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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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1.02.15
•【文号】文物人发[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人发〔2011〕3号)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会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兼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含原国家文物局领导,下同);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正副司局级干部(含机关副司级干部);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含正处级,下同)。
二、兼职类别
本办法涉及的社会兼职是指有一定任期的职务,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性职务,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二)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性职务。
(四)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其它团体、机构或单位中兼任的相关职务。
三、兼职原则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社会兼职原则上应与本职工作有关。
(五)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六)不得从兼职工作中领取任何报酬。
(七)一般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
(八)兼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审批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的,征求文化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其中,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局领导干部兼职须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二)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文化部党组审批;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审批。
(四)兼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性职务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备案权限
(一)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文化部党组备案;其他中央管理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兼任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司局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三)国家文物局机关在职处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及兼任社会团体成员和文化、教育、科研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国家文物局党组备案。
六、办理程序
国家文物局系统社会兼职管理工作由人事司具体承办。
(一)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事由、兼职单位基本情况等,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提供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现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名单)报送人事司。
2.人事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司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职务提出初审建议。
3.人事司将初审建议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4.将人事司初审建议及主管局领导审核意见报请局党组审批。
5.根据局党组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备案程序
1.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备案一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将本部门、单位人员社会兼职情况送国家文物局人事司。
2.人事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备案事项提出初审建议,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局党组备案。
3.担任文化部党组成员的国家文物局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由人事司按有关规定报文化部人事司。
4.国家文物局领导和司局级以上干部及局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社会兼职情况,由人事司报请国家文物局党组审定,统一备案。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