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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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商业伦理,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保证职工的素质和技能,加强药品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经营药品零售业务:(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书;
(二)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药品库存;
(四)有专业的药师或药剂师参与药品的销售和管理;
(五)有完善的储存和保管药品的设备和措施;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南宁市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动公开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南宁市相关规定,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确保设备和药品的有效性。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药品追溯和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和问题。
第三章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品种的合理性和质量。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的储存和保管,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销售准确、规范和合法。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追溯和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问题。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有效监管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南宁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南宁市卫生健康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承担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南宁市卫生健康部门所有。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样本
附件二: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信息公开表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药品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2.南宁市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宁市地方规定,对卫生健康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3.药品追溯:药品追溯是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跟踪和记录,以保证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明。
4.不良反应监测:监测和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信息,以及对不良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