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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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国家行政职
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 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 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这些社会关 系是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他范围的社会关系不在此列, 也不由行政法规范调整。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 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 行政主体与不同的另一方主体相对应形成多种行 政法律关系,而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 义务也各有区别。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 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 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 有恒定性。
1.主体的变化。
2.客体的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 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
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法所要规范的特定的 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 具体地说,它们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权的配置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 3.对行政权的监督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 包括:
(一)行政法Leabharlann 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定事由出现后,行 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规则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法已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即规定权利 义务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
2.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 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 (3)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取消使行政法
律关系消灭。
(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 消灭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 下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2)因主体消灭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3)因客体的消灭使原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 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 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保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是行 政法治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当然要求,其根本目的在 于保证国家立法的至上性,划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在创制规范方面的权限范围,防止行政立法权的 自我膨胀。
具体包括:
(一)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法律优先,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 动都要服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 法律。其次,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位阶上处于 最高层次,在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 政规范性文件等任何其他规范,一切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 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 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任何种类的的行政法律关 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
(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1.物。 2.智力成果。 3.人身。 4.行为。 5.行政权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2.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可 以将其分为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
法律优先的具体要求是: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 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三)法律保留
1.公共行政的主体只是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予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而私行政的主 体则可以是任何组织、单位和团体。
2.公共行政的范围和对象是国家的公共事务,包 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治安、交通等社会 诸领域。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管理,是行使国家权 力的活动,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3.公共行政是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统一的国 家管理活动。
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是 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己进行立法 而不能委托国家行政机关立法,相对保留是指有些 事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可以自己立法也可以依法 委托给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行政主体具有 合法资格,包括两个方面: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 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从以下两个 角度来看: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主体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主体是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 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
行政法大体可以分成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 监督行政法三个主要部分。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结构,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分配,行政职权的设定和 范围以及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等。
行政活动法也称“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范围、方式,行使行政权力 的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方参与 行政活动的方式、方法等。
4.国家行政是在国家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专门 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活动。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 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 督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行政法概念的分解: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 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一般不具有可处分 性。
4.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 系。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为标准,可以将行 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过程中的 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 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局部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与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后产 生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产 生之后如发生改变,只能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 化,而不能是内容即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无论人 们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发生什么变化,都意味着 原有行政法律关系已消灭,并形成了新的行政法 律关系。
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 范。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3.行政法通常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为一体。 4.行政法的内容变动性较大。
(三)行政法的内容与分类:
人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 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对应结构为标准,可以分 为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 人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 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关系。 5.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法 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和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 分为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 法律关系。
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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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 行政,又称行政活动、行政管理,原意是指
组织管理、对事务的执行。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 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所针对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即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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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 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 范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 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原 理。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义务的决定。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 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 合法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果越权行政, 也是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2.行政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3.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权力的行 使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条文的 实体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凡是法律规定有 行政行为程序的,实施行政行为就必须按法定程 序进行,否则,就属于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监督行政法主要规定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监督 及对违法的行政活动造成后果的补救。
(四)行政法的分类:
对上述三类行政法规范,按照其性质,又可以分 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两大内容。实体行政 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民一方以及国家监督机关在 行政活动中各自具有本质属性的权利义务。
程序行政法则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公民一方以及 国家监督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各自为保障实体性权 利义务得以形成和正常运行的手段性或过程性权 利义务。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国家行政职
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 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 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这些社会关 系是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他范围的社会关系不在此列, 也不由行政法规范调整。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 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 行政主体与不同的另一方主体相对应形成多种行 政法律关系,而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 义务也各有区别。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 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 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 有恒定性。
1.主体的变化。
2.客体的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 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
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法所要规范的特定的 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 具体地说,它们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权的配置关系。 2.行政管理关系。 3.对行政权的监督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 包括:
(一)行政法Leabharlann 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定事由出现后,行 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规则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法已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即规定权利 义务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
2.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 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 (3)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的取消使行政法
律关系消灭。
(4)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 消灭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 下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2)因主体消灭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3)因客体的消灭使原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 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 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保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是行 政法治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当然要求,其根本目的在 于保证国家立法的至上性,划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在创制规范方面的权限范围,防止行政立法权的 自我膨胀。
具体包括:
(一)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法律优先,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 动都要服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 法律。其次,法律优先指法律在效力位阶上处于 最高层次,在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 政规范性文件等任何其他规范,一切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 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 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任何种类的的行政法律关 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
(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1.物。 2.智力成果。 3.人身。 4.行为。 5.行政权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2.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可 以将其分为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
法律优先的具体要求是: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 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三)法律保留
1.公共行政的主体只是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予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而私行政的主 体则可以是任何组织、单位和团体。
2.公共行政的范围和对象是国家的公共事务,包 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治安、交通等社会 诸领域。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管理,是行使国家权 力的活动,具有国家的强制力。
3.公共行政是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统一的国 家管理活动。
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是 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自己进行立法 而不能委托国家行政机关立法,相对保留是指有些 事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可以自己立法也可以依法 委托给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行政主体具有 合法资格,包括两个方面: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 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从以下两个 角度来看: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主体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主体是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 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自身、 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
行政法大体可以分成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 监督行政法三个主要部分。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结构,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分配,行政职权的设定和 范围以及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等。
行政活动法也称“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范围、方式,行使行政权力 的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方参与 行政活动的方式、方法等。
4.国家行政是在国家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专门 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活动。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 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 督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行政法概念的分解: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 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一般不具有可处分 性。
4.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 系。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为标准,可以将行 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过程中的 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 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局部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与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后产 生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产 生之后如发生改变,只能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 化,而不能是内容即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无论人 们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发生什么变化,都意味着 原有行政法律关系已消灭,并形成了新的行政法 律关系。
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 范。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3.行政法通常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为一体。 4.行政法的内容变动性较大。
(三)行政法的内容与分类:
人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 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对应结构为标准,可以分 为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 人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 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关系。 5.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法 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和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 分为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 法律关系。
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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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 行政,又称行政活动、行政管理,原意是指
组织管理、对事务的执行。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 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所针对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即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与私行政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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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 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 范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 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原 理。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义务的决定。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 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或 合法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果越权行政, 也是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2.行政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3.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权力的行 使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条文的 实体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凡是法律规定有 行政行为程序的,实施行政行为就必须按法定程 序进行,否则,就属于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监督行政法主要规定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监督 及对违法的行政活动造成后果的补救。
(四)行政法的分类:
对上述三类行政法规范,按照其性质,又可以分 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两大内容。实体行政 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民一方以及国家监督机关在 行政活动中各自具有本质属性的权利义务。
程序行政法则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公民一方以及 国家监督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各自为保障实体性权 利义务得以形成和正常运行的手段性或过程性权 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