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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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准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第六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6.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
7.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七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计、施工、验收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八条企业从事特种作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三)特种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证明材料;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八)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九)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
(十)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的监督管理,采取
以下措施:
(一)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投入、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化管理平台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后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投入、应急救援演
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