂投加量 (17)
8.1 一般要求
(17)
8.2 最低加臭浓度 (17)
9.加臭检查 (19)
9.1 加臭设备的检查 (19)
9.1.1 监控 (19)
9.1.2 维护保养 (19)
9.2 配气管网中加臭剂浓度的检测 (20)
10.文献指南 (20)
10.1 DVGW-标准规范 (20)
10.2 法规要求 (21)
附件A: 操作说明样本 (22)
附件B:危险品操作说明范例 (23)
前言
很多燃气管网运营者希望使用不含硫的加臭剂进行加臭,因此,DVGW“气体燃料”技术委员会决定将1999年最后修编的DVGW G280标准重新修订。

新出版的G280-1工作手册,除了传统加臭剂之外还包括无硫加臭剂的使用,力图使用户了解加臭的概念、安全措施、加臭技术以及监控。

此外,DVGW工作手册还列举了共同适用的关于加臭剂运输和使用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该工作手册中给出的K值不是混合不同种类加臭剂时所用K值的补充,当使用不同种类加臭剂混合加臭时,其K值必须经过有加臭剂检验经验的DVGW - 检测站进行认证。

变更
同1999年12月版本比较,修改后的版本加入了无硫加臭剂的使用。

以前的版本1971,1980,1990,1999
0.序言
根据DVGW G260工作手册的规定,公共燃气供应的燃气必须具有足够的气味(警示气味)。

如果该燃气自身不含气味,则必须加臭。

加臭是对燃气用户至关重要的一种安全措施,当有臭味的气体从不密封的用户管或燃气设施中意外泄漏时,由于其特殊的气味能够被及时检觉。

加臭对及时检觉地下管道泄漏也起到很大作用。

可以说,加臭对燃气输配是必不可少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为加臭剂可通过土壤扩散出来。

1. 适用范围
此技术标准适用于所有DVGW G260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公共燃气供应企业输配管网至进户管和/或同等安全技术设施的用户。

在使用含硫的加臭剂时必须注意,燃气中含硫量的增加会对相关燃气设施如储气罐、燃料电池、裂解装置等带来不利影响。

在工业企业,天然气作为工艺燃气使用时,若配备其它安全措施,可以不加臭使用。

2. 标准参考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注明日期的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未注明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所引用的DIN标准可作为DVGW标准规范的组成部分。

DVGW G260(A)燃气性质。

DVGW G266-2(M)旧燃气制备厂的修复—修复实施工艺。

DVGW G469(A)供气管道和设备的压力检测方法
DVGW G491(A)进口压力为100巴以下的燃气调压器;设计、施工、检验、试运行和正常
运行。

DVGW GW350(A)用于供水和供气钢制管道的焊接连接—加工、检验和评价。

DVGW VP901 带电化学传感器的检测天然气中含硫加臭剂含量的手持式检测仪。

DIN 2999-1 用于螺纹管和配件的惠氏标准管螺纹;圆柱形内螺纹和锥形外螺纹;螺纹尺寸。

DIN 3859-1 管道螺纹连接—第一部分:供货技术条件。

DIN 3861 非焊接管道螺纹连接—切割环—结构。

DIN 30650-1 用于运输和储存加臭剂的储罐 - 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用于四氢噻吩的
储罐(草案)。

DIN 30620-2 用于运输和储存加臭剂的储罐(草案)。

DIN 51855-7 气态可燃物和特殊气体的检验;硫化物含量的确定;用电电化学探测器
对含硫加臭剂量进行气相色谱测定。

DIN 51855-8 气态可燃物和特殊气体的检验;硫化物含量的确定 - 第八部分;气相色
谱测定硫化氢, 碳硫氧化物和使用专用探测器检测其它含硫化合物。

DIN EN682 弹性密封 - 用于气体和液态碳氢化合物的供应管道和建筑部件的密封材
料的要求;德文版EN682;2002。

DIN EN751-1 与1、2和3家族燃气和热水接触的金属螺纹连接的密封剂–第一部分:厌氧密封剂;德文版EN751-1;1996。

DIN EN10305-1 精密钢管—供货技术条件–第一部:无缝冷拉管;
德文版EN10305-1;2002。

DIN EN50014 爆炸危险范围内电器运行:一般规定;德文版EN50014;
1997:1998+A1;1999+A2;1999。

DIN EN50015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 - 油盖“o”;德文版EN50015;1998。

DIN EN50016 爆炸危险范围内电器运行 - 超压盖“p”;德文版EN50016;1995。

DIN EN50017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砂盖“q”;德文版EN50017;1998。

DIN EN50018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办法–恒压“d”;
德文版EN50018;2000。

DIN EN50019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提高安全程度“e”;
德文版EN50019;2000。

DIN EN50020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自身安全“1”;
德文版EN50020;1994。

DIN EN60079-14 (VDE 0165第一部分)在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运行办法–第十四部;
爆炸危险范围内的电器设备(矿井结构除外)(IEC60079-14;1996);
德文版EN60079-14;1997。

DIN EN ISO13734 天然气–作为加臭剂用的有机硫化物 - 要求和检验方法
(ISO13734-1998);德文版EN ISO13734;2000。

DIN V VDE 0185-1 防雷 - 第一部分;一般标准。

ISO7005-1 金属法兰–第一部分;钢法兰。

VD1 3882 第1章臭味强度的测定。

AD-2000 说明W7 铁氧体钢制螺丝和螺母。

AD-2000 说明W13 非合金与合金钢制锻件和轧制部件。

BGV A1 德国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法规,工作安全和健康 - 预防基础原则。

BGV A8 德国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法规,工作安全和健康–工作场地安全和健康保护标志。

BGV C6 德国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法规,工作安全和健康–公共燃气供应
的燃气设备。

3. 术语
3.1 定义
3.1.1 标准状态
标准状态作为依赖于状态大小比较的参考条件,用字母“n”表示,作为下角标。

标准状态下的压力为:
Pn = 1013.25 hPa = 1.01325 bar。

标准状态下的温度:
Tn = 273.15 K(=0℃)
能察觉的味道(嗅觉等级3,见表1)。

3.1.5 加臭剂浓度
燃气或者空气中加臭剂的浓度以mg/m3单位表示。

3.1.6 K值
K值给出的是这种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浓度。

K值用于计算燃气中最低的加臭浓度的计算(见8.2),单位为mg/m3。

3.2 专家
本技术规范所指的专家是:
·符合G491和G492要求的DVGW的专家;
·技术监督机构的专家(TÜO专家);
·以及材料检验局的权威专家。

3.3 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是指受过基础培训,掌据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他们能够依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来判断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专业人员的资格是通过定期的培训得到保障,并以适当的形式形成证明文件。

专业人员必须由企业主书面认定,或者是承担行使权责义务的运行经理。

3.4 嗅觉强度的确定
一种加臭剂强度的确定或一种燃气K值的确定一般要靠人的嗅觉来帮助。

由于每个人的嗅觉不同,必须严格定义经过训练的人群的受试条件,根据统计的方法评估确定察觉味道。

3.5 加臭和臭味遮盖的叠加作用
投加不同的嗅味剂时,不能引起嗅觉强度的叠加。

这种情况在生产混合气体时应加以考虑。

因此建议,加臭剂投加量的选择要视原有气体自身没有味道。

如果两种气体都有足够的气味,混合后为不同气味儿的混合,混合产生的新的气味有可能不足以闻到,这种情况下必须实施附加加臭。

为保证警示气味的同类性,应避免频繁更换不同化学性能的加臭剂,使嗅觉类型发生变化。

建议通过嗅味试片让用户了解(如:臭味卡片)。

4.加臭剂的基本要求
于加臭剂来说,除了具备足够的嗅觉强度外,还要符合下列要求:
a) 加臭后燃气的味道不能同其它经常出现的气味混淆。

它应是令人不快、但又不能太
让人讨厌的味道,容易被空气进行不同浓度的稀释,这样加臭剂作为警示信号很容易被察觉。

b) 投加了加臭剂的气体即不能有毒也不能有害,特别是加臭后燃气的燃烧产物也不允许
产生有害物质。

c) 加臭剂无论在储存时还是在气体中要始终保持稳定的化学成分。

d) 加臭剂必须是高挥发性的,在配气管网中压力和温度条件下以及在压力容器中不产生冷
凝。

e) 加臭剂必须尽量完全蒸发,不留残余物。

f) 加臭剂必须在室外温度低时也可使用。

g) 加臭剂不允许在燃烧器和安全装置中沉积。

h) 加臭剂应尽可能不被冷凝的碳氢化合物洗出。

在公共燃气供应中只能加入获得DVGW认证的加臭剂,还应参照DIN EN ISO 13734。

5.常用加臭剂
5.1 加臭剂类型
加臭剂以含硫和不含硫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区别。

5.2 加臭剂特性数据
5.2.1 无硫加臭剂
目前已使用无硫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加臭,如丙烯酸酯类,这类物质单独或同其它物质混合后作为加臭剂均已被认证。

其物理、化学及相关特性可查阅EU安全参数手册。

5.2.2 含硫的加臭剂
目前主要使用硫醚(如四氢噻吩)和硫醇(如乙硫醇及特丁硫醇)。

这种物质即可单独或同其它物质混合后作为加臭剂均已被认证。

其物理、化学及相关特性可查阅EU安全参数手册。

5.3 实践中的重要特性
5.3.1 密封与膜片
在使用加臭剂时一定要注意,与其它有机物质相比它的溶解性大,如对塑料、密封圈和润滑剂,因此在加臭设备中以及在液态的加臭剂注入燃气管网处的密封设施中,必须使用抗液态加臭剂溶解的密封材料。

5.3.2 管道
由于燃气供应中投加的加臭剂浓度很小,加臭剂在气相状态下分压也很小,不会对塑料管造成不良影响。

在启用新的管段或更换加臭剂时,由于在管壁的吸附、灰尘和痂垢,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在末端达到所需的加臭浓度。

吸附程度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如管网的结构特点、加臭剂的压力、温度和物理、化学特性以及燃气在管网中滞留的时间等。

一旦被加臭的燃气从敷设在地下的管道中泄漏出来,臭味物质或多或少被土壤吸收,沸点高的加臭剂一般来说比沸点低的加臭剂被吸收的快,其次硫醇类加臭剂在含有氧化铁的土质中气味
会被减弱,并很快被氧化成为可吸收的二硫化物,然而吸收和氧化随着土壤湿度的增加受到抑制(参见DVGW安全规范系列46号“加臭剂在土壤中的状态”)。

液化气在液相的加臭应使用沸点低的加臭物质,如乙硫醇,使用合适的汽化器可以使其非常均匀地同液化气一起汽化。

6.安全措施
6.1 加臭剂的使用
加臭剂的使用应依照危险品规范GefStoffV和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规范BG VAI。

应按危险品规范§20制订工作范围和物品相关的操作规定(操作说明样本,见附件A;危险物品操作说明;见附件B)。

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至少每年培训一次。

应避免长时间不带防护面具停留在含有蒸发性加臭剂的房间,因为含有一定浓度的加臭剂蒸气有损身体健康。

如果不得不长时间在这种房间工作时,必须配带有适合的过滤器的防护面具(使用无硫加臭剂和THT可配带配备A2-P2过滤器的轻质防护面具,而沸点超过65℃的含硫加臭剂配备AX-P2过滤器或者根据周围环境选择防护面具)。

按照BGV A1规定,接触加臭剂的工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对眼睛、脸部和身体的防护。

尽管采取了防护措施,一旦液体加臭剂进入眼睛或粘在皮肤上,首先要就地用大量的水冲洗,若进入眼睛就必须在清洗后及时就医。

为了防止在倾倒加臭剂时散发出的强烈气味,可采取下列措施:
•用覆盖法有可能将气味盖住,但不能改变加臭剂的化学特性,而且也不可避免造成健康危害,因此,如果大量加臭剂溢出时并不适合使用覆盖剂。

•通过喷撒大量氧化剂使少量溢出的含硫加臭剂变成气味很弱的产品,可用的稀释液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或双氧水,用水稀释成溶液。

硫醇类可用硝酸银(5g/l)的水溶液。

因为有起火的危险,所以不能使用固体氧化剂。

•使用无硫加臭剂时,请参看厂商说明。

警告:不要将未溶解的化学制品同加臭剂接触,有起火的危险!
•泄漏出的加臭剂可用吸附剂(砂、活性炭及其它多功能吸附剂)进行吸附,并将其放入封闭的容器中按规定清除。

余留的残留物按少量溢出进行处理。

若土壤被加臭剂污染,其下方的地下水会受到威胁,必须依照政府法律进行处理(如:土壤净化法见DVGW规程G266/11)。

管道、储罐和设备部件的清洗建议使用酒精(异丙醇、乙醇等),使用后的清洗剂必须按规定清除。

6.2 运输
加臭剂的运输依照公路和铁路危险物品法规(GGVSE)及危险物品委托法规(GBV)进行。

加臭剂被列为GGVSE第3级,确切的等级必须参照EU厂商安全参数手册。

6.3 存储
应按照运行安全法规进行加臭剂的储存,储存间必须阴凉、干燥且通风好。

加臭剂储罐或容器不能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以免内部压力增高。

备用的加臭剂储罐和加臭设备可放置在一个房间。

加臭剂不允许同易燃物品共同存放,存放加臭剂的房间应符合6.4的要求。

6.4 防爆和防火
加臭工作间一般列为一级防爆区,在这里一切电气设备应按照DIN EN60079-14(VDE 0165 第1部分)要求必须采取防爆防护,即必须符合温度等级T4、防爆等级2。

还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在加臭工作间禁止打火、使用无线通讯和明火照明以及吸烟。

7 加臭技术
7.1 加臭设施
包括加臭剂储罐在内加臭设备,也属于公共燃气供应设备的组成部分,如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设备,必须按照DGV§30 C6制定技术操作说明(操作说明样本见附件A)。

7.2 加臭方法
加臭原则上是根据燃气的流量来投加的,即根据流过的燃气体积连续不断地在燃气中投加加臭剂。

7.3 建筑部分的要求
设计加臭设备时,对于所有受压部件必须根据泵的最大压力(MOP)来设计加臭管的最大允许运行压力。

7.3.1 材料
选择同液态加臭剂接触的配套部件的材质一定要考虑到在正常运行时出现的机械、化学和高温应力。

这些部件必须按DIN 17440的要求由含17%Cr和9% Ni的不锈钢。

7.3.2 加臭剂储罐
用于运输和存放加臭剂的储罐必须符合DIN 30650-1或DIN 30650-2的要求。

7.3.3 加臭泵
必须使用密闭的,如不带密封压盖、最好是由电磁阀启动的加料泵。

在加料泵前安装一个过滤器使其免受污染。

(图 1)一般在泵的进、出口处各安装一个止回阀。

对无止回阀的泵可将止回阀分别安装,对于长时间低负荷的设备(燃气流量小或停止状态)辅助的办法是在加臭管上另安装一个电磁阀。

加臭泵的功率参数,如最大泵压,由供货商或厂商提供书面给出,厂商还要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说明:加臭设备应易于清洗,以便在更换加臭剂时清洗原加臭剂,以避免散发浓烈的气味,可使用酒精作为清洗剂(见6.1),盛清洗剂的容器不必与加臭设备装配在一起。

图1. 加臭设备示意图
1.燃气表
2.容积修正仪
3.脉冲发送器
4.包括脉冲转换器的控制器4a.脉冲转换器
5.加臭泵(无填料盒)
6.注入喷嘴
6.1浸入管
6.2闸阀6.3止回阀
7.冲洗管接头
8.带可视玻璃的排气阀
9.投加和灌注液位观测尺
10.加臭剂储罐
11.过滤器
12.收集池
13.自动体积投加控制器
14.活性碳过滤器
15.闸阀
7.3.4 注入喷嘴
注入喷嘴(见图2)由一个带大面积汽化表面的浸入管、一个闸阀和一个止回阀组成,不需要中间连接件。

止回阀必须适用于脉冲操作。

通过安装过滤器防止污物和残留物(见图1),注射喷嘴应尽量垂直安装。

说明:为了避免在卸下回止阀或注射喷嘴时使整个加臭管排空,建议在止回阀前沿加臭剂流动方向上安装第二个闸阀。

7.3.5 连接管道
同加臭剂接触的钢质连接管道必须符合DIN EN 10305-1(无缝精密纲管)要求。

除加臭泵和注入喷嘴(注入管)之间,连接管道可以是柔性材料的。

这种管道在用于无硫加臭剂时由氟化柔性材料制成,用于含硫加臭剂时由PTFE或FPM带刚性加强的材料制成(如按DIN EN 682 等级为H的材料)。

柔性的连接管道必须保证势位均衡。

7.3.6 密封
与液态的或是有一定浓度的和气态加臭剂接触的密封材料性能必须稳定。

非金属的密封材料在用于无硫加臭剂时应是氟化弹性物质制成的,用于含硫加臭剂时,根据DIN EN682等级H的要求应是PTFE或FPM材质。

7.3.7 管道连接方式
7.3.7.1 可拆卸的管道连接
管道连接可依据DIN3859-1的要求,使用双金属环结构(双压紧环螺纹连接)及符合DIN3861的带切割环的非焊管道螺纹连接或者同质量的其它螺纹连接。

作为螺纹连接,可允许:
•符合DIN 2999-1的管道螺纹配合,符合DIN EN751-1的密封剂共同使用;
•NPT螺纹(ANSI B 2.1)
•NPTF螺纹(ANSI B 1.20.3)。

作为法兰连接,法兰连接尺寸应符合ISO 7005-1标准。

法兰盘材质特性的证明应符合AD 2000 W13规范的要求。

螺栓和螺母应符合AD 2000 W7规范要求。

PN16(MOP)以下的法兰连接以公章作为材质特性的证明。

如果通过结构形式来保证控制加臭剂泄漏,可使用管道快速连接器(快接头)。

在快接头打开时不允许有加臭剂泄漏。

7.3.7.2 不可拆卸的管道连接
焊接连接必须符合DVGW工作手册GW350的要求。

7.4 建筑措施
7.4.1安装空间
长期安置的加臭设备必须安装在特定(分开)房间。

墙壁、房顶和门必须阻燃。

它们必须由不可燃烧的材质组成,不允许设置在坑洼地和住宅楼里。

加臭间应设置在方便进出的空旷场地,大门必须向外开,并在敞开状态时能固定,进入加臭间后必须能从里面打开房门。

加臭间的地面必须对加臭剂有耐腐蚀性,而且不能渗透。

地面不允许有存水,地面的导电性不能超过108欧姆。

在加臭设备的下面,设置符合(水经济法)规定的收集池,能够收集设备中的所有加臭剂。

除加臭管外加臭设备中液体流通的部件不允许超过收集池。

电缆和管道要隔开,无防爆措施的房间必须有良好的气密性。

加臭间的进口处要设有标志牌,上面标明有着火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加臭设备的危险范围和工作场地应长期竖立标志牌,标明着火危险、爆炸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BGV AB)。

建议加臭间保持恒温。

7.4.2 通风系统
加臭间和储存间必须通风和排气,通风口不能被封闭,在地板上方和屋顶下方各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的通风排气口,其横截面是加臭间地板面积的1/200。

在通风排气口周围可不规定保护范围,但在通风排气口的旁边和下面不允许有工作井或者建筑物出口。

7.4.3 电器设备安装
加臭间和加臭剂储存间中的电器安装应按照DIN VDE0155·1级区,温度等级T4实施。

只安装有注射喷嘴和连接管道的燃气供应设备的电器安装应,按照燃气设备相应的规范如DVGW-工作手册G491实施,但必须保证电线不能同加臭剂接触。

为了保护电器部件,建议安装过载保护装置。

原则上电器运行装置的安装,只允许遵照DIN EN50014至DIN EN50020的要求并具备建筑检验证明,投入使用后该证明必须放在设备运行者那里。

根据DIN V VDE0185-1外部避雷防护的要求,当加臭设备和加臭剂储罐的额定体积小于450升,且置于空旷的地方,以及总的构筑物占地面积超过100㎡时只需要使用简单避雷措施,如果加臭剂储罐的额定体积大于450升时,必须在外面安装避雷针。

而在内部任,何时候都需安置避雷设施。

只要电位达到平衡,就能满足安全要求。

当加臭剂的注入孔设在有阴级保护的管道上时,电位平衡不包括在内。

阴极保护要求的电隔离点尽可能安置在爆炸危险范围以外。

7.4.4 注入喷嘴和注入管的安装
为了使加臭剂在燃气流中均匀分布,浸入管的浸入长度不能小于管道直径的60%(见图2)。

对采用不可拆卸连接的注入管的房间不提出特殊要求,注入管必须有明显标示。

注入管长度和管径必须参照厂家说明。

建议敷设的注入管尽可能有排气措施,为防止气体回流,排气装置必须设在最高位置,并设置在加臭间内。

图2.注入喷嘴结构范例 Rückschlagventil 止回阀 Absperrentil 闸阀 Dichtungsring rostfrei 密封圈(不生锈) Anschweißmuffel 可焊接螺母 Tauchrohr 浸入管 Hauptgasleitung 主燃气管
Enttauchlange 浸入长度(最少60%)
7.5 压力保护
采用加臭泵加臭时,应通过止回阀保护加臭设备中的非承压部件。

在泵的吸-压一侧设置一个阀门作为附加的止回阀。

对于泵体来说,安置在加臭泵的压力面上的所有部件,如:注入管,都必须满足出厂说明书中的最大泵压。

7.6 加臭剂的投加
7.6.1 加臭剂投加的调节和控制
通过控制仪器使加臭剂的投加量与燃气流量相匹配。

控制仪的作用是使加臭根据燃气流量按比例投加。

控制仪器接收来自燃气测量装置提供的脉冲信号,并由此控制加臭泵的投加量。

例外情况,(如在不能使用流量信号时)也可以计时加臭。

7.6.2 监控和检查装置
必须随时在燃气中检查到加臭剂的量,如通过滴管系统完成,投加的加臭剂量在一定的测量时间内将在一个校准的测定管上读出,并计入同时间内燃气通过的体积比。

其它监控装置还有:
•加臭剂储罐的液位监控;
•自动投加体积监控;
•脉冲进口监控;
7.7 检验和运行
加臭设备必须由厂商按照适用于燃气设施的法规,对单个部件或整体设备进行耐用性和密封性检验。

厂商必须出示检验证明,除此之外还要根据G469进行密封性和耐用性检查。

安装完毕的加臭设备,必须在安装现场对注入喷嘴以下设备进行密封性检查,以及最后的功能检查,比如用酒精或清洗用汽油检查加臭泵的最大出口压力。

加臭设备投入运行时要注意厂商的使用说明,参照 3.2由职责范围内任命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在现场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8.必要的加臭剂投加量
8.1 一般规定
根据本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公共燃气供应的可燃气体必须不间断加臭,在泄漏的燃气浓度达到危险极限(爆炸极限,CO的含量)之前,燃气和空气味觉必须达到3级臭味(警示气味等级),最低加臭浓度按8.2所述计算。

由于在燃气输配管网中产生吸附、化学反应或气味掩盖会造成臭味减弱,所以在管网入口处的投加量,必须保证整个配气管网中的燃气达到警示气味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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