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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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
残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