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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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供水企业、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供水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三)安全第一,保障民生;
(四)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供水设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供
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供水压力稳定,确保供水管网安全;
(三)供水设备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四)供水设施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染。
第三章供水水质安全管理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水、净水、水质处理药剂等环节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水质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恢复供水等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供水事故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水质、应急管理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由供水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XX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供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供水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