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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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原因导致的灾害,包括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部门(以下简称涉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二、监测预警体系构建
第六条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包括日常分类监测预警、应急监测预警和综合监测预警。

第七条日常分类监测预警。

涉灾部门应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完善本部门专业监测站网布局,划分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要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消除监测盲区。

第八条应急监测预警。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涉灾部门应组织专门监测队伍和装备,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多手段的应急加密动态观测,及时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第九条综合监测预警平台。

构建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逐级报送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监测预警水平。

三、监测预警工作流程
第十条风险形势会商研判。

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涉灾部门开展风险形势会商研判,分析灾害风险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措施。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会商研判结果,适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预警响应行动。

各级政府、涉灾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四、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设备和技术水平,确保监测预警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监测预警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监测预警业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范本旨在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及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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