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的建设程序,参照人民防空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范围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监督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2.监督建筑结构、装置安装与调试、管道安装等建设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状况;
3.监督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验收工作;
4.监督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监理人员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具体包括:
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
3.具有独立质量判断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4.无不良的从业历史;
5.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认证,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状况,确认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
范和技术规定,确保工程进展符合施工进度;
2.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建议,并做到及时、存在问题的
及时协调解决;
3.坚持公正、诚信原则,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尊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合理要求,并与业主单位、施工
单位、作业人员保持沟通联系。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权力
1.履行监理职责的权利,包括监理活动中开展的各项工作;
2.向业主单位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心中的意见和建议;
3.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提出整改要求;
4.审核委托的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理人员的保密义务
监理人员需对可能泄露业主及工程涉密信息的情况保持保密,但当业主要求公开时除外。

第三章监理机构
第九条监理机构的资质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
1.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监理资格,或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培训和
实践所取得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2.具备相应的人员配置、监理经验和管理体系;
3.具有从业历史,无不良经历。

第十条监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监理机构应当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提出专业见解和建议,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合法合规性。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的权利
1.参与工程的拟定、设计和相关审查;
2.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验证和评审;
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验收提供建议和意见;
5.审核和确认施工方案、竣工图、竣工报告等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监理机构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如发生行政、刑事责任以及引发损失、人员
伤亡或死亡等不妥当行为,监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理费用
第十三条监理费用的来源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由业主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支付。

监理费可以在项目招标、
合同中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监理人员和监理机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购买文件、材料及设备的费用;
3.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监理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理工作的工
作内容、任务量、时间安排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第十五条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
监理费用根据约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方式进行支付,监理机构应当如
实提供履行合同的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计和报告监理工作的质量、工作量和效果等情况。

如付款提前或超期,需与业主及时协商解决。

第五章督促检查和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或委托机构应当及时督促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工作职责和义务,遇到特
殊设备调试和验收等特殊情况要及时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影响工程进展安排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保障措施
人防工程建设涉及大量资金、高风险,为充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协同肯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避免地下水、地基土体等地质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