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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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废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7.10.31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7号)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