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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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
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5
•【字号】顺政发[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顺政发〔201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顺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北京市顺义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
支持下,紧紧围绕“打造临空经济区,建设世界空港城”的奋斗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使顺义区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定性、定量、定时”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政府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离京(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
大局、精诚团结,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区的第一要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预防和应对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十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及重点区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及其规划、各项重要改革、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及预算外财政大额资金支出、社会管理事务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
益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功能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市政府备案。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规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

要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1号)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对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五、区政府建立重大合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或区政府授权相关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报送区政府前要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各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也应由本部门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签订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二十六、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六章加强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重视新闻媒体报送和反映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相关工作。

区政府领导同志信访接待日决定事项由区信访办负责督办,除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外,一般要在1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要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列席。

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和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
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和审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城市和重点镇建设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及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活动;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三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列席。

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三召开。

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有关专项工作和协调处理具体问题。

四十四、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一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四十五、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推进本系统的具体工作。

四十六、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确定。

会议议题涉及到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议题提出单位要在会前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将上会议题材料和意见征求情况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会议讨
论。

对重要拟上会议题,主管副区长要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

经议题提出单位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特殊情况除外),讨论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汇报。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

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题会议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会议纪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应由各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拟定会议议程、组织方案、会议通知和领导讲话(代拟稿)报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九、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及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的,向区长请假。

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能参加全区性会议和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本系统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

未经同意的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

第十章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五十一、区政府非基本建设财政支出,按照项目使用性质,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由主管副区长审批;
(二)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
(三)超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支出,由使用单位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

涉及重大项目支出的,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四)预备费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无明确用途的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有明确用途的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每季度以报表形式报区政府备案;
(六)对使用超收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务会审查和批准。

五十二、区政府基本建设财政支出,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区长审定;
(二)市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款;
(三)基本建设资金超立项批复10%,需由建设单位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竣工
财务决算评审超过立项批复5%,需由建设单位报批追加。

五十三、区财政局每月向常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财政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及有关规定。

五十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

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签署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通告等文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区长签署。

五十八、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履行签发程序。

其中: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类公文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批复、通知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函等公文,由主管副区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五十九、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六十、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
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六十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

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六十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六十四、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章内事活动制度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及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六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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