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分公司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应用与运维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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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数字
燃料管控平台应用与运维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数字燃料系统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管理职责,实现燃料管理工作更加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燃料管控系统工作流程及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唐华银制〔x〕78号)和《关于全面应用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系统的通知》(大唐集团燃〔2017〕323号)精神,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数字燃料管控系统建设、应用与维护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应全面应用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系统的所有功能开展全部业务。

燃料、计划、财务、安生、监审等部门,使用燃料收、耗、存对应数量、质量数据的入厂验收、煤场盘点、配煤掺烧、报表统计、成本核算、结算付款及热值差分析、煤耗指标计算、经济活动分析、指标对标考核等所有关联业务,均只能唯一使用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系统采集的数据。

过程管控与数据结果相结合,以过程保证结果,用结果检验过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数字燃料系统管理机构
组长:经营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经理助理检修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
成员:燃料管理部主任燃料调运部主任燃料运输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发展计划部主任控制部主任设备管理部主任监察审计部副主任监察审计部煤质监察专责燃料管理部统计分析专责燃料调运部调运专责燃料运输部配煤掺烧专责发电部节能专责控制部信息专责控制部计量专责
第四条燃料管理部是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入厂煤验收监管系统应用、数字化标准化验室系统应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入厂煤计量、采样、制样和化验相关模块的应用,负责入炉煤制样和化验相关模块的应用。

第五条燃料运输部是数字燃料管控平台数字化煤场应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入厂煤接卸、煤场管理、配煤掺烧、入炉煤计量和采样相关模块的应用。

第六条燃料调运部负责来煤计划、来煤信息、智能采购、燃料报表等相关模块的应用工作。

第七条发电部负责入炉煤机组负荷数据录入配煤掺烧调度单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部负责煤场盘点管理及其分析工作。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数字燃料系统全流程的监督,负责存查样的抽查
第十条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关联设备的运行按生产设备管理,燃料管理部是入厂煤计量、采样、制样、化验、视频、门禁、拦车器、读卡器相关设备的运行部门,燃料运输部是煤场设备、入炉煤计量、采样设备的运行部门,控制部是中心机房相关设备的运行部门。

第十一条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关联设备的检修、维护按生产设备管理,控制部负责设备控制、电气二次、计算机网络、信息通信部分的检修、维护工作。

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机务和电气一次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系统账号管理
(一)系统账号包括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系统账号分为系统管理员、企业管理员和用户账号三类。

(二)用户账号的用户名应严格按照中国大唐人力资源部统一的编号进行命名,确保账号唯一;用户账号的权限按照岗位职责配置,确保权责对应及信息安全。

(三)用户取得账号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及密码。

操作时应登录本人账号,工作结束时应立即退出。

系统账号不得转借他人,因个人保管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由账号持有人负责。

(四)系统及企业管理员账号应严格管理,严禁私自给用户账号开通、更改权限。

换岗、退休及离岗人员的用户账
号权限要及时按照流程进行权限调整。

(五)系统管理员负责企业管理员账号的创建及权限分配,企业管理员负责用户账号的创建及权限分配。

系统管理员账号由软件运维单位负责;企业管理员账号由燃料管理部按照专人负责;监察审计部负责对用户权限进行抽查。

(六)系统管理员必须确保系统模块功能与中国大唐标准菜单的名称、顺序一致,且不得随意删减。

系统升级后模块功能发生变化的,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更新模块菜单。

第十三条操作、查询、维护权限管理
(一)用户账号的角色及权限由其所属部门根据相关岗位职责的不同申请系统平台操作、查询、维护权限,经业务相关部门审核、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管理员进行配置。

权限配置原始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备中国大唐检查。

(二)视频监控角度初始位置调整权限应按唯一权限设置。

日常使用中由专人进行视频监控角度初始位置调整操作,严禁其他人员对视频监控角度初始位置进行调整。

视频浏览权限根据岗位需求进行配置。

(三)门禁权限配置按照中国大唐相关制度要求进行,严禁人卡分离、混用借用。

因个人保管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由门禁卡持有人负责。

其中,存查样间、集样间按双门禁配置。

第十四条异常报警管理
(一)必要时应组织使用、维护、监察等相关部门讨论
确定报警项目、报警定值、报警界面及查看、解除权限,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后统一由软件运维人员进行配置,同时将报警手册报华银电力备案。

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变更报警内容,如需变更,应严格履行报警定值变更申请,经华银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运维人员进行变更调整。

(二)系统应用中,出现报警、闭锁的情况,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并按流程由相应权限人员进行报警确认及解锁操作。

原则上严重报警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一般报警项目处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五条审批流程管理
(一)由部门审批的氢值维护、报告核查、报警解除、权限分配、车辆基础信息维护、应急管理数据修正等授权操作功能,按照业务班长、业务专责、业务部门分管主任的流程进行审批。

(二)由公司审批的人工采样、氢值维护、报告核查、报警解除、权限分配、车辆基础信息维护、应急管理数据修正等授权操作功能,按照业务班长、业务部门分管主任、公司分管领导的流程进行审批。

(三)由华银电力审批的人工采样、盘点分析、热值差分析、水分差调整、特殊损耗、异常数据后台修正等业务,按照业务班长、业务部门主任、公司分管领导、华银电力业务主管部门的流程进行审批。

(四)由中国大唐审批的人工采样、盘点分析、热值差分析、水分差调整、特殊损耗、异常数据后台修正、使用未
接入系统的燃料采制化计量设备等业务,按照业务班长、业务部门主任、公司分管领导、华银电力业务主管部门、中国大唐业务主管部门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人员管理
(一)操作、管理人员应根据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管控流程合理配备,确保满足工作需求。

控制部、燃料管理部可配备数字燃料管控平台专职管理人员。

(二)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管控流程中发卡、采样、计量、送样、制样、化验、煤场监督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正式员工,禁止使用临时工从事关键岗位工作。

(三)从事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掌握本岗位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系统平台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异常报警处理和一般故障分析处理等基本技能。

第四章入厂验收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计划管理
(一)燃料调运人员在车辆入厂前应在燃料调度中心维护来煤计划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映射至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的基础管理功能模块中。

(二)燃煤入厂前燃料调运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的在数字燃料管控平台中录入来煤计划,汽车煤按日录入计划,火车煤按月录入计划,不得因上述工作影响入厂煤验收工作。

(三)燃料调运人员及时在智能采购模块中维护年度、月度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汽车煤入厂登记
(一)汽车煤入厂登记时车辆必须行驶到信息登记员的视线范围内才能办理入厂登记,严禁提前给车辆办理入厂登记。

(二)车辆第一次入厂的,由信息登记员与煤监人员共同测量车辆基础信息并登记测量信息登记表,由企业授权人员在监审人员监督下进行信息维护。

严禁采用司机提供的车辆信息或对已录入车辆信息进行随意修改。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车辆信息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三)信息登记员在办理入厂登记时必须检查射频卡内的车牌号、实际的车牌号和运单上的车牌号是否一致,三者一致才能给该车办理入厂登记。

(四)信息登记员需检查随车运单上的车牌号、供应商(矿点)名称、发货日期、发货重量和供方印章的信息完整,信息完整才能给该车辆办理入厂登记。

(五)汽车煤入厂登记时,卸煤区域、衡器编号、采样机编号由系统自动分配,严禁登记人员指定上述信息。

衡器或采样机故障时,由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执行设备退出操作,并按流程对已登记车辆进行队列调整;卸煤区域需要调整时,由煤场管理人员在系统平台内调整或由企业授权的监卸人员通过PDA调整。

(六)汽车煤入厂登记信息应由运煤司机本人确认,严
禁登记人员代替司机进行信息确认操作。

(七)信息登记员在点击“保存”按钮前必须再次核对车牌号、供应商(矿点)名称正确。

(八)汽车煤出厂登记时车辆必须行驶到信息登记员的视线范围内才能办理出厂登记,严禁提前给车辆办理出厂登记。

第十九条火车煤入厂登记
(一)火车入厂时,通过车号识别装置自动识别车辆的相关信息。

当车号识别装置故障或出现漏车时由相关人员及时按流程进行车辆信息的补录,同时联系维护人员查找原因并处理。

(二)到厂信息与货票信息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避免系统平台数据异常。

第二十条入厂煤计量管理
(一)入厂衡器必须采用数字传感器。

(二)汽车过衡前应先检查衡器仪表是否归零,衡器仪表铅封是否完好。

(三)衡器的称量范围报警值应合理设置,但不得超过衡器的设计量程。

(四)车辆过衡环节应安排工作人员对计量过程进行巡视。

(五)汽车过衡时车辆应熄火,过重时司乘人员应全部下车,并站在指定位置。

(六)衡器就地原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七)动态衡车速异常报警时应查清原因后重新过衡。

第二十一条入厂煤机械采样管理
(一)采样前检查工作
1.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检查,确定无明显残留煤样和杂物,各硬件设备正常。

2.采样前应检查集样罐内无残留煤样,各集样罐罐号与样罐工位号一致并对子样称重系统清零。

3.汽车煤采样前应确认车辆已熄火,司乘人员下车到达指定安全区域,车内无人后,方可启动采样机。

4.汽车煤采样前应检查采样系统语音播报装置、视频监控等装置正常,严禁无语音提示进行自动采样。

远程采样前,应确保视频监控系统、语音对讲装置、采样机紧急制动按钮正常。

5.汽车煤采样前应确认拉筋位置,防止采样时因车厢定位装置异常或车辆信息错误造成设备损坏。

(二)采样方案管理
1.系统平台中采样方案的选择,应通过企业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管理员进行设置。

采样时采样方案应使用系统方案,异常情况需使用上位机的采样方案时,应在系统平台履行人工采样审批流程。

2.入厂煤采样方案(包括子样数、采样区域、坐标等信息)由系统平台根据来煤计划(批次煤量、矿别、车数及供应商等信息)自动生成采样方案,并发送指令到采样机上位机进行采样操作。

(三)采样管理
1.采样时采样员应使用个人账号登录采样系统,采样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并对个人账号的采样结果负责。

2.采样时车辆信息应由采样系统自动读取,严禁人工录入,同时上位机应屏蔽供应商、矿点、集样罐号等敏感信息。

3.采样员在采样前应核实上位机显示的车号与实际车号一致,否则严禁采样。

4.采样时应优先使用机械全自动采样,设备或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录入缺陷并通知相关人员消缺。

紧急情况下可按照人工采样流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5.采样时由采样机根据系统平台指令自动执行采样操作,严禁人为干预采样过程。

异常时,可操作紧急制动按钮及时停止采样,保证人员设备安全,待查明原因处理后可继续采样,并做好相关记录。

6.采样时应检查采样结果与系统给定方案是否一致,出现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7.采样过程异常中断时,应在故障消除后按原采样方案继续执行未完成的流程。

无法继续采样的,按重新采样处理,并及时汇报管理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8.采样机使用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系统无残留煤样、杂物或矸石,否则应清理干净后才能进行下一次采样。

对采样过程中清理出来的矸石,燃料管理部应规范管理。

9.采样系统应配置堵煤报警,堵煤报警时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查,故障消除后方可继续采样。

10.采样机的参数设置由部门安排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严禁随意调整。

11.燃料管理部应在系统平台内定期检查采样方案执行情况,包括采样方案对比图和采样均匀性,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联系维护人员处理,确保采样的具有代表性。

12.出现采样报警信息时,燃料管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报警取消及解锁操作。

(四)集样送样管理
1.卸罐合样操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且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应使用自己的身份卡。

2.卸罐合样时,应按顺序依次进行,单个样罐卸罐流程全部完成后,方能进行下一卸罐操作,严禁将多个集样罐同时取出,进行卸罐合样操作。

3.卸罐合样时,只能使用集样罐上的二维码进行卸罐合样操作,严禁额外打印二维码。

4.卸罐合样时应称量合样桶皮重,且将打印的采样二维码贴在合样桶上后,才能将集样罐的煤样倒入合样桶中,严禁先倒样再贴采样二维码。

5.卸罐合样时,重量应由电子台秤自动上传,严禁人工录入重量。

6.卸罐合样时严禁将系统认定不匹配的煤样合在一起。

7.卸罐完成后,应及时将煤样送至制样室进行制样。

8.送样登记和接样登记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

9.集样室电子秤应与制样室接样电子秤精度等级保持一
致,并定期进行校验。

送样重量和接样重量偏差不大于5‰。

10.送样时间应结合企业送样路线、送样交通工具等信息,与监察审计部共同确定,严禁随意设定送样超时报警闭锁定值。

11.送样环节出现“合样异常”、“送样时间超时”、“送样重量超差”、“送样桶数量不全”等报警时,系统应闭锁后续流程,经燃料管理部分析处理后由专人解除报警,严禁随意取消报警闭锁设置。

第二十二条人工采样管理
(一)当设备故障或煤质异常无法进行机械采样时,可进行人工采样。

人工采样应按规定(48小时以内公司审批、48小时-168小时华银电力审批、168小时以上中国大唐审批)在系统中履行审批流程。

(二)人工采样应按系统平台生成的采样方案(包括子样数、子样点位置、总样量等)执行,采样结果执行情况通过手持PDA拍照上传系统。

(三)人工采样结束后应按系统平台流程进行采样信息登记,严禁人工录入样桶及煤样重量信息。

(四)人工采样的送样过程按机械采样送样过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接卸操作管理
(一)车辆按照系统提示到相应卸煤区域进行卸煤;卸煤前,监卸人员通过PDA手持终端检查预卸煤车辆车牌号、煤卸区域等信息是否与系统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卸煤操作。

(二)汽车煤监卸人员发现煤质异常时,应及时通过PDA手持终端拍照取证上传系统并启动异常煤质处理流程。

所有扣矸、扣杂、扣水的数量均应及时录入系统。

(三)汽车煤卸煤时,监卸人员需确认车厢内余煤卸净才能执行卸煤完成登记。

第五章数字化煤场
第二十四条煤场辅助设施管理
控制部定期对煤场、卸煤沟等区域配套的摄像头、无线AP、斗轮机识址装置等与系统平台相关的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斗轮机等堆取料设备识址定位准确可靠,相关设备正常投运。

第二十五条煤场系统管理
(一)煤场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平台数字化煤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煤场分区管理:3个煤场按甲、乙、丙命名。

甲煤场分为12个区,分别是:甲左1、2、3、4、5、6区和甲右1、2、3、4、5、6区;乙煤场分为12个区,分别是:乙左1、2、3、4、5、6区和乙右1、2、3、4、5、6区;丙煤场只分为1个区。

煤场管理人员应根据煤场存煤情况及时对煤场分区基础数据(长、宽、高)进行调整设置。

盘煤报告各分区命名应与数字燃料管控平台一致。

(三)煤场初始化管理:公司数字化煤场以2017年1
月1日00:00财务月报数据为基础进行初始化,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初始化。

初始化材料要包括详细的煤场分区信息及各煤场的量、质、价等相关信息,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企业公章,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

初始化材料一式三份,公司、华银电力、中国大唐各保存一份。

公司初始化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煤场量质价调整管理:煤场管理员定期对煤场分区信息进行维护,确保分区数据准确,但不得改变库存总量。

(五)数据采集管理:燃料运输部和控制部要确保相关数据采集正常、数据完整准确。

入炉皮带秤、煤场皮带秤要按照设备标识牌名称进行规范命名。

第二十六条煤场入库管理
(一)入库方案管理:系统平台根据来煤信息自动生成卸煤方案,经煤场管理人员审核后执行,特殊情况由煤场管理员进行调整。

(二)卸煤时应严格执行燃煤入库指令,否则系统应报警并闭锁后继工作流程,确保煤场分区数据准确。

第二十七条配煤掺烧管理
(一)配煤掺烧主要流程:可用煤源调研→机组热力试验→建立掺烧模型→按照掺烧需要数字化煤场合理分区→入厂煤按煤场分区堆放→按负荷段生成配煤掺烧方案→管理人员对配煤掺烧方案修正确认→配煤掺烧取煤调度单下达→掺烧取煤指令执行→数字化煤场数据联动→指导采购调运、库存管控。

(二)企业可用煤源调研
燃料调运部门应调研确认企业周边最大范围内的可供煤源,并向生产部门提供详细的煤源可采购数量、质量范围、价格区间等基础信息。

(三)机组开展热力试验
发电部应按照可用煤源及时进行热力试验,确定不同机组、不同季节、不同负荷段、不同设备运行方式下(含影响掺烧的主要设备退出或故障)满足安全、环保、经济的相关指标边际条件,包括热值、硫份、挥发分、灰分上下限以及对应的煤耗指标等。

(四)建立数学模型
应结合热力试验数据、煤场分区、设备改造、进煤结构、煤质条件等因素,发电部、燃料运输部、燃料管理部和燃料调运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科学的配煤掺烧数学模型。

(五)日负荷曲线录入
发电部应及时录入不同机组的日负荷曲线,负荷曲线变换较大时应及时更新。

具备条件的可实现数据的自动实时更新。

(六)按负荷段生成配煤掺烧方案
燃料运输部应系统综合考虑不同时间段的负荷需求下的煤质要求,按照当前全部可供煤源、最新煤价、库存限值(各煤种合理库存区间)等安全条件、环保条件、经济条件因素,生成实时在线的配煤掺烧方案。

(七)配煤掺烧方案修正确认
配煤掺烧的人员根据当前生产需要、环保需求、设备运行方式、煤场可用煤情况(煤场设备故障时对掺配区域的影响;特殊天气、特殊煤质对掺配区域的影响),选择、修改并确定最终掺烧方案。

(八)配煤掺烧取煤调度单下达
配煤掺烧方案经值长最终确认后,转换成取煤调度单并通过系统下达至输煤专业执行。

(九)取煤指令执行
斗轮机(或推煤机)等取料作业人员在输煤指令时间段内,按照取煤调度单指令要求到指定区域执行取煤操作(有条件的可实现斗轮机的自动控制),斗轮机未按照指定的区域取煤或取的煤量与指令不符,系统会自动进行报警提醒(有条件的可实现设备闭锁)。

(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流程完成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基础数据录入数字燃料管控平台系统,切实应用配煤掺烧模块功能进行精准堆取、掺配以及自动采集掺配结果数据进行分析考核,并从保证配煤掺烧实际效果出发,科学指导采购供应。

第二十八条煤场出库管理
(一)系统平台根据审核(值长确认)后的配煤掺烧方案自动生成燃煤出库指令。

配煤掺烧专责负责燃煤出库指令的审核。

(二)煤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燃煤转场指令的下达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煤场盘点管理
(一)煤场月度盘点、典型性盘点和临时性盘点都不得擅自改变、简化盘点工作流程和标准。

(二)盘点日:发展计划部必须在每月28日(2月份为26日)前组织月度盘点工作。

(三)盘点过程:严格按照中国大唐盘煤的相关规定分区进行盘点。

(四)数据录入: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煤场分区及时录入体积、密度等基础数据,具备基础数据自动上传条件的严禁人工录入,确保煤场盘点基础数据(密度、体积、质量等)真实可靠。

(五)盘点分析:每月26日(2月份为24日)24点之前发展计划部应提交盘点分析,系统平台自动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与修正(包括对盘点结束时点之后至月末最后一天24点的入厂、耗用数据计算分析)。

未按时提交盘点分析的,系统自动生成盘点分析报告,账实差异数量在扣除存损后,其余数量自动计入入炉煤量,并以此计算煤耗。

1.账面入炉煤数量以统计期皮带秤原始数据为准,如需修正应按系统流程及时在线申请,并附有规范有效的原始校验记录及修正报告。

资料齐全但不在修正条件范围或无此类资料、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弄虚作假不符合中国大唐规定的,以及超过次月5日以后的申请,都不予以修正。

2.账面其他耗用煤量(包括其他耗用、其他损耗)必须符合规定计列范围,并按流程在查明原因的当天(28日后查明的甩至次月28日前,12月份的查明数据必须在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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