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合集下载

律师该怎么办理网络刑事案件

律师该怎么办理网络刑事案件

网络刑事案件办案秘诀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网络刑事案件范围扩大事案件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普通刑事案件有了网络化特征。

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刑事律师如何迎合网络时代发展需求网络时代发展需求??近日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展开调查。

案件类型变得复杂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首次接触网络刑事案件是在2004年。

在被网游业内称为中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的“传奇007外挂非法经营案”中,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举报查处及庭审全过程。

“在那之前“在那之前,,我国尚未有网络游戏外挂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滕立章说滕立章说,,由于案件牵涉游戏外挂软件程序的构成、程序功能的法律定性等问题定性等问题,,需要熟悉基本的软件知识、游戏的程序配置和操作以及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参与这个案件承办的律师、行政机关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花费了很多精力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才使案件成功办结。

此后此后,,滕立章承办了大批网络游戏私服刑事案、虚拟货币诈骗案、虚拟货币盗窃案等案件。

浙江靖霖浙江靖霖((广州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丁风本科是学理科的风本科是学理科的,,对计算机、互联网特别感兴趣。

从事律师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后,,他对互联网黑产、互联网企业合规进行了系统研究。

丁风代理第一起互联网犯罪案件是在2015年。

案件中案件中,,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QQ QQ、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被告人张某等人使用“淘大”软件非法获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共计4335组。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一、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二、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10篇)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10篇)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网络犯罪人财物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书上注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指的是涉嫌网络犯罪的人,在申请书上应注明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3、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在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列出涉嫌犯罪的具体事项,以及申请查控财产的原因和必要性。

4、查控财产具体内容在申请书中应注明要查控的财产种类、数额和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以方便司法机关的查控情况。

5、申请书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为了支持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申请书中应同时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如涉嫌犯罪的电子邮件、短信等记录,涉案人的银行卡、存单、财产证明等。

二、申请流程1、申请书的起草申请书应该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草,同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和盖章。

2、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3、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需要,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4、裁定如果审核通过,法院会下达查控决定书,要求银行、证券公司等财产保全单位执行查控财产的决定。

三、注意事项1、申请前应确保合法性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申请人应确保所涉及的行为和情况是合法的,否则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2、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了避免因申请书不完整或不真实而影响到申请的效果,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完整。

3、及时审核申请书法院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裁定,以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

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

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

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

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

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

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从林某和陈某的供述分析得知:本案当中,最终将外汇汇往国外账户的人员是黄某,黄某利用自身身处香港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将林某需求的外汇打往国外的相应账号。

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关系换汇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如:换汇的商谈、外汇额度的确定、汇率的高低、汇率差价的赚取与否、在深转账人员的总控制和总指挥等的人员,都是黄某。

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

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

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决定罪轻或罪无的因素贯穿于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本文将向涉案人及其亲属阐述审判阶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一):某平台OTC模式代理商存在诈骗行为,因该平台不规范的经营方式独立成案,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最终该平台相关人员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某平台发售模式因交易板块承包人在自营业务中操纵价格、诱导交易等因素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该案涉及独立上票方的相关证据材料存疑,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三):某股票衍生品平台,因部分资金未进场,平台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行情真实性、交易公平性等成为该案争议焦点,辩护律师结合行业背景、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四):某金融领域官员涉嫌贪污、受贿,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诉至法院,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证据的三性予以质证,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的贪污行为和两次受贿行为,最终该官员判处受贿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阶段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这项改革是要将审判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位置,要求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

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其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其主要内容有:一、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二、统一的证明标准;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申;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严把证据关,基于案件已有证据材料策划合理且可行的辩护方案,积极引导法官为案件准确定性、定量,为被告人追求最大的辩护价值。

1、证据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doc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doc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作者:符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2期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

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

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

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行为人犯罪时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主张,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过失之外的责任要素,是阻却有责性的要素,应放在阻却责任事由中予以考虑。

有学者主张应放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考虑,是属于故意的认识范畴。

在目前司法实务界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下。

本文将违法性认识放在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内予以评价。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本身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评价性认识。

后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是违反法律的主观上的自我评价。

但对于是要求行为人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仅具有违法性认识,抑或是两者同时具备?学界有不同的争论。

具体到需要讨论的非法经营罪上,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观点主张,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法定犯),区别于道德犯(自然犯),系国家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才被规定为犯罪,因此,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违法性认识。

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被国家禁止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以违法性认识作为非法经营罪主观的必备要件。

势必会给司法实践认定本罪造成以下两个障碍:一个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一个是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达到什么程度。

违法性认识本来就只存在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之中,司法实践中经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因此,如果要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该罪必备的主观要素,这无疑会给行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为违法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机会。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案件情况】被告人阮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

年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幢室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概述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二、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第二章常见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利用网络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三、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网络犯罪构成一、网络犯罪的客体二、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网络犯罪的主体四、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第四章网络公司对网络犯罪的防范一、网络犯罪的方式二、网络公司防范方式三、网络公司受到网络犯罪后的自我保护第五章代表被害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证据保全三、举报第六章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调查取证三、会见当事人四、抗辩要点第七章涉嫌犯罪的网络行为的新趋势一、“ 网络钓鱼”二、“人肉搜索”三、“网络水军”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概述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一)定义网络犯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而且还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

到目前为止对网络犯罪尚未形成确切的统一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都对网络犯罪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比较权威和明确的是2001年欧盟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中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该公约规定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2016年1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其中,仅网络信息事例就占三成,网络侵权维权刻不容缓。

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的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第一部分与罪名相关的几个案例一、敲诈勒索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2014年4月,被告人郑在其经营的“gamecheng”网站,多次编造并发布北京公司(办公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业务搁浅、老员工被裁员、公司拖欠司机保险致无钱看病等虚假信息,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相要挟,两次向北京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冻结。

(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郑敲诈勒索罪》(2014)东刑初字第12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虞某因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且丰富。

作为一名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辩护服务。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责任和辩护策略方面进行介绍,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在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类经营活动可能包括非法传销、无照经营、非法药品销售等。

非法经营罪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危害性强,往往涉及人身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法律责任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相关规定,其具体处罚幅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异。

一般而言,金额较小、影响较小的非法经营案件,可能会被判处经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而涉及较大金额、较严重影响的非法经营案件,则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因此,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辩护时,要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诉求,争取减轻刑罚或免除刑责。

辩护策略方面,非法经营罪律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积极为当事人辩护。

首先,可以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入手,调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证明力,争取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其次,在构成犯罪的情节认定上,律师可以借助法律解释和判例等相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合理解读,争取降低罪名和刑罚幅度。

此外,律师还可以采用法律适用上的辩护策略,比如废止行政处罚、缓刑等方式,以期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

总之,作为一名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掌握良好的辩护策略。

通过熟练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辩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还应注重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罪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大局。

希望广大读者在阅读本文后对非法经营罪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用的参考和指导。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审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于指控我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罪名,我将针对控诉中所列举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试图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首先,对于起诉中所列的担忧:非法经营。

我要着重强调,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从事任何非法的经营活动。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实守法的态度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并尽全力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我们将针对起诉中所提及的关键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1. 营业执照控方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显示了我的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然而,我们已经调查并了解到,这是由于一次行政错误所导致的录入错误。

我们已联系了相关机构,他们已经意识到并同意更正这一错误。

因此,这个证据应该被视为无效。

2. 财务记录控方所提供的财务记录显示了我的当事人从事的交易涉及非法商品或非法经营。

然而,这些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计,并且无法证明这些交易确实与非法经营有关。

此外,我们还调查发现,控方所使用的财务记录可能来自一位不法分子的操作,旨在冒名顶替我的当事人。

因此,这些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

3. 员工证词控方提供了某些员工的证词,声称他们目睹了我的当事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然而,这些证词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并且与其他相关证词产生了矛盾。

我们将通过证人询问和调查,提供更多信息以消除这些证词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仔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

我们相信,在细致调查和证据审查之后,事实真相将会得以明了。

我们将尽全力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确保正义的实现。

最后,请允许我对法庭表达我对整个法庭程序的尊重,同时希望各位评审官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审查这一案件,谢谢。

无关的话不再赘述,敬请评阅。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被告人朱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指派钱建彬律师担任非法经营案朱X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结合法庭调查时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第一、口供与事实不符,关于卷烟的价格和盈利,明明是亏本却描述成盈利:.......起诉书中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卷烟的价格,与事实明显不符,违背了经营的客观规律,没有人会赔本做生意。

同时此证明也证实,公诉机关的口供证据经不起正当合理的怀疑。

第二、关于卖给朱X卷烟数量:口供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不符。

第三、关于银行帐:银行的帐与指控的数额明显不符。

2011年转款五次,153万元,用1230750元,余299250元2010年转款四次,501000元,用396400元,余104600元。

共计总款:2031000元,用1627150元,余403850元。

那么剩余的四十多万元做什么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

第四、口供的取得违法,理由如下:1、派出所在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侦查签名为同一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公安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从2010年4月7日9时开始至2011年4月7日。

询问周期太长,而且是案发前,程序违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且两被告人当庭均陈述在公安机关受到诱供。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应诉成功案例

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应诉成功案例

侵犯⽹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应诉成功案例原告:北京××⽂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舒致嘉园4号楼1006室。

原告法定代表⼈: ××,总经理。

被告:天津××集团××公司,住所:天津市××区××西路。

被告负责⼈: ××,经理。

诉讼代理⼈:赵杰天津百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理法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享有涉案进⼝电视剧《××××》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独家信息⽹络传播权。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在其开办的⽹站上就该电视剧集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社会公众通过该⽹站可以免费随意进⾏观看该电视剧。

2008年10⽉24⽇,原告委托××市×区公证处就被告⽹站的有关视频资料进⾏保全证据公证,有(2008)××证经字第××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为证。

公证书记载,公证员监督申请⼈的委托代理⼈××使⽤公证员××随⾝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进⾏了下列操作:1,点击桌⾯上的ie浏览器图标输⼊⽬标⽹站⽹址,按回车,此时页⾯显⽰为××××⽹。

点击××××⽹⾸页“休闲娱乐”⼀栏中的“××剧场”按钮,此时页⾯跳转为“××剧场”;在“××剧场”的“快速搜索影⽚”⼀栏中输⼊涉案进⼝电视剧《××××》,显⽰有涉案进⼝电视剧《××××》⼀项搜索结果。

点击搜索结果涉案进⼝电视剧《××××》页⾯,显⽰有“点播地址第1集、第2集、……”。

保护自己法律案例(3篇)

保护自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因缺乏法律知识或维权意识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其邻居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张某的房屋旁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城管部门投诉,但城管部门以李某未违反相关法规为由,拒绝拆除违章建筑。

此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违章建筑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筑布局和建筑高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在张某的房屋旁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章建筑。

2.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责令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在本案中,张某已向城管部门投诉,但城管部门以李某未违反相关法规为由,拒绝拆除违章建筑。

此时,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

3. 维权途径在本案中,张某采取了以下维权途径:(1)向城管部门投诉:张某在发现邻居李某搭建违章建筑后,及时向城管部门投诉,希望城管部门能够依法处理。

(2)提起诉讼:在城管部门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树立法治观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便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冤情难解案例(3篇)

法律咨询冤情难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农民。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审判,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张某某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受到了冤枉。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2018年4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被张某某持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却对自己的供述产生了怀疑,认为自己并未实施杀人行为。

二、案件争议1. 张某某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多位目击者证实,案发当晚,张某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李某刺伤。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发现,李某的伤口与张某某的刀刃吻合。

(3)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

然而,张某某对自己的供述产生了怀疑,他认为:(1)自己并非杀人凶手,而是在案发当晚被李某误伤。

(2)自己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杀人行为。

2. 刑讯逼供是否存在?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

他声称,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逼供,迫使其承认杀人行为。

对此,公诉机关否认了刑讯逼供的存在,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侦查人员的工作记录:侦查人员的工作记录显示,他们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2)其他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实,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态度严肃,没有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提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的辩解,且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律师网络侵权案件处理考核试卷

律师网络侵权案件处理考核试卷
6.网络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______权利。()
7.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侵权人可能被追究______责任。()
8.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______原则,公正、公平地进行审理。()
9.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保护______的合法权益。()
A.侵权行为构成犯罪
B.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C.侵权行为涉及侵犯著作权
D. A和B选项
19.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以下哪些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A.著作权
B.商标权
C.名誉权
D.以上都是
20.以下哪些方式可以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和解手段?()
A.赔礼道歉
B.赔偿损失
C.签订和解协议
D.以上都是
三、填空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到题目空白处)
3.请阐述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并举例说明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10分)
4.请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包括赔偿的标准、计算方法和认定条件等。(10分)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C
2. C
3. C
4. D
5. D
6. B
7. D
8. D
16. AB
17. D
18. AB
19. D
20. D
三、填空题
1.著作权
2.必要
3.技术手段
4.赔偿损失
5.连带
6.知识产权
7.刑事
8.公正、公平
9.权利人
10.赔偿方式

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怎么写?

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怎么写?

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怎么写?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要写清不予逮捕的理由并列举相关事实证据。

写清当事人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在案件侦查阶段,当事人要通过代理人积极的准备相关法律文件,争取不予逮捕,当然最终要经过检察院的决定。

▲一、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怎么写?▲非法经营不予批捕申请书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汪xx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汪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请采纳。

本律师认为,汪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1、汪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本律师会见汪xx后了解到的情况,汪xx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积极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汪xx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2、汪xx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首先,汪xx涉嫌罪名为非法经营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汪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其次,汪xx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但因文化程度低、无任何技能、体力下降,为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才实施本次违法行为。

最后,汪xx的家属愿意以财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保证汪xx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

3、基于汪xx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应当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汪xx家中尚有年近80岁的母亲目前处于癌症晚期,因知悉汪xx涉案后导致病情恶化,目前急需汪xx床前尽孝。

违规平台经营案件

违规平台经营案件

违规平台经营案件案件名称:违规平台经营案件案例概述:该案涉及一起违规平台经营事件,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

一家名为“互联购物”的电商平台,在未经合法注册和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网络购物业务,并造成了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将详细描述该案涉及的事件,以及对此案的律师点评。

事件细节:2010年1月1日,互联购物在没有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下开始运营自己的电商平台。

虽然该平台在开始运营时采取了一些看似合法的手段,如在注册资料中提供了虚假的法人代表身份信息,但其实质上依然是无证经营。

在2010年初,互联购物平台开始吸引大量消费者,并宣传销售各种商品。

但事实上,平台上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商品存在假冒伪劣问题。

消费者开始陆续投诉,声称购买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宣传,或者收到的商品与图片描述不一致。

此外,互联购物平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他们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广告审查,发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平台还泄露了一部分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应的,该事件引起了消费者和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不满。

2011年3月15日,工商部门接到了关于互联购物平台违法经营的投诉。

工商部门立即介入调查,查明了互联购物平台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违规行为的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

工商部门依法采取了强制停业整顿措施,并处以新台币500万元的罚款。

互联购物平台的法人代表及部分相关责任人因涉嫌经营非法网络购物平台罪被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依法拘捕。

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其涉及的财务流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件涉及的违规平台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购物平台在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网络购物业务,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首先,作为一个电商平台,互联购物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未经过工商部门的注册许可,不仅缺乏了资质和监管,也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的约束。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涉及一家假冒名牌产品销售的店铺。

案例细节:2010年4月1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指称某商店涉嫌销售假冒名牌产品。

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商店在市中心繁华地段经营多年,以销售高档名牌产品为主营业务。

由于该商店的价格相对低廉,吸引了大量顾客前来购买。

然而,一些顾客购买后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怀疑是假冒产品。

在接到举报后,调查人员决定对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

2010年4月5日,市场监管局联合警方对该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了大量涉嫌侵权的名牌产品。

这些产品的商标、标签以及包装均与正版产品极其相似,但质量明显欠佳。

据调查人员了解,这些产品均是从一家假冒产品工厂所购买的。

调查人员还发现,该商店的老板王某没有取得相关品牌产品的授权经销权,也没有与品牌方建立正式的销售合作关系。

王某之前曾在多个城市开设过类似的商店,均以低价销售名牌产品迅速扩大了规模。

但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查下,他的店铺经常被罚款、查封,而他则通过变更店铺名称和位置的方式逃避打击。

调查完成后,市场监管局当即责令该商店停止一切销售活动,并对该商店进行了查封。

随后,王某被警方依法拘留,并面临可能的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非法经营的行为,既有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也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仿冒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商店销售假冒名牌产品,未经品牌方的授权,涉嫌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由于王某多次开设类似的商店,并且以低价销售大量的假冒名牌产品,并通过变更店铺信息逃避监管,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

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

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辩护词第二、亿霖木业的经营方式不符合传销的构成特征。

尽管被告人林明忠身为付总经理、没有直接参与主要经营活动,但其毕竟被公诉人当庭指控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为此,辩护人有必要对案件总体定性做出评价。

辩护人注意到,在长达两次、七天的示证质证、庭审调查中,检察机关先后出示了亿霖木业虚假宣传、没有底薪、团队计酬、四级提成以及依据销售业绩升职牟利等支离破碎的证据材料,但恰恰没有依照传销条件特征,分组分类的出示证据、以形成无限滚动发展人员、购买商品取得资格、构建上线下线网络,并以发展人头的多少给付报酬或以下线的业绩给付上线报酬的证据链条。

那么,亿霖木业的经营方式究竟是否属于传销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据辩护人所知,我国目前尚无界定传销行为构成特征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

截至今天,我国工商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传销的唯一标准只有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

辩护人结合本案查证属实的行为特征并依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本案是否属于传销做以下分析论证:首先,从职员的来源结构判定传销。

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或要求被发展人员滚动发展其他人员,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简称人头计酬式传销。

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和公诉人的当庭讯问以及辩护人对多名被告的发问,特别是案卷材料的记载,亿霖木业的销售员来源有四:一是通过电视广告向社会招聘,二是通过兼并其他公司获得职员,三是先前工作的同事亲属或朋友,四是从其他公司挖来的管理职员等。

同时,职员的主要职责是销售林地,而不是发展人员,同时公司规定禁止销售人员私自招聘人员,即发展人员。

因此,不存在几何型发展人员的线型结构和扇型结构,更不存在通过发展人员或要求被发展人员去发展其他人员的主流事实以及以发展人头多少作为给付报酬的依据。

从检察机关的示证情况看,本案不存在以发展人头给付报酬从中牟利的指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现阶段金融交易、公民生活等各方面逐渐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层出不穷,包括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金银及其他贵金属;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地下钱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
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即“私彩”)等,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非法经营案件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一旦你的亲人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应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充分重视“黄金37天”。

你的亲人被拘留后,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

一旦逮捕,考虑到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你的亲人被判决构成犯罪的概率将会变得很大;如果不逮捕,公安机关通常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不了了之。

因此逮捕与否,是决定你亲人案件走向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分水岭,应充分利用好这37天黄金时间,全力阻止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

三、一定要请专业律师!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等。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呼吸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

网络犯罪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
而刑事犯罪也分为很多细分领域,如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等等。

网络非法经营就应该找网络犯罪辩护律师,而不是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万金油”律师则意味着不专业。

如果你的朋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如果你的亲友被控网络非法经营,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四、不可过分迷信关系
当事人家属切记,千万不可过分迷信关系。

当事人家属把希望寄托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是很危险的。

往往导致最终人财两空。

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家属向笔者咨询时,笔者发现由于热衷于搞关系,该案已经烂尾了:一方面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拍胸脯律师或者说取保候审律师。

这种律师通常会打着能够成功取保候审的旗号,骗取当事人的委托,并以须打点关系为由,向当事人收取不菲费用。

然后
装模作样,向办案机关提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然后静等消息。

一旦成功,则收入囊中;如果失败,有的退费,有的不退费。

五、总结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找对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应当先通过网络找出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后通过承办的案例以及发表的文章来选择专注该领域的律师。

最终结合律师的人品以及自身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最终的委托关系。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
2017年10月5日写
王如僧律师办理的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
定。

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在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保命),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轻判)。

2.广东中山邵某明被控通过网络,冒充公检法骗取被害人630多万的台湾籍男子组织的跨境电信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阅卷后,向公诉机关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是在作案现场抓住了正在拨打诈骗电话的邵某某,但是没在邵某某随身物品上、居住处搜到涉案银行卡及电话卡,认定邵某某骗取多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通过打印邵某某的现场电话流水清单位,其拨打的电话次数才100多人数,并没有达到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依法应释放邵某某。

公诉机关最终采纳王如僧律师的意见,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需要指出来的,经过争取,公安机关也将扣押的属于邵某某的奥迪轿车返还给邵某某。

由于本案
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跨境电信诈骗案,具有政治因素,王如僧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法作无罪辩护,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幸运的是,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公诉机关重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依法审查起诉,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广东省公安厅“3+2”专案系列中,李某英被控通过设立公司,在网络销售保健品,骗取被害人560多万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七次会见,在提请批准逮捕期内,向侦查监督机关提出李某某虽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平时不负责公司业务,不了解公司是在从事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最终促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

在保健品诈骗类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担任广州某美公司股东林某伟的辩护律师,本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轻判。

4.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涉案金额7亿多的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大金融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往返江门、广州、无锡地区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杨某锋不是广州某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监、经理,无锡公安最终以情节较轻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5.广东茂名赵某某被控帮助网络电信分子提取诈骗款案(诈骗罪)。

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伙同他人提取诈骗款40多万,构成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王如僧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最终成功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判为3年6个月。

在网络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深圳戴某某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鸡西吴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茂名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佛山许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茂名陈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茂名何某霞被诈骗罪一案,等等。

上述案件,要么取保候审,要么轻判,均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6.广州市公安“飓风行动”中,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万的案曾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安机关指控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0多万,王如僧律师通过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900多万;在审判阶段,成功认定曾某某是从犯,最终当庭缓刑释放。

7.广东佛山庞某某被控通过网络生产假冒洗发水案(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多万,经过辩护,人民法院按照实际销
售平均价值计算货值金额,而不是按照正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最终实打实销,轻判5个月。

8.广东、福建、上海三地公安联合侦办,跨时达到6个多月的,刘某某被控通过网络架设《全民奇迹》私服案(侵犯著作权罪)。

公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人收取玩家充值700万。

经过辩护,王如僧律师在审判阶段,将涉案金额打掉了640多万,最终在只认定了50多万。

由于刘某某在案中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最终轻判1年9个月。

9.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吴某某被控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墨水案(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0多万,假冒注册商标罪,正在办理中)。

10.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白某某被控通过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到20多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在办理中)。

11.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七台河詹某被控通过地下钱庄倒卖外汇的网络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1亿美金,非法经营罪,正在办理中)。

12.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揭阳“女大学生被骗光学费后跳海自杀”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500多万,正在办理中)。

本文来源于金牙大状律师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